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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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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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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莉,女,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9号。
法定代表人漆晓坚,院长。
委托代理人何小军,汉族,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该医院医务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周轶科,汉族,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该医院法制科主任。
原告黄莉与被告长沙市中医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黄莉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阳曙文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21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曹彩华担任法庭记录。黄莉、中医院的委托代理人何小军、周轶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莉诉称:她的父亲夏笃厚于2013年3月12日在中医院行膀胱造瘘术导致感染,进而导致全身脏器衰竭,于2014年6月8日下午4:58在中医院病房内身故;她父亲身故后,她和中医院多次反复协商,于2014年6月11日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达成了本医疗纠纷的程序性处理协议;协议达成后,双方对夏笃厚的病历予以封存,中医院向她支付了2万元丧葬费,她及时退出了病房;她在处理完父亲的丧葬事宜后,即要求中医院履行会议纪要第一条的义务,出具委托函,与她一起委托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对夏笃厚在医院医疗过程中院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遭中医院推诿、拖延乃至拒绝;她和中医院于2014年6月11日下午签订的会议纪要系平等主体之间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都应依法履行,请求判决确认她与中医院于2014年6月11日签订的《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东院)内二科患者夏笃厚医疗纠纷协商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系合法有效的合同,中医院立即履行该《会议纪要》第一条规定的义务---与她一起委托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对夏笃厚在医院医疗过程中,中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责任一事进行司法鉴定。
中医院辩称:双方的协议签订后,约定的第四项、第五项均已经实际履行,2014年7月10日,该医院和黄莉一起到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委托进行鉴定,因黄莉对鉴定程序及过程怀疑、猜忌、质疑,导致委托鉴定无法顺利进行,该医院现在申请在法院的委托下,到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明确原因和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0日,黄莉的父亲夏笃厚因病入住中医院治疗,于2014年6月8日在中医院死亡;2014年6月11日,黄莉与中医院签订了《会议纪要》,明确:“双方共同委托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对夏笃厚在医院医疗过程进行医疗过错责任鉴定,并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按法律程序依法处理”;“医院同意司法鉴定费用由医院预付,其余所有费用家属自行承担”;“医院同意暂借丧葬费用2万元用于夏笃厚老人的丧葬事宜,双方签字后三日内,夏笃厚老人的遗体由医院交付给黄莉,黄莉应当退出占用的医院的病床”。
审理过程中,中医院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关于请求对夏笃厚案件进行司法技术鉴定的申请》,黄莉在庭审中,不同意由本院委托湘雅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病历》、《会议纪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2014年6月11日,黄莉与中医院签订的《会议纪要》名为会议纪要,实际为双方的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协议;黄莉和中医院均应按《会议纪要》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双方在《会议纪要》中明确,双方共同委托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对中医院在夏笃厚的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现双方未能实现完成该项约定,黄莉请求判决中医院与她一起委托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对夏笃厚在医院医疗过程中,中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责任一事进行司法鉴定,符合双方协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黄莉与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2014年6月11日签订的《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东院)内二科患者夏笃厚医疗纠纷协商会议纪要》合法有效;
二、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黄莉一起,委托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对长沙市中医医院在对夏笃厚的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
本案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阳曙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彩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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