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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组合物专利侵权纠纷中的相关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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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来源:法治湖南网  阅读:

    【案情简介】

  请求人是名称为“农药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0710149682.2,该专利现为有效专利。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山西省运城某实业有限公司未经授权,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被请求人湖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向本局提出请求如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

  ZL200710149682.2号“农药组合物”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如下:

  一种防治同翅目的动物害虫的组合物,包含具有下式的化合物5-(2-氯噻唑-5-基甲基)-3-甲基-4-硝基亚氨基-全氢-1,3,5-噁二嗪和吡蚜酮和至少一种辅助剂的组合:

  其中5-(2-氯噻唑-5-基甲基)-3-甲基-4-硝基亚氨基-全氢-1,3,5-噁二嗪和吡蚜酮的混合比为1∶20至20∶1。

  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分解如下:

  A、防治同翅目的动物害虫的组合物;

  B、包含具有下式的化合物5-(2-氯噻唑-5-基甲基)-3-甲基-4-硝基亚氨基-全氢-1,3,5-噁二嗪和吡蚜酮和至少一种辅助剂的组合:

  C、其中5-(2-氯噻唑-5-基甲基)-3-甲基-4-硝基亚氨基-全氢-1,3,5-噁二嗪和吡蚜酮的混合比为1∶20 至20∶1。

  由被请求人B公司生产和销售的被控侵犯涉案专利权的“光电牌噻虫.吡蚜酮”产品包括以下技术特征:

  a、防治稻飞虱的组合物;

  b、包含具有下式的化合物噻虫嗪和吡蚜酮和水分散粒剂的组合:

  c、其中噻虫嗪和吡蚜酮的混合比为2:3。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被请求人认为其生产销售的50%噻虫.吡蚜酮水分散粒剂产品的防治作物是水稻,防治对象是稻飞虱,涉案专利说明书中仅体现了褐飞虱属,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防治对象范围比涉案专利所描述的防治对象范围更广,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2、被请求人提出其生产销售的50%噻虫.吡蚜酮水分散粒剂产品的剂型是水分散粒剂,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关于剂型的描述没有体现水分散粒剂,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调查与处理】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本局认为:请求人系ZL200710149682.2“农药组合物”发明专利的合法权利人,该专利为有效专利,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其专利权应当予以保护。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应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如果包含则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反之则未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

  经对被控侵权产品“光电牌噻虫.吡蚜酮”与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噻虫.吡蚜酮的技术特征a-c与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A-C一一对应且相同,即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责令被请求人山西运城某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专利产品的行为。

  二、责令被请求人湖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专利产品的行为。

  【法律分析】

  “专利说明书是专利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公开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文书”,它包括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五个必要组成部分,其核心部分是发明内容即发明公开的技术方案。实施例是指发明内容的具体例子,每个实施例应包括构成,作用和效果(包括本实施例特有的作用和效果在内)。值得注意的是,具体实施方式与专利实施例是不相同的两个概念,具体实施方式是说明书中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或者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的具体技术实施措施;实施例是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具体实施方式是专利说明书必要的组成部分;专利实施例是用来说明专利具体实施方式的,是专利申请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确定,不是专利说明书的必要组成部分。用好实施例,可以提高该发明分量,可增加该发明的可实施性,一般应提供2-3个实施例,包括最佳实施例一个,差异比较大的两个实施例等。

  根据《专利法》第 59 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即专利保护范围不受说明书中公开的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中的实施例的限制,具体实施方式及其中的实施例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本案中,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被控制侵权产品防治对象是稻飞虱,涉案专利防治同翅目的动物害虫,根据科学出版社出版的《稻飞虱防治图册》可知,稻飞虱属于同翅目,即同翅目是稻飞虱的上位概念,虽然涉案专利说明书中仅体现了褐飞虱属,但是因为褐飞虱属只是涉案专利说明书选择的一个实施例,所以被控侵权产品的防治对象范围不应受到该实施例的限制,因此,对于被请求人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比涉案专利所描述的防治对象范围更广之主张,不予支持。

  另外,原药除少数品种可作熏蒸剂外,绝大多数需添加一些辅助剂,制成一定的药剂形态,才可在生产上应用,水分散粒剂属于涉案专利剂型的一种,该种剂型由农药原药、湿润剂、分散剂、增稠剂等辅助剂造粒而成。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表述中,一种防治同翅目的动物害虫的组合物,包含具有下式的化合物5-(2-氯噻唑-5-基甲基)-3-甲基-4-硝基亚氨基-全氢-1,3,5-噁二嗪和吡蚜酮和至少一种辅助剂的组合,明确指出了至少一种辅助剂进行组合,因此,对被请求人提出的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关于剂型的描述没有体现水分散粒剂主张,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正确理解实施例在专利说明书中的作用,准确把握实施例对专利保护认定的影响有着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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