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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有关规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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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局  来源:法治湖南网  阅读:

    【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到长沙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现场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天美®超薄婴儿纸尿裤(28片/包;有效期至2020/04/09)包装上标注“地址: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某工业园;卫生许可证号:湘卫消证字(2005)第0019号”;花妍®婴儿纸尿裤(28片/包;有效期至2020/03/04)包装上标注“制造商:湖南某纸业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某工业园;卫生许可证号:湘卫消证字(2005)第0019号”;爱崽崽婴儿纸尿片(72片/包;有效期至2020/03/30)包装上标注“湖南省长沙市某幼儿用品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大桥村陈家巷XX号;卫生许可证号:湘卫消证字(2011)第0019号”;迪奥宝贝TM超薄绵柔婴儿纸尿裤(36片/包;有效期至2019/09/08)包装上标注“制造商:湖南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石子社区蟠龙路XXX号;卫生许可证号:长县卫消证字(2014)第0002号”。

  【调查与处理】

  上述四个产品所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厂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与实际不符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参考《湖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节,对长沙某日用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1、违法主体认定正确。经现场询问调查取证,长沙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违法行为如下(1)、该公司生产的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实际生产地址、生产类别、卫生许可证号等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一致;(2)、对被委托加工的产品,在产品上只标注产品责任单位的信息,没有标注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并且没有标注实际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号,致使产品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厂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的与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的不一致,以上产品上都没有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被认定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消毒产品,作为该产品实际生产者应该将其作为被处罚主体。

  2、证据收集充分。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长沙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有关规定案取证充分,对违法生产现场的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并进行了现场拍照确认,对现场存放的纸尿裤、纸尿片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3、 法律适用完整得当,《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第(八)项规定: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对该案认定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参考《湖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节,对长沙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进行处罚是正确的。并且对被处罚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典型意义】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三条规定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第(七)项规定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在对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应对其生产的产品的标签与说明书进行检查,从源头抓起。本案对于不按照规定标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实际信息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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