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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离婚纠纷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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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离婚纠纷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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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某甲。
被告赵某。
原告安某甲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喻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凡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安某甲、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0月经网络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婚前不够了解,结婚草率,婚后才发现被告生活习惯不良,晚起晚归,常因被告在凌晨不肯休息而争吵,严重影响被告工作生活和身心健康。被告人际交往畸形,结婚以来原告不认识被告的任何朋友,被告经常彻夜不归。2014年10月2日至4日被告连续三天没有回家。被告常常编造谎言和借口,对家庭漠不关心,家庭收入由其保管但却不愿意支出用于家庭生活。大额花销不明却以各种理由搪塞。被告曾辱骂、殴打公婆,原告父母只能在外租住照顾小孩,被告很少带小孩,对小孩成长也不关注。被告暴力倾向严重,轻则言语粗鲁、人格侮辱,重则拳脚相加锐器相迎。原、被告婚前各有一处房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夫妻共同财产70万元、小车一台。综上,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安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年满18岁止;3、夫妻婚前财产各有一套房屋,要求其中科大家园处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偿还原告存款20万元;4、受理费用双方承担。
被告赵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晚归晚起是工作性质使然,晚睡吵架只是偶尔。2014年10月2日至4日连续三天没有回家是因为双方有争吵,原告住在朋友马蓉晖家中。原告称被告打骂公婆不属实,双方住在一起,争吵是很正常的。被告年年回原告河北老家过年,可见被告关心原告及家人。原告父母在外租住也是事出有因。因为工作原因被告带小孩少些,但是没有一个星期不去看望,除非出差。原告称被告有暴力倾向不属实,被告也是在和原告争吵冲突的情况下,人身安全受到原告威胁才会反抗。原、被告感情出现矛盾是双方没有沟通,有些事情处理不妥当,被告愿意妥善处理,做一名好妻子好母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年××月××日共同生育女儿安某乙。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琐事经常争吵,加之缺乏沟通,产生了矛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来法院请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因为缺乏沟通,产生了的矛盾,但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并没有原则上的分歧,现原告请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情况并不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也未提交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双方的婚姻出现了离婚的法定情形。对于原告所述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应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积极化解已有的矛盾,珍惜婚姻生活,维系家庭和谐。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安某甲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喻瑶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张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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