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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芙蓉区法院依法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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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芙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阅读:


   2016年10月27日,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王永泰诉被告王某延名誉权纠纷一案后依法作出(2016)湘0102民初2995号民事判决:“一、王某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删除其在互联网论坛‘天涯社区’、‘红网’上发表的《实名举报:湖南国企老总王爱平改名后疯狂挥霍》等4篇文章及其相关内容;二、王某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互联网论坛‘天涯社区’‘红网’上发表致歉声明,向王永泰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需提交本院进行审查,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选择一家湖南省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王某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某延负担。”宣判后,王某延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3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7)湘01民终365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王某延没有按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

  2017年10月9日,芙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王永泰申请执行一案。之后,芙蓉区人民法院向王某延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王某延逾期未自动履行判决并明确表示不履行。同年11月27日、12月4日,芙蓉区人民法院分别向“天涯社区”、“红网”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删除上述侵权文章。同时基于王某延不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芙蓉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29日依法作出《决定书》,决定对王某延罚款10 000元,并通过网络冻结了王某延应履行义务数额的存款。王某延对罚款决定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8年1月19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书》,驳回王某延的复议申请,维持芙蓉区人民法院罚款决定。2018年3月19日,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成功划拨王某延的存款10 350元(其中罚款10 000元、受理费300元、申请费50元)。至此,芙蓉区人民法院对王永泰申请执行王某延名誉权纠纷一案顺利执结。

  2018年初以来,芙蓉区人民法院积极响应最高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战略部署,坚决贯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战役”专项活动要求,制定并实施《关于开展“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战役”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穷尽财产查控办法,充分运用强制措施,全力推进执行工作,坚决维护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确保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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