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湖南网讯(通讯员 季凡)2017年初,李某开的餐馆生意渐渐冷清了,来店里吃的人也越来越少,眼看着这样一直下去,餐馆关门歇业也是迟早的事,李某变得越来越着急,开始想着如何吸引顾客,经过打听,他了解到往汤料里添加罂粟壳,可以提升香味和味道,吸引回头客。于是,4月,李某在双峰县永丰镇“江西药都”购买了罂粟壳。5月1日,李某将用罂粟壳熬煮过的汤料给顾客食用。6月26日,双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李某经营的餐馆检查时,在二楼的仓库内扣押了95克罂粟壳,并在厨房中扣押了用罂粟壳熬煮过给顾客食用的汤料。经鉴定,在罂粟壳及汤料中检测出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成分。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对李某提起公诉。
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公诉意见,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官提醒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提醒:“罂粟壳是一种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入人体后能与人体内的一些物质发生化学变化,从而对人体的组织和生理机能造成破坏,这是国家禁止添加的物质。米粉通过罂粟壳熬煮,可以使米粉的汤汁口感更加鲜美,但若长期食用,必定使人上瘾,造成人体神经系统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