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制资讯 >> 文章正文
肖某不服某省国土资源厅拒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来源:法治湖南网  阅读:

    (一)案情简介

  2017 年4 月10 日,肖某向某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通过某速运公司寄交《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公开某项目用地报批资料。2017 年4 月13 日,省厅拒收肖某寄交的《申请表》。肖某以省厅拒收《申请表》为由向国土资源部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省厅对其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二)调查与处理

  复议机关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和《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第五十六条“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的规定,肖某向省厅寄交的《申请表》不属于国家机关公文范围,不能认定《申请表》属于邮政企业专营范围。省厅以肖某委托的是不具有信件寄递业务的某速运公司为由拒收《申请表》,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并且,省厅应当对肖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答复的义务,省厅拒收《申请表》,应当认定为不作为。据此,复议决定要求省厅在法定时限内答复肖某的信息公开申请。省厅在收到复议决定后,已经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了信息公开告知。

  (三)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行政机关能否拒收申请人委托快递企业投递的信息公开申请。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认为,邮寄给行政机关的信件,只能由邮政企业来投递。实际上,并没有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邮寄信件的方式进行规定,也未禁止其通过快递企业投递信息公开申请。同时,根据《邮政法》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某省厅以申请人委托的某速运公司不具有经营信件邮寄业务的资质、其没有接收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信件义务为由拒收信件,缺乏法律依据,客观上阻碍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权,构成了不作为。复议机关经调查了解到,根据当地规定,快递公司投递的信件不能进入办公区域,而某省厅距离办公区大门的直线距离较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人手少、工作量大的情况下,确实存在接收快递的实际困难,但并不能因此拒绝接收信息公开申请。为避免产生争议,行政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的场所或者开通多种渠道,并将其开通的接收渠道向社会公告,为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提供指引和便利。本案对于规范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收群众信件的程序,具有启示意义。

  (四)典型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是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起点,直接关系到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的履行及后续责任归属,必须严格予以规范,既要保护申请人权利,又要注意避免由此引发不必要的争议。本案涉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问题,看似小问题,实则是个大问题。不少行政争议就是由这个不起眼的接收环节引发。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所做的6 个法规解释中,有2 个都与这个问题有关,由此可见,这是个十分重大的问题。按照这2 个法规解释,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向社会逐一说明本机关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渠道,并在其说明的范围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按要求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进行详细说明并向社会明示的,应当尊重申请人的选择。普通快递,不像国家邮政企业那样具备寄递国家公文的资质,实际运行过程中确实存在不规范的隐患。对于普通快递这一渠道,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社会明示,其是否接收普通快递渠道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果其明示不予接收,则不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其明示予以接收,就应当加强规范管理,确保渠道畅通有效;如果其没有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南中进行明示,就应当尊重申请人的选择,也就是不得拒收通过普通快递渠道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案的普遍性警示意义就在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是规范的法律行为,必须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严格规范各个环节,特别是在当前纠纷高发多发的大环境下,更应重视行为规范。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为被纠集参与者的无罪辩..
·最高院民诉意见
·湖南省2009-2010年度道..
·购销合同样本
·邵阳市司法局 邵阳市律..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2011-2012年度湖南省道..
·女方未婚怀孕男方要其引..
·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