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8日某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邱某某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单独为患者书写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和开具医嘱,使用注册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的医师樊某某在其门诊一诊室从事皮肤科诊疗活动。
【调查与处理】
在该医院住院部医师办公室现场发现有患者周某某(住院号:201607003)、患者陈某某(住院号:201607002)、患者宋某某(住院号:201608001)等的住院病历资料,病历资料显示工作人员邱某某单独为患者周某某书写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和开具医嘱,单独为患者陈某某开具医嘱,单独为患者宋某某书写出院小结。经查,该医院住院部工作人员邱某某2015年6月毕业于某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也没有取得其他卫生技术职称。在该医院门诊一诊室发现有患者向某(男,26岁)、张某(男,14岁)、徐某(女,45岁)、赵某(男,52岁)、熊某(女,54岁)等的门诊病历及相关检验报告单,门诊病历显示医师樊某某2016年9月19日诊断赵某患“白癜风散发性,进展期”,2016年9月20日诊断向某某“白癜风散发性,进展期”,2016年10月1日诊断张某患“白癜风散发性,进展期”,2016年10月17日诊断徐某患“皮肤色素减退”, 2016年11月3日诊断患者熊某患“皮肤点状色素减退”,并均开具了治疗处方。查验医师樊某某《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其注册的执业类别为临床,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执业地点为该医院。经询问樊某某,其承认自己在该医院门诊一诊室从事皮肤科诊疗活动。
2016年11月15日予以立案, 11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经合议、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等程序,2016年12月29日某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2017年1月24日结案。
【法律分析】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根据现场在该医院提取到的证据,证明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用非卫生技术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某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二十七节第四条中规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2人以上3人以下从事诊疗活动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本案中应视为医院使用了两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尽管如此,毕竟注册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的医师樊某某是卫生技术人员,只是因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而已,因此给予医院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裁量适当。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及的单位、人员分别是某医院、邱某某、樊某某。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仅对医院进行了行政处罚。《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此《批复》规定,如果是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就行了,不处理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行为。只有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擅自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情形下,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必须由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临床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必须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正式医疗文件。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不承担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责任。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未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同意,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要注意的是:倘若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的内科医师樊某某的行为对患者造成严重后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