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民诉仲裁 >> 文章正文
长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律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长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律师咨询电话:15116139186,QQ:865978086,公众微信号:cslshai。
    
原告于某甲。
被告宋某甲。
原告于某甲诉被告宋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春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婷担任记录。原告于某甲、被告宋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于××××年××月××日生育婚生女宋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婚生子于某乙,于2009年11月25日由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婚生子于某乙由被告宋某甲抚养教育。判决生效后一年多被告没有对婚生子于某乙尽任何的抚养教育义务,一直把小孩与原告于某甲花抚养教育(有上幼儿园的收据为证),直至2011年下半年被告在没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将婚生子于某乙接到被告临时租住的王家湾海堂小区居住,抚养直到2013年10月又将小孩丢至原告住处,不闻不问,离婚至今婚生子于某乙看病、体检、买保险的费用都是一直由原告支付的(有各电脑发票为证),在被告抚养小孩期间,被告喜好打牌、赌博、买地下彩、酗酒等恶习都一直是有增无减,把婚生子于某乙就近全权托付给“喜乐仔幼儿园”,就算小孩生水痘,被告也不过问,是原告带往附三看病,因被告有酗酒恶习,听婚生子于某乙屡屡提起,被告喝了酒在家对儿子进行打骂,甚至有意识的引导小孩有暴力倾向,婚生子于某乙经常在原告家里说被告教他打架,打赢了被告负责赔钱,从离婚到现在近四年多,被告不间断的带着婚生子于某乙上门恐吓原告及原告父母,甚至几次三番到原告处砸毁原告小车(湘A×××××)的后挡风玻璃,以此威胁要钱,有被告发的恐吓信息、出警记录为证。可到黄荆小区调查。这些小孩都有目共睹,被告的所作所为都会给婚生子于某乙心里造成阴影,造成身心不健康,被告由于酗酒,曾引起胃出血,差点胃穿孔,一直身体不是很好,也因酗酒开车曾几次三番撞了别人的车,当时婚生子于某乙也坐在车上,这对小孩身体的安全不负责任。被告还曾发信息告知原告,说他有吸食毒品,并威胁向原告要钱用。由于被告有以上种种对其抚养教育不利,将严重影响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要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并暂时中止探望的权利。原告的住房离学校很近,小孩可就近入学,有身体健康的外公外婆可照顾小孩,可随时随地关注小孩的身心健康成长和学习,细心照顾,而孩子也更需要一个好的环境和母爱的直接关怀,况且,被告在本地只有临时住所,并且是单身一人,且无工作,根本不能好好照顾小孩。鉴于被告现在状况,为了婚生子于某乙身心的健康成长起见,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变更被告对婚生子于某乙的抚养关系;2、由原告抚养婚生子于某乙;3、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宋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变更对于某乙的抚养关系。刚离婚时于某乙确实是在原告那边住了一年左右,那是因为原告没把户口本给被告,一年后被告送小孩上了幼儿园,2013年6月小孩长水痘,被告带去医院检查,期间原告也带小孩去检查过,2014年1月,小孩就被原告接到她那边去住了。偶尔打骂小孩是出于教育他,只打过一次,是打的臀部,还要他跪了五分钟。被告没有说要小孩去打架和打赢被告负责赔钱。被告去砸原告的小车已经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坐了一个月牢,还要赔2000多元。被告没有酗酒开车撞别人的事,发信息给原告说要钱是要应属于被告的钱。原告本来就已经抚养了一个小孩,如果两个小孩都给原告带不现实,原告的收入和家庭情况都不适合抚养两个小孩。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某甲与被告宋某甲原系夫妻关系,××××年××月××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女宋某乙,××××年××月××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子于某乙。2009年3月27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民事判决书中确认:“婚生子女宋某乙由原告于某甲直接抚养,于某乙由被告宋某甲直接抚养”。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1月2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被告由于其户口本的问题与原告发生纠纷,被告不尽抚养于某乙的义务,故于某乙一直跟随原告共同生活,直到2010年9月,被告才承担起抚养于某乙的义务。2013年10月,被告由于与原告之间发生离婚后财产纠纷,再次不尽抚养于某乙的义务,从此于某乙跟随原告共同生活至今。2014年1月31日,被告砸坏原告小车,2014年3月28日,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以正在侦查宋某甲故意损坏财物案,决定对被告监视居住。另查明,原、被告均没有固定的工作及收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被告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出生医学证明、民事判决书、接处警案(事)件登记表、监视居住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中,被告对其应抚养的婚生子于某乙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而被告因为与原告之间的纠纷,先后两次不尽抚养于某乙的义务,导致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因为与原告之间的纠纷,本应采取正当的法律途径来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但被告采取过激行为砸坏原告小车,被公安机关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如果于某乙与被告共同生活,对于某乙的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的影响。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明确表示在没有解决好与原告的纠纷之前不会接于某乙回家。而原告表示虽然原告现在没有固定的工作,但原告会找份工作,原告的安置房也即将装修好,会有一个固定的住所,为了于某乙的身心健康,原告愿意倾其所有,好好照顾、培养于某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的父母明确表示愿意帮助原告抚养于某乙和宋某乙。考虑到被告先后两次对于某乙不尽抚养义务,于某乙与被告共同生活对其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且于某乙自2013年10月开始一直跟随原告共同生活,从有利于于某乙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本院对于原告主张变更被告对于某乙的抚养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并确定于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不要求被告承担于某乙的抚养费,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原告于某甲与被告宋某甲的婚生子于梦龙由原告于某甲直接抚养。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宋某甲负担,此款原告于某甲已垫付,由被告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于某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黎春林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婷
网站搜索:芙蓉区 雨花区 天心区 岳麓区 开福区 望城 宁乡 浏阳 长沙县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为被纠集参与者的无罪辩..
·最高院民诉意见
·湖南省2009-2010年度道..
·购销合同样本
·邵阳市司法局 邵阳市律..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2011-2012年度湖南省道..
·女方未婚怀孕男方要其引..
·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