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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升田,无职业。因本案于2013年5月16日自动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5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岳麓区院刑刑诉(2014)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升田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潘运告、何信嫒、被告人易升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易升田于2007年10月入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成为一名保险营销员,2011年离职。自2012年6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易升田冒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的名义,向被害人潘运告、何信嫒(二被害人均在六十周岁以上)兜售相关保险业务,并承诺高利润高回报。为骗取被害人信任,被告人易升田采用伪造保险合同、购买假发票、私刻假印章等手段,先后七次从被害人潘运告、何信嫒夫妇手中骗得人民币35万元。
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易升田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易升田实际退赔被害人潘运告、何信嫒人民币22万元,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易升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银盆岭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经过及情况说明、公安综合查询系统本省常住人口信息及被告人易升田的现实表现材料、伪造的保险合同和保险发票照片及复印件、欠条、收条及谅解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出具的证明等相关书证,证人袁轲的证言,被害人潘运告、何信嫒的陈述,被告人易升田的供述,讯问被告人易升田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升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冒用他人名义、伪造保险合同等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升田的犯罪事实成立,但罪名不当。被告人易升田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易升田部分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易升田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六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易升田多次诈骗老年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易升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5天,即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彭林霞
人民陪审员 钟学仁
人民陪审员 徐正清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语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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