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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妇幼保健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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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南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局  来源:法治湖南网  阅读:

    【案情简介】

  2017年04月12日,湖南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局卫生计生监督员在对某县妇幼保健院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院妇产科病人刘某(已出院)病历中的《麻醉知情同意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麻醉前评估和麻醉计划》、《麻醉记录》和住院病人王某病历中的《麻醉知情同意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麻醉前评估和麻醉计划》、《麻醉记录》、《剖宫产手术记录》中的麻醉医师签名均为尹某,尹某为执业护士,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调查与处理】

  本案中,经调查发现,某县妇幼保健院麻醉医师少,而被调查时的前一个月,该院唯一麻醉医师休产假,没有人做麻醉工作,而尹某以前参加过麻醉的培训,所以医院一方面请外院的麻醉医师来帮忙,一方面安排尹某开展了门诊人流手术室和妇产科的麻醉工作。

  卫生计生监督员现场通过询问当事人尹某和医院分管副院长,并复印相关医疗文书以及当事人的相关资质证件,锁定了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和尹某非医师行医的违法事实。

  该院提供的工资表和在编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中的单位名称为某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经询问该院副院长杨某,得知目前市县级妇幼保健院得要与市县级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合并,合并后要改名为妇幼保健计划服务中心,该院与县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正在全并中,所以工资表和在编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中的单位名称改成了某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实际上某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与某县妇幼保健院就是一家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地址都是一样的,该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名称仍是某县妇幼保健院。

  搜集的证据证明该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应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湖南省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4月12日对该院和尹某进行立案调查,于2017年7月6日对该院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院于2017年7月21日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尹某另案处理,同时处理到位。

  【法律分析】

  一、卫生技术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一)、卫生技术人员的概念: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二)、卫生技术人员的分类: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第三条 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4类:

  1.医:医生执业资格的取得:

  (1)医师:《执业医师法》第八条、十三条、十四条,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执业范围四大类别:《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临床类别、口腔类别、中医类别、公共卫生类别。

  (2)乡村医生:《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5年),并在注册的村医疗机构内执业。

  (3)外国医师、台湾医师、港澳医师:《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三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三条。

  2、药:《处方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3、护:《护士条例》第二条 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5年)。包括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

  4、技:(口腔、检验、放射等)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

  二、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情形(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1.临床跨专业诊疗,如内科看外科、外科看内科;

  2.技工从事医师执业工作,如技工从事镶牙;

  3.护士从事医师执业工作;

  4.其他临床医师(非医学影像医师)出具超声诊断报告、心电诊断报告;其他临床医师(非医学检验、病理专业医师)出具病理诊断报告等(有批复特别规定的除外);

  5.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如技工出具B超诊断报告、心电图诊断报告、病理诊断报告等;

  6.使用乡村医生在非村医疗机构内执业;等。

  三、其他未取得相关资质而适用特别法处罚的情形(不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1、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处方管理办法》);

  2、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人员开具该类处方(《处方管理办法》);

  3、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处方管理办法》);

  4、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5、使用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护理活动(《护士条例》);等。

  四、对护士处罚的法律适用探讨:《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处方管理办法》?

  对护士的处罚:视护士所从事的具体工作所违反的法律法规而定,不是视其身份而适用法律法规,比如医师闯红灯,适用《交通安全法》,而不适用《执业医师法》:

  1、护士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师执业活动,适用《执业医师法》进行查处;

  2、护士在护理工作中发现医嘱违反法规、规章等规定,未按照规定提出或报告等,按照《护士条例》进行查处;

  3、护士仅有开具处方行为,而无医师执业行为或护理违规行为,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进行查处。

  本案中,医院缺少麻醉医师,由参加过麻醉培训的护士独立完成麻醉全过程,不是护理执业违规行为,已构成医师执业行为,但未取得医师资格,所以对医院按照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进行查处,个人按照非医师行医进行查处。

  本案中,对医院来办理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未要求提供委托书,是一个瑕疵。

  【典型意义】

  一、以客观证据为基础,全面调查取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违法事实的认定,需要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予以佐证,而要完善证据链必须通过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照等方法来丰富证据链。该案证据充足,事实清楚。搜集了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工资表复印件1份;在编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复印件1份;6、某县妇幼保健院17年3月、4月排班表1份;7、尹某《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8、某县妇幼保健院妇产科病人刘某(已出院)病历中的《麻醉知情同意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麻醉前评估和麻醉计划》、《麻醉记录》复印件1份;9、某县妇幼保健院妇产科住院病人王某病历中的《麻醉知情同意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麻醉前评估和麻醉计划》、《麻醉记录》、《剖宫产手术记录》复印件1份;10、某县妇幼保健院无痛人流产病人签字单复印件2张;11、某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12、某县妇幼保健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各种证据证明了当事人违法事实,对执法过程给予了充分佐证。

  二、准确界定违法行为

  非医师行医、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是我们在日常医疗卫生监督的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如何界定?医务人员的资质与所应承担的职责是我们的评判的重要依据,因此作为我们卫生监督人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蝇,依照相关法条进行严肃处理,以彰显执法的权威与公正性,同时在应用法条细则方面,应懂得相关法条的外延与内涵,合理合法的应用相关法律条文,以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三、多个违法主体案的查处

  该案例护士开展麻醉工作,有多个违法主体,医院和护士分别违反了不同的法律法规,处罚条款也不同,所以对两个违法主体分别予以立案查处,开出两份罚单。调查取证时每份笔录两案共用,既提高了效率,又对每个违法主体予以惩处,有较好的现实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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