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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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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故意毁坏财物辩护律师咨询电话:15116139186,QQ:865978086,公众微信号:cslshai。
     

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无业。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9年1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8月20日被行政拘留,2014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霖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吸毒后在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锦源小区门口手持斧头将被害人向某、李某停放在此的红色“马自达”3(车牌号码:粤L×××××)的前挡风玻璃、驾驶室左前车门把手、车内仪表器上塑料盖、驾驶室前侧玻璃等多处砸坏。经鉴定,被砸小车损毁部分及维修价值共计为人民币7785元。被告人胡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提取犯罪工具斧子1把。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雨花亭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及斧子照片,证据保全清单,粤L×××××小车被砸坏部位的照片,芙蓉司法鉴定中心(2014)精鉴字第651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湖南万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预算明细表,雨价认证(2014)第323号《价格证明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粤L×××××小车的车辆信息,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害人向某的陈述,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雨公(雨)决字(2014)第165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雨公(雨)强戒决字(2014)第0133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本院所作(1999)雨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胡某某的身份信息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胡某某退赔被害人向某、李某经济损失款人民币7785元;
三、没收已由公安机关提取的犯罪工具斧子1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潘 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鑫宇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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