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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赌博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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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赌博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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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外号“小李”),女,1974年2月25日出生。2013年10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监视居住,现在居住地候审。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刑诉(2015)0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若兰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言京华、张飞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唐娜担任记录。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广厦新村A10栋101房经营小卖部。2013年3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所经营的小卖部内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香港码”、“台湾码”招引他人从事赌博活动,采取现金、电话等形式收受他人投注。尔后,被告人李某某将每期收受的投注单及投注额通过电话报给其上线宋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决)等人。“香港码”每周二、四、六晚9时30分开奖,“台湾码”每周一、三、五晚8时40分开奖。开奖当晚,黄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核算好中奖情况及抽水获利情况,当晚或次日,二人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小卖部结账。
2013年3月至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受香港码投注18期,接受投注金额8.5万余元,从中抽水12%作为报酬,获利10200元。接受台湾码投注47期,接受投注金额2.5万余元,从中抽水12%作为报酬,获利3000元。
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该院以受案经过、传唤经过、提取笔录、账本复印件、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宋某某、黄某某、付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同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广厦新村A10栋101房经营小卖部。2013年3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所经营的小卖部内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香港码”、“台湾码”招引他人从事赌博活动,采取现金、电话等形式收受他人投注,尔后,被告人李某某将每期收受的投注单及投注额通过电话报给其上线宋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决)等人。“香港码”每周二、四、六晚9时30分开奖,“台湾码”每周一、三、五晚8时40分开奖。开奖当晚,黄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核算好中奖情况及抽水获利情况,当晚或次日,二人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小卖部结账。
2013年3月至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受香港码投注18期,接受投注金额8.5万余元,从中抽水12%作为报酬,获利10200元。接受台湾码投注47期,接受投注金额2.5万余元,从中抽水12%作为报酬,获利3000元。
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受案经过、传唤经过,证明2013年7月15日,经群众
报警,在天心区翡翠林居18栋702房现场查获涉嫌利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的宋某某、黄某某、黄某、黄某、付某、刘某某等人,受理该案;2013年10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公安机关抓获;
提取笔录、账本复印件,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确认从宋某某
处提取的台湾码、香港码的记账本中记载的小李是其买码单记录。
3、证人宋某某、黄某某、付某、黄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作为黄某某的下线接受他人投注,利用地下六合彩招引他人进行赌博活动的事实;
4、辨认笔录,证明经黄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辨认,互相辨认出黄某某为被告人李某某投注地下六合彩的上线,被告人李某某为黄某某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的下线人员。
5、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上线黄某某等人被判处刑罚的事实。
6、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
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上述所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表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招引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居住地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提供了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可以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一万三千二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及违法所得已缴纳一万三千元,余款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限被告人李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1个月以上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若兰
人民陪审员  周建华
人民陪审员  赵 箭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唐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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