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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不服衡阳市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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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法治湖南网  阅读: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某公司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兴建长约78m的围墙。衡阳市规划局经调查核实后,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第68条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自行拆除,逾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某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某公司认为,其建设的“星城小区”项目一、二期均依法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然包括小区围墙建设,法律没有规定居民住宅小区围墙建设应另行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本身就包括小区围墙许可。因此,不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情况,衡阳市规划局适用《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64条认定“星城小区”项目涉案围墙是违法建设,并适用《城乡规划法》第68条作出“自行拆除”的处罚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调查与处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查明,某公司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建设围墙的行为属实,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衡阳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分析】

  围墙属于建筑法上所称的“构筑物”,依法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本案中,虽然某公司在建设小区主体工程过程中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许可证的范围没有包括围墙。要建设围墙,应当再行单独就围墙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某公司在没有单独就围墙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小区之间兴建长约78m的围墙,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40条之规定,属违法建筑,衡阳市规划局对其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典型意义】

  本案焦点是围墙是否属于构筑物?是否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是和建设工程主体一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是单独办证?

  第一,围墙应当属于构筑物。构筑物是指除了一般有明确定义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和农业建筑等之外对主体建筑有辅助作用的并有一定功能性的结构建筑的统称,一般不适合人员直接居住。如水塔、水池、堤坝、(纪念)碑、围墙、招牌框架等。围墙相对于建设项目而言,具有明确范围和保护功能。具备构筑物的基本特征,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列举)哪些为构筑物,本案中的围墙应当可以将其认定为构筑物。

  第二,围墙应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的设立,其主要作用在于保证工程建设符合城乡规划。而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目的在于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中,某公司要建设围墙(构筑物),就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兴建围墙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就包括了围墙,并在附图中标明了围墙的位置、长度等参数; 二是主体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包括围墙时,就应当单独就围墙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尔后方可建设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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