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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滋事 三人因妨害公务进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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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康丽  来源:法治湖南网  阅读:

    酒能壮胆,也能误事!近日,新晃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饮酒后引起的妨害公务案件。

  2017年12月17日,被告人杨某生午饭后与邻居因杂物搬移问题发生争吵并扭打。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接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处理警情。到现场后,发现围观群众很多,双方当事人情绪都很激动,杨某生一身酒气。为防止事态扩大,出警民警要求双方当事人到派出所去进行处理,杨某生拒绝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煽动群众情绪,杨某生、杨某明、姚某德等人趁机围殴出警民警,毁坏警车,场面一度十分混乱,支援民警赶到后才将事态控制住。

  事后,三被告人供述,由于当天中午,杨某生和姚某德都喝了不少酒,一时冲动才惹下这么大的事,现在是后悔不已。杨某生的邻居们也说,杨某生性格比较强势,喝酒后更是容易冲动。

  法庭上,杨某生、杨某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生、杨某明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偶犯、初犯,杨某生、杨某明能当庭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生、杨某明、姚某德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生、杨某明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经查,在被告人杨某生、杨某明、姚某德妨害公务的过程中,被殴打的公安民警向警队呼叫请求支援,增援的巡特警到达现场后将三被告人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三被告人虽对自己妨害公务的行为供认不讳,但没有归案的主动性,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杨某生、杨某明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新晃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生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杨某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姚某德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三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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