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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第四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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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第四看守所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咨询电话:15116139186,QQ:865978086,公众微信号: cslshai。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0102刑初869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慧君,女,1995年7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8年6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第四看守所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公诉刑诉[2018]10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慧君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平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慧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罗慧君先后3次在长沙市芙蓉区朝阳一村金太阳服饰城盗窃商户经营人员的财物,盗窃金额共计47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19日15时左右,被告人罗慧君在金太阳服饰城87号女服装店内假装挑选衣服,趁老板段某不注意,将段某钱包内2000元现金盗走。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第四看守所

2、2018年5月22日17时左右,被告人罗慧君在金太阳服饰城34号女服装店内假装挑选衣服,趁老板谭某不注意,将谭某钱包内1500元现金盗走。

3、2018年6月12日14时左右,被告人罗慧君在金太阳服饰城66号女服装店内假装挑选衣服,趁老板朱某不注意,将朱某钱包内1200元现金盗走。

2018年6月13日22时左右,被告人罗慧君在长沙市芙蓉区朝阳一村金太阳服饰城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罗慧君的家属赔偿上述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谅解。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第四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慧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被告人罗慧君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收条,谅解书,辨认笔录,被害人段某、谭某、朱某的陈述,被告人罗慧君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慧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现金共计4700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慧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慧君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慧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第四看守所

审判员  谢晓晓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盛玉珍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第四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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