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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岳阳7.04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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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法治湖南网  阅读: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7日,岳阳市“扫黄打非”办接到湖南省“扫黄打非”转来“关于核处‘某直播’APP涉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通知”举报单,执法人员按照规定,于当日指定了专人负责办理,依法对该举报提供的线索实施了远程勘验。在接到举报后四个工作日内,完成如下举报办理事项:1.对(湖南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旗下APP直播软件《某直播》进行远程勘验,采取下载保存、屏幕内容截取、拍照和屏幕录像方式形成《远程勘验笔录》3份、《远程勘验截图》200份、录像资料60份,依法收集、调取和固定电子证据。经初步核查,“某直播”平台涉嫌存在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行为,为及时调查查处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办案原则,7月2日依法进行了立案,随后采取了进一步调查取证措施。

  经查,2017年4月至7月12日,王某刚、蒲某等为首的犯罪团伙以牟利为目的研发运营“某直播”APP,具有传播方式隐蔽、传播速度快、监管发现难等特点,还形成了微博推广、微信发布、云盘存储等传播链条。执法人员对平台进行了详细的审查,发现其拥有大量网络主播,主要是利用直播软件为社交平台,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宣扬淫秽的网络表演内容,具体表现为向用户提供含有一些具体展现淫乱、卖淫、自慰、表现性行为、性过程、性方式等细节的淫秽歌舞表演,淫亵性地突出展示性器官、传送有关性行为的声响,以及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性器官的淫亵性展示等内容,公开的在微信朋友圈推广,某平台经营者通过用户付费观看、打赏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其直播APP已覆盖面较大,用户将可以随意的登录付费进行观看其提供的网络表演,并可跨终端地观看和分享。当事人利用微信朋友圈推广、发布直播APP的下载地址,进行平台充值交易活动,采用向公众提供淫秽表演的方式吸引用户,属于的非法网络表演平台,致使大量含有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的淫秽内容在互联网上传播,严重损害社会公德,极易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

  “某”直播APP存在传播含有渲染淫秽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会公德违法内容的行为,违反了《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互联网试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掌握的视频证据,上述直播平台的注册用户的数量达到17万之众,每个直播间平均观看人数在几十人甚至几百人不等,平台经营者传播淫秽表演视频文件信息预计超过20万个,实际被点击数达到30万人次以上,通过用户付费观看其淫秽表演获取的非法利益每个月约达到50万以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其实施传播淫秽的数量和数额都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其情节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鉴于案情重大,本局于2017年7月4日,依法向公安机关进行了移送。

  截至2017年9月14日,在岳阳市“扫黄打非”办“7·04”专案领导小组的统筹和精确指导下,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与岳阳市公安局技术侦查支队、治安支队精诚团结,通过远程取证、技术侦查等手段落地核查犯罪嫌疑人,抽调了由网安、技侦支队等部门近120余名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历时3个多月时间落地查人,在本市开展了4次“定点清除”行动,期间派出7个抓捕小组,实施了5次集中收网行动,辗转6省10余个地州市,行程3万多公里,抓获以微信群群主王某(男、岳阳县人)为首的12名骨干犯罪嫌疑人,彻底摧毁了该犯罪团伙的上下游分销网络。同时查获了大量的作案工具,查扣手机20部、电脑2台和银行卡20张,共查明“某”直播注册会员17万余人,网络女主播家族经纪组织2个,涉案女主播200余名,查明涉案金额1000万余元,彻底查清了利用网站、社交平台、云存储等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营利模式。锁定了问题突出的微信、QQ群、直播间等社交平台帐号,按照全国、省“扫黄打非办公室”和市委领导指示,实现了既查处网站平台,又查处相关管理员、群主、主播、深挖了幕后操纵者,达到了依法严惩制作者、传播者的目的。目前,网络社会正在进入以无线上网、大数据、云计算为特征的网络新时代,网络终端便携化、危害叠加化的趋势越发显现,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互联网+”到来的时代,大胆创新工作方式,面对严峻复杂的网络形势主动出击,高举“扫黄打非”旗帜,发挥其在案件办理中的协调组织作用,率先在湖南省范围内实现了打击网络领域犯罪案件的成功突破,有力的震慑了不法分子。

  从6月案发至9月,共刑事拘留12人,已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11人,目前侦查阶段已基本结束,11人被依法提起公诉。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侦查机关按照检查机关的要求相继进行了3次补充侦察,补充了大量证据,大胆创新突破电子取证技术的壁垒,形成了完整确凿的证据链条,“某”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的侦破,得益于全国、全省“扫黄打非”办、岳阳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是岳阳市“扫黄打非”办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岳阳市公安机关讲政治、讲大局、全力办案的结果,其涉及面之广,影响之大,侦破之快,在本省范围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此案的发现和侦破也为建立案件协查长效机制,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调查与处理】

  一、网络巡查。2017年6月27日,在接到全国“扫黄打非”办转交的案件线索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迅即通过“百度、360”搜索引擎和查询软件等技术手段对“某”直播APP开展了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以在线浏览、远程勘验等方式使用“某”直播名称、微信登陆IP地址等条目作为关键词,搜索到名称为“顶库下载”的网站“www.hookbase.com/”。调查核实案件线索过程中,发现该网站提供了“某”直播APP软件的下载服务,安装软件后对其进行分析整理,初步判断了该软件所经营的内容和资质,同时登陆微信客户端添加了线索提供的四名管理员微信账号,调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域名信息备案系统”和IP查询系统,发现其IP地址归属地均指向本市电信运营商,从而确定了案件管辖权。

  二、远程取证。为及时收集、调取和固定电子数据,执法人员耗时7天,持续通过信息网络和移动互联网对“某”直播软件及其所在的网站实施了远程取证和监测。期间,利用计算机、即时通讯工具(微信、QQ、微博)、电子邮件、手机设备对收集到的当事人联系方式、地址信息进行远程调查取证,动用照相机、摄像机、移动硬盘、执法记录仪、屏幕截取等电子数据复制提取存储工具对涉嫌违法的“某”直播APP提供的下载、播放、传播、交易等服务活动的过程实施调查取证,包括“某”直播的注册、登陆、下载、付费、安装等页面及其过程,用户观看淫秽表演的充值、付费、交易页面过程,搜索引擎采集到的相关图片、文字、视频信息依法进行采集。采集电子数据过程中,全程使用屏幕录像机录像并拍照。执法人员首次登陆该APP注册,内显示json解析失败,查验其管理员之一的微信号lxw118800朋友圈,内发布了直播软件官方下载网址,登陆网址后显示无法打开,处于关闭状态。 因该直播APP官网下载地址和服务器均处于关闭状态,客服微信号全部停用,线索中断。

  在无法取得突破的情况下,通过审慎分析研判,大队决定对本地已有案情信息进行分析排查。经大量繁重的排查核对,发现岳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之一贺经理(lwsn888)与“某”直播管理员的微信号lwsn888相同,鉴于微信帐号的独占性和朋友圈内提供的信息,初步核实了贺经理就是“某”直播管理员之一。

  根据前期网络巡查掌握的信息,岳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刘华,登记注册机关为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资本为 1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366号中建岳阳中心XX栋XX室,实际在运营“澳门风云”游戏平台,内含有有“海洋之星、东方神龙、金蟾捕鱼、百人牛牛”等数十项赌博类网络游戏。

  通过文化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执法人员查询到该公司未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出版许可证》等许可事项。网络广电执法大队再次对全国“扫黄”办转交的“某”直播视频证据进行审查,直播间内有“澳门风云”游戏平台推广链接,进一步证实了该“某”直播平台与某公司有重大嫌疑,案件线索取得进一步拓展。

  三、电子证据分析与认定。6月25日至7月25期间,执法人员不间断的对“某”直播客服人员实施24小时监测,30天时间里“某”直播进行了4版本升级,10余次变换了域名和软件下载地址,名称从最初的“某”变更至“梦幻”,后改为“逆境”直播。在电子数据的采集时,监测到了平时活动较为频繁的网络女主播200余人,主要是利用直播软件为社交平台,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信息网络,实时传播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网络表演,具体表现为向其直播平台的使用着提供含有具体展现淫乱、卖淫、自慰、表现性过程、性方式等细节的淫秽的歌舞表演节目,以及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性器官的淫亵性展示。网络表演经营者通过用户付费观看、打赏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其直播APP已覆盖主流安卓和苹果手机操作系统,用户可跨终端随时随地观看和分享。当事人利用微信朋友圈推广、发布直播APP的下载地址,受理用户投诉和平台充值交易及其它活动,采用向公众提供淫秽表演的方式吸引用户,属于非法网络表演平台,也未建立良好的内容审核机制,致使大量含有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的宣扬淫秽色情内容的视听信息在网络上传播,严重损害社会公德,极易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

  远程取证结束后,执法人员对摄像机、屏幕录象机工具、移动硬盘等设备采集提取到的电子数据进行分析,根据实际情况补充了大量“梦幻”、“逆境”的影像视听资料,形成了完整、系统的证据链。某直播间平均观看人数在3000人以上,注册用户数量巨大,且24小时都有主播在线,平台经营者制作、传播淫秽表演视频文件信息预计超过20万个,实际点击观看人数约达到10人次以上,利用淫秽色情直播表演收取用户观看费、打赏费用数额巨大难以计数,非法经营额每月达到超50万元人民币之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应当依法移送司法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其实施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和数额都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立案移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喻飞跃在接到案件核查情况汇报后,决定由市“扫黄打非”牵头,调配网络广电执法大队,新闻出版执法大队等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要求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某”直播进行深入调查并详细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指令调查组前往相关行政机关调取当事人的“ICP备案信息、服务器地址、网站IP地址”、“直播节目内容、微博推广、微信发布、云盘存储等传播链条”的证据材料,形成各类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对案件相关微信推广号共计100余个微信、微博推广发布号及相关帐号共60人次进行调查取证,制作了2万余字的调查询问、远程勘验笔录。查阅了《刑法》、《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与国务院《关于规范移动出版秩序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节录)等大量文献资料。

  咨询了律师、学者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专家,成立1个专家组,1个调查组,先后6次召开专题会研究。在综合当事人聊天记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专家组意见等证据的基础上,查明了事发经过,分析了事件原因,认定了事件性质。随着案件的深入核查,沉浮于网络之海的冰山渐渐显露。鉴于案情重大,7月2日上午,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正式向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移送该案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执法协作。2017年7月4日,岳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上报法制分局审查后,依法受理并予以刑事立案,案件命名为“‘7·04’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7月7日上午,市“扫黄打非”办公室、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将案情向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市“扫黄打非”工作小组组长马娜进行了汇报,按照马娜部长的要求,立即成立了由马娜部长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局长唐文发任执行组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徐远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局长喻飞跃、市公安局副局长廖亚文、治安支队支队长阳文益、技侦支队支队长李建强、腾讯公司特派高级工程师钟腾飞等相关领导为副组长的专案领导小组,下设了专案工作组全力以赴查办此案。

  “7·04”专案组协同作战高效工作,市“扫黄打非”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采集、固定相关违法犯罪电子证据视听资料5000余份、截图证据3000多份、远程勘验笔录7份、书证材料10000余页,出动车辆200余台次,在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安部及省“扫黄打非”办和公安厅的大力支持协助下,办案人员兵分六路,行程3万多公里,先后前往湖南、广东、四川、山东、黑龙江、浙江等地,对电信、移动、联通、银行及物业管理公司等依法采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数据信息。

  查明相关日常较为活跃涉黄女主播约200余人、收集整理涉案微信号150余个、微信及qq群组7个、直播家族经纪组织6个,核心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的身份信息全部查明。

  鉴于此案社会影响极大,7月17日,省“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发文,将此案列为省重点挂牌督办案件,并向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申请全国重点挂牌督办。

  2017年7月17日至9月14日,岳阳市“7·04”专案工作领导小组先后8次组织召开案件协调会,向省、市相关领导汇报案情,梳理案件侦破情况,并对后期工作作出部署。

  专案组民警发挥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的连续作战精神,辗转往返于20余个省市之间秘密调查取证, 一个跨多省特大传播淫秽信息的网络直播平台逐渐展现在民警视野之中,现查明“某”直播平台的服务器物理地址位于浙江宁波市,对直播平台实施专业维护技术保障团伙地处浙江杭州市,上海某技术公司负责提供云存储和大数据服务,湖南岳阳某科技公司负责平台运营管理,处于直播产业上游关键环节及其骨干分子基本纳入监控范围,梳理案件线索获取了涉黄直播产业下游分销网络“家族”组织位于四川南充,涉黄女主播遍及全国多地,平台网络覆盖全国, 各地都有注册会员和浏览涉黄直播平台人员。

  专案小组查清了该犯罪团伙组织结构、犯罪嫌疑人员的活动规律,获取大量犯罪证据。8月6日, 民警侦查获悉主要嫌疑人蒲某(负责招募女主播的家族长)从四川来岳阳。为防止蒲某脱逃,“7·04”专案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提前实施收网行动。

  8月10日,专案组民警兵分八路,分赴山东枣庄、黑龙江七台河、浙江杭州、广东广州等地抓获涉案主要嫌疑人多名。“某”直播运营团队主要成员王某等3人、“家族长”蒲某、客服王某和陈某等人相继落网。

  8月14日,涉黄平台当红女主播张某在山东枣庄市束手就擒。东北“水仙二嫂”吴某以及男友谢某在黑龙江七台河市缉拿归案。

  8月15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发文,将“湖南岳阳7·04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列为全国联合挂牌督办案件。

  8月16日,湖南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部长、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蔡振红批示:彻查此案。

  9月2日,杭州某网络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提供涉黄直播平台软件的犯罪嫌疑人许某在浙江杭州解押回湘。

  9月13日,平台运营涉案公司实际控制人彭某落网,这标志着该涉黄直播产业利益链条均遭到毁灭性打击,彻底铲除了黄毒滋生的土壤。

  审查期间, 嫌疑人王某等人百般狡辩, 拒不交待犯罪事实。民警与其斗智斗勇,宣讲政策、法律。在大量清楚的事实和确凿的证据面前, 犯罪嫌疑人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对“黄播”的严令禁止背后是不法分子东躲西藏,继续铤而走险,他们采取不断更换平台的方式来逃避监管和打击,只求短期获利,迅速变现,不问有明天。

  从案情背景显示,该案团伙成员频繁更换域名和 IP地址,从事淫秽直播表演人员,都是以虚假信息进行注册, 大部分银行账户也是冒用他人户名登记的。此类直播色情淫移表演, 极容易引起青少年违法犯罪,群众反映强烈,成为了社会一大毒瘤。利剑出销,锋芒毕露。一个覆盖四川、湖南、山东、广东、安徽、黑龙江等30余省的传播淫秽物品的网络直播平台链条被彻底斩断,现场查获用于传播淫秽视频的电脑10台、手机20余部,捣毁“某直播、娱乐直播、梦幻直播、逆境直播”淫秽视频平台4个,其中逮捕8人,取保候审4人。

  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案件侦查结束,进入了公诉阶段,8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提起讼诉。

  【法律分析】

  网络直播平台是近年来随着网络文化产业的兴起而产生并快速发展起来的从事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及服务的新兴商业经营模式。本案涉及当前直播行业利用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APP)为载体,以付费下载观看等方式,向公众提供淫秽的直播表演,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是近年来多发的一种新类型网络违法犯罪案件,与办理利用书刊、光盘等传统方式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的案件相比,利用信息网络平台传播淫秽物品案件在证据的收集、法律的适用等方面均有较大不同。本文在办理相关案件基础上,针对办理此类案件中的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梳理(包括:网络直播经营单位是否具有经营资格,与网络主播的关系、主播实名登记制度落实;网络直播表演内容是否合法;利用网络直播平台传播淫秽表演的行为如何监管;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等问题)。

  一、网络直播平台的运行模式

  网络直播平台从经营业务种类上区分,有综合型的网络直播平台以及专业性的网络表演平台良两种。两者在网络主播、接收用户充值付费等主要经营模式上基本相同。以移动智能终端的网络表演平台位例,其主要经营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内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如“熊猫、斗鱼、来疯”等网络直播表演平台。

  通常而言,非法设立的网络直播平台分为两个形式,一为免费提供,即显示不同表演项目、接受用户会员充值、计算消费金额来划分等级等;另一为管理网,即各级网络直播平台管理员通过登录管理网对女主播进行管理,可以发展下级女主播、发展参与提供表演会员、为会员设置信用额度、兑换工资、查看所有下级账户等。

  直播平台的账户分为股东级、总代理级、代理级等多层级,以ABCD表示,A级最高,A可以发展B、B可以发展C、C可以发展D,各级帐号都可以注册发展成女主播,最低级游客帐号,只能观看表演。

  本案中淫秽直播平台盈利模式有两种:一是传统行为,女主播仅依据用户打赏金额收取固定的佣金,他们称为“工资”;二是女主播及其组织成员参与淫秽直播平台的利润分成,方式是用户注册帐号后登录付费观看淫秽表演,以1分钟1元人民币为单位计费,另外用户打赏部分的60%计入主播收入,40%计入直播表演平台;三是女主播采用租用直播平台的方式,定期交付租金,单独作为淫秽表演提供者。

  二、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主要证据类型

  认定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证据相对类型化,基本包括:上下线之间言词证据的对榫、远程勘验、现场勘验、电脑硬盘的数据恢复司法鉴定、通话记录及短信记录、银行转账明细等,重点讨论认定该类犯罪较特殊的三类证据。

  一是远程勘验,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直播平台传播淫秽表演的视频录像、录音、截图、APP应用程序及(下载、安装、付费、登录、观看)过程中形成的视听资料;直播平台内女主播的账号及昵称、固定的虚拟房间号码、登录IP地址、登录时间、表演内容;平台管理员、充值人员的微信、QQ帐号;充值所使用的支付交易平台,并获取使用该账号的实际物理地址,执法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使用注册账号登录平台进行全程勘验,同时进行环境录像,查看其平台、女主播的数量和名称,并通过选取起始日期生成综合报表,显示在选定时段内接受用户充值、打赏的金额、分成比例、佣金比例及数额等情况。制作远程勘验记录并刻录光盘。

  二是现场勘验,执法人员在扣押涉案电脑时,当场开机利用专业的分析软件,查看该电脑的与涉案相关的存储情况、浏览网页的历史记录等,制作现场勘验记录并刻录光盘。

  三是电脑硬盘司法鉴定,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扣押的涉案电脑硬盘予以鉴定,对其中存储的涉案信息予以提取,对通过该电脑打开过的部分应用程序页面予以恢复。需要说明的是,无论电脑硬盘的恢复鉴定或手机短信等内容的提取、恢复鉴定,相当依赖于鉴定设备与软件,其提取或恢复的内容有一定的随机性,甚至更换鉴定机构所得结论并不一致。

  四是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行政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三、网络直播相关证据特点

  1、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强而关联性弱

  对于远程勘验、视听资料、电脑鉴定类证据,虽然其能将直播平台、平台内的相关女主播账号及一定时间内接受用户付费金额等情况详细记录,仅仅是证明其以盈利为目的,但其无法证明女主播在该平台传播淫秽表演的数量,对依法移送案件照成影响。如果要证明其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传播的范围、点击次数、注册会员人数,则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否则就可以让负有证明责任的公诉方陷入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境地。基于此,尚不存在仅依靠远程勘验、电脑鉴定,且被告人不认罪而予以定罪的案例。

  2、电子证据即时性强,难以事后补查

  行政执法机关在远程勘验的进行实际上是注册该平台帐号并登录,以获取该平台的经营过程中视听录像、录音,这必然有赖于女主播处于正在提供淫秽表演的状态。由于非法的直播平台及其女主播的反侦查意识极强,定期更换账号、昵称为常态,一旦该平台和女主播被采取强制措施,则其使用账号必然第一时间被封,无法正常登录。所以在移送案件和审查起诉的退回补充侦查阶段,难以再次进行远程勘验以更详细的观察代理账号内情况 。另一方面,女主播的证言对于指控其上线管理员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因其可全方位的弥补单纯电子证据在认定犯罪方面关联性的脆弱。由于在行政执法机关采集到充分证据,证明其涉嫌犯罪的阶段对表演平台进行远程勘验的同时,无法对其所有涉案主播账号进行勘验,在女主播账号被封,女主播账号未登录时,难以通过对表演者账号使用的IP地址找到表演提供者。

  3、行政执法机关采集的视听证据在平台关闭后,移送公安立案侦察过程中,既难调取又难采信,检查机关对此证据提出了多次异议。

  四、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中电子证据的运用

  1.本案“某直播”案件中行政机关采集的视听证据,作为了重要的印证犯罪行的证据运用。

  2.作为排查合理怀疑的证据运用。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以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行政执法机关采集的远程勘验截取内容(聊天记录、充值记录等),证明了其营利性,在调查其非法所得时可以进行参考。

  3.作为了重要的突破供述的证据运用。在作为关键证据印证相关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的事实外,本案中执法机关收集的电子证据可以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中,起到突破关键口供的辅助作用。

  五、法律适用问题

  1、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相关法律规范

  【法释〔2004〕11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3号】解释二,【法释〔2017〕19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 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具体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点击次数、注册会议人数、非法所得及认定情节轻重所适用的具体条款,全方位细化了定罪标准,特别是明确了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2017年【法释〔2017〕19号】还规定,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鉴于网络云盘的特点,不应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过程当中,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大多数从重判决,强力的惩治网络犯罪,遏制住了网络领域传播淫秽物品的高发态势。

  【典型意义】

  一、司法意义。本局认为,网络直播平台经营单位负有网络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某直播”平台运营单位及各大网络女主播经纪组织、技术研发团队、运营维护团队、注册用户等直播产业链条中的各个环节均明知“某直播”网络直播系统在生产、制作大量存在淫秽视频和表演并介入了淫秽视频传播活动,其经营着放任其网络服务系统大量传播淫秽视频属于直接故意;“某直播”平台经营公司具备承担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现实可能但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其运营团队及各环节的参与者的行为具有非法牟利目的。本案根据其传播淫秽表演的范围面向全国、传播的对象数量巨大难以计算并且包含未成年人,平台注册会员达到17万之多,日平均点击量峰值达到3万次,查清非法盈利1000余万元,该公司以牟利为目的放任淫秽视频大量传播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直播平台的管理者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单位犯罪。同时,该直播经营公司的行为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行政管理中的意义。(一)缺乏技术监管手段。文化执法机构在整治网上淫秽色情信息传播中,技术手段严重短缺,特别是利用网站、社交平台传播淫秽信息的营利模式难以取证,没有用于取证的专业装备和信息监管系统,难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

  (二)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网上打击宣传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反动、反党信息传播的管理工作机制、信息监测清查、迅速通报删除、重大案件协查以及案件查办会商机制;

  (三)对为淫秽色情信息传播提供条件的电信运营、网络接入服务、广告服务、代收费服务特别内容服务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微信)。

  (四)需要通过中央、省级的电视、报纸媒体和大力宣传专项行动措施、进展和成效,形成宣传声势;加大对大案要案的宣传力度,曝光缺乏社会责任的互联网企业、传播有害信息的犯罪分子,为行动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建立奖励机制。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并兑现举报奖励。

  我们将从中总结积累经验,以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时刻把网络安全牢牢抓在手上。网络文化市场监管工作事关青少年健康成长大计,我们一定做到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以更加负责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务实的作风,扎实抓好网络文化市场监管各项工作,确保文化市场持续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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