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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第一看守所律师(辩护人)会见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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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赫  来源: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阅读:


(刑事辩护律师会见电话:15116139186)


    一、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同案的在押人员不得委托同一名律师。
    二、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三、看守所办理律师(辩护人)会见,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允许其他辩护人会见的证明。对于手续符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有翻译人员的,看守所应当查验办案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书面通知看守所。
    五、辩护律师和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在看守所指定的会见室进行,并遵守看守所的有关规定。律师会见预约电话:0731-86868062;86868101。
    六、律师会见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严禁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严禁传递违禁物品(香烟、打火机、食品等),严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人员使用。一经发现,由看守所扣留证件并通报星城地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案件主管机关、所属律师事务所及主管机关。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长沙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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