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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第一看守所律师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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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免费咨询律师电话:15116139186,QQ:865978086,公众微信号:cslshai。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说明受谁委托及到看守所会见的目的。

律师在接受家属委托时,只能从家属口中知道犯罪嫌疑人被抓的零星信息,除了这些,律师应该从家属处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被抓前的生活、工作阅历、知识文化水平、身份、地位、性格、人际关系等,以便对自己的当事人有一个全面的感性认识。这样,律师可以在会见前确定谈话时用语的方式、交谈的繁简、提问的重点等等。

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会告知犯罪嫌疑人自己是哪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受谁委托,询问犯罪嫌疑人与委托人的关系,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本律师作为其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

(2)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及是否有异议。

律师在会见时,会询问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什么罪名被抓及其对所涉罪名是否存在异议,如果存在异议理由是什么,一定要详细记录。若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罪,让其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事实和情节,并说明依据和证据何在。

(3)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及已被羁押的期限。

律师在会见时,会询问什么时间被抓,被哪个部门抓,刑事拘留的时间,是否被逮捕,什么时间被逮捕,是否在拘留证和逮捕证上签字,以便律师掌握本案的诉讼进展情况及诉讼程序、强制措施是否合法。

(4)了解案件具体情况。主要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参与或实施了侦查机关认为其涉嫌的犯罪及有关情况。

在会见时,律师通常会让犯罪嫌疑人把其向侦查机关预审所说的案情如实向律师说一遍,律师根据其所说的案情,分析其其是否参与或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

(5)询问犯罪嫌疑人是怎么被抓的,是自己投案或者是家属劝解去投案的,还是通缉被抓或者在逃跑途中被抓,以便于分析其是否存在自首情节。

(6)提供法律咨询。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在刑法上的犯罪构成以及该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罪的,律师会从法律上告知罪与非罪的界限,涉嫌的可能不是此罪是彼罪的,律师会从法律上告知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非常详尽的给犯罪嫌疑人讲解刑法中有关其所涉嫌的罪名的犯罪构成。

第一,犯罪主观方面的刑法规定,让犯罪嫌疑人了解什么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什么是犯罪动机、目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之间、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性质的认定、罪与非罪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有什么区别,以达到让犯罪嫌疑人正视自己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并避免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的效果。

如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故意破坏或过失损害设备罪时,律师会见其时应当着重解释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

第二,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定,让犯罪嫌疑人了解身份犯罪与非身份犯罪之间的区别。

例如,犯罪嫌疑人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案件时,就应当着重解释犯罪构成的主体方面,让其认清自己是何身份。

第三,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刑法规定,让犯罪嫌疑人了解所涉罪名在客观活动方面应具备哪些条件。哪些行为是其所涉罪名当中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如何构成因果关系,哪些事实或行为情节对其量刑有影响。

通过给犯罪嫌疑人仔细列举和分析其所涉罪名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行为上的差异对于性质认定,危害程度的认定有什么样的影响。如果律师的分析和阐述非常详细和透彻,那么当事人自然会结合自己的行为特征,有针对性的向律师提出问题,这实际上也就是向律师介绍了自己向侦查机关的供述内容,而律师在掌握情况后,也可以有目的向当事人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和咨询。

第四,犯罪客体的刑法规定,让犯罪嫌疑人了解所涉罪名侵犯的是哪类社会关系,以便分析其是否涉嫌侦查机关认定的“罪名”。

犯罪嫌疑人涉嫌抢劫罪、抢夺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时,律师在会见时应当着重解释犯罪侵犯的客体方面的法律规定。

第五,对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属于共同犯罪,那么,律师会见时应解释什么是实行犯、什么是主犯、从犯、胁从犯,什么是帮助犯以及其相互之间有何区别,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2、给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罪名的立案标准和量刑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律师会见时,犯罪嫌疑人会向律师提问其是否构成犯罪,能够判几年?这些问题涉及到立案标准和量刑,如在涉及数额、数量等问题上,律师应该将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及当地司法实践中掌握的立案、定罪、量刑的数额数量详细列举出来,对于非数额犯,可能涉及到情节轻重的问题,律师也应该把相关的法律规定详细地解释给犯罪嫌疑人听,这同样也可以使当事人有针对性的向律师提出具体的问题,将有关的信息传递给律师,犯罪嫌疑人在了解法律知识的同时,会根据律师讲解的法律知识,结合自身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向律师发问,在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问答当中,犯罪嫌疑人也就把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自己向办案单位曾经供述过的内容告诉了律师,犯罪嫌疑人也从中获得有针对性的法律帮助。

3、讲解关于自首、立功的法律规定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时,会询问犯罪嫌疑人怎么被抓的,有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就是要分析其是否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行为。

实践中侦查人员常常会以自首、立功等因素诱使犯罪嫌疑人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因此有必要给犯罪嫌疑人讲解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自首和立功的法律规定。介绍什么样的行为才属于自首,哪些行为才属于立功、重大立功;哪些自首和立功行为对其所涉罪名的量刑有利,等等。目的就是让犯罪嫌疑人了解这些法律知识,有利于防止其被骗供、诱供。当然,对于确有立功的条件、自首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提醒其不要错失机会。

如被留滞盘查或传唤期间嫌疑人主动交代案件事实的情况,因为二者均非《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犯嫌疑人属于自首等等。

4、讲述犯罪嫌疑人诉讼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的预审人员有申请回避权,对其人身权利等遭到侵害可行使申诉权、控告权,对讯问笔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地方,可以向讯问人员提出查阅补正讯问笔录。

5、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自我辩护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应如实回答跟案件有关的问题,但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其也享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7)了解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刑讯逼供、骗供、诱供和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代为申诉、控告。

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涉嫌犯罪,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代为申诉,请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等侵害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行为,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反映此情况且要求律师代为申诉、控告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有关部门代为申诉、控告。

(8)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如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即可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9)代为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10)提醒被会见人注意口供的笔录和签字,认真比对鉴定结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是定案的重要证据之一,“重口供、轻证据”仍在各地法院普遍存在。律师就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供述的材料将来将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一定要教育他们谨慎表达、在供述完毕后认真阅读讯问笔录。发现笔录与供述有出入的,务必要求记录人员予以更正,否则有拒绝签名的权利。

鉴定结论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走私罪和侵犯财产等罪中是具有至关重要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往往只重视最后的鉴定结论而忽略做出鉴定结论的依据。这就可能导致被告人的张冠李戴,或直接影响量刑轻重。所以律师还应告诫嫌疑人认真比对自己的行为和鉴定结论之间的出入,找出差异,善于发现细微的错误很有可能对案件有较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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