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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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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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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个体工商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4年8月18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4)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淑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被告人陈某从桃江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分包了位于长沙市开福区的国防科学技术大学X1210项目工地外墙装饰劳务用工,被告人陈某聘请谭某某等29名务工人员参与该项目施工。2014年1月工期结束后,被告人陈某先后七次从桃江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支取690840元劳务报酬,除支付劳务报酬40余万元外,其余从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支取的劳务报酬均被被告人陈某用于赌博和其他开支。应付给谭某某等29名务工人员的劳务工资273815元一直未支付到位。为逃避支付该部分劳务报酬,被告人陈某四处躲藏,不断变更联系方式躲避被害人追讨。
2014年6月26日,被拖欠劳务工资的29位务工人员将被告人陈某投诉至长沙市开福区劳动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该大队经立案调查后于2014年7月23日依法以直接送达的形式向被告人陈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被告人陈某在2014年7月28日前付清拖欠劳务工资,并详细告知其法律后果。被告人陈某收到指令书后,因无支付能力仍继续躲藏,逃避支付劳务报酬直至被民警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传唤经过,扣押经过,聂某某班组劳动报酬情况表,谭某某班组劳动报酬情况表,张某某班组劳动报酬情况表,彭某班组劳动报酬情况表,工资申请单,工资明细表,领款单,长沙市开福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长沙市开福区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监察案件限期改正指令报批表,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营业执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书证,证人高某某、肖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聂某某、谭某某、张某某、彭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辩解,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宋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易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第一款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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