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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行贿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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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行贿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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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建筑工程人员。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刑诉[2016]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行贿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黄某在明知自己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的情况下,违反建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向时任湖南工业职院党委书记、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新校区建设工程指挥部指挥长廖某进行请托,请求廖某帮忙在湖南工业职院项目建设中承接工程。廖某应被告人黄某的请托,向该学院新校区工程项目实际总承包人、湖南骏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业公司)原董事长钟某、原总经理林某推荐了被告人黄某,让被告人黄某以湖南望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望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建集团公司)项目负责人的名义承接了湖南工业职院新校区实训楼工程项目、新校区第一期绿化工程项目。
为感谢廖某提供的上述帮忙,被告人黄某先后6次送给廖某共计人民币44万元、美金5千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04年1月14日,被告人黄某来到湖南大学天马新村的廖某住处,以庆贺廖某之子廖玮结婚为由,向廖某送予钱款人民币1万元。
2、2005年5月间,被告人黄某介绍并带蒋某来到北京为廖玮新房装修从事监理。期间,被告人黄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智学苑小区廖玮新房中送予廖某、黄少华夫妇钱款人民币10万元。
3、2005年7、8月间,被告人黄某来到湖南大学天马新村的廖某住处,送予其钱款人民币10万元。
4、2008年8月,被告人黄某为廖某、黄少华夫妇支付赴美飞机票款人民币3万元。
5、2009年8月,被告人黄某来到湖南大学天马新村的廖某住处,以庆贺廖某孙子出生为由,向其送予钱款美元5000元。
6、2009年10月间,被告人黄某来到湖南大学天马新村的廖某住处,以靳江明珠一期的廖某新房装修为由,向黄少华送予钱款人民币20万元,廖某知悉送款情况。
2004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黄某在明知自己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的情况下,违反建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向时任湖南工业职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新校区建设工程指挥部指挥长、湖南工业职院教职工宿舍靳江明珠小区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的金某甲进行请托,请求金某甲帮忙在湖南工业职院项目建设中承接工程。金某甲应被告人黄某的请托,帮助被告人黄某以望建集团公司项目负责人的名义承接了湖南工业职院新校区实训楼工程项目、新校区第一期绿化工程项目;帮助被告人黄某挂靠的公司顺利通过资格预审,最终被告人黄某以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建公司)项目负责人的名义承接了靳江明珠小区一期项目第二标段工程施工,以湖南黄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花公司)项目负责人的名义承接了第四标段工程施工。
为感谢金某甲提供的上述帮忙,被告人黄某先后6次送给金某甲共计人民币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05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某来到湖南工业职院老校区的金某甲宿舍,以拜年为由送予其钱款人民币1万元。
2、2005年6、7月间,被告人黄某在湖南工业职院新校区实训楼工地,以金某甲赴欧考察学习开支为由,送予其钱款人民币1万元。
3、2006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某来到金某甲办公室,以拜年为由送予其钱款人民币1万元。
4、2006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黄某支付钱款人民币1万元作为金某甲之妻文某、女儿金某乙的香港旅游团费,之后在香港某酒店房间以旅游购物开支为由送予文某钱款人民币1万元。
5、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某来到金某甲办公室,以拜年为由送予其钱款人民币1万元。
6、2007年12月,被告人黄某来到长沙市星苑宾馆,以庆贺金某甲50岁生日为由送予其钱款人民币1万元。
2005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黄某在承揽湖南工业职院新校区相关工程项目期间,多次找到湖南工业职院党委副书记的龙某表示希望得到关照和支持。龙某接受被告人黄某的请托,向该学院新校区建设工程指挥部工程管理部的熊某、易某打招呼要求关照被告人黄某,熊某、易某参与审核工程付款使被告人黄某获取了其所承揽工程的钱款,为被告人黄某谋取了利益。
为感谢龙某提供的上述帮忙,被告人黄某先后3次送给龙某财物共计人民币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05年1月,被告人黄某在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白鹤村一农家乐饭店与龙某等人吃饭,期间送予龙某钱款人民币1万元;
2、2005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黄某在湖南工业职院新校区送予龙某钱款人民币1万元;
3、2009年6、7月间,被告人黄某根据龙某的委托,介绍蒋某为龙某的长沙市雨花区融科三万英尺4栋1501房进行装修,并支付装修费用人民币2.4万元。
被告人黄某在纪委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送钱给龙某的事实,并主动交代了纪委尚未掌握的送钱给廖某、金某甲的事实。其在侦查机关追诉前,如实供述了其向廖某、金某甲、龙某送钱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某的户籍证明、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侦查机关调取的黄某从业资质相关证书、情况说明、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组织机构代码证、学校机构编制文件、学校历任领导任免及分工文件、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成立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工程指挥部、靳江明珠小区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新校区建设项目批复的相关材料、骏业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实训楼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新校区主上水管网施工合同、实训楼及附属工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新校区第一期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实训楼项目、新校区室外广场绿化工程、新校区室外广场上建工程、新校区园林绿化安装、主给水管网工程审计报告、靳江明珠小区一期招标公告、各标段履约保证金、各标点评审资料及合格名单、中标候选人公示、二、四标段中标通知书及现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二、四标段付款资料、靳江明珠小区一期第二标段、第四标段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协议书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支付实训楼项目、新校区绿化工程及水电管网工程、湖南望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建行长沙中大支行的相关存款、汇款等情况、湖南工业职业汇西城建设公司工程款转付黄某明细情况、相关工程款的情况及凭证、湖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关于2006年港澳游情况的说明等书证,证人钟某、林某、谢某甲、谢某乙、李某、熊某、易某、廖某、金某甲、文某、金某乙、龙某、刘某、蒋某、盛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讯问被告人黄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行贿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在被追诉前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掌握的其向龙某行贿人民币4.4万元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待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向廖某、金某甲行贿共计人民币51万元、美金5千元的犯罪事实,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当庭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监管,实行帮教,同意其适用社区矫正,对被告人黄某可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限其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尧 航
人民陪审员  钟学仁
人民陪审员  虞典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石成金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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