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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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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职务侵占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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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马王堆便捷店店长。因本案于2015年1月19日被抓获,同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2月16日被监视居住,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5)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历玉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8日,被告人郭某与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沙神州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马王堆便捷店店长一职,全面负责门店管理。按照长沙神州汽车租赁公司规定,租车时间最长89天就要进行结算。被告人郭某在汽车租户时间达到89天时,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司租车系统中将汽车租户的部分租车时间及租金、保险金删除后进行结算。在向汽车租户收取实际租车的费用后,郭某未将其中被删除部分的租车费用上交公司而是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侵占公司财产人民币39115元。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的家属代为赔偿公司损失8万元,取得了公司的书面谅解。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7月28日,汽车租户徐某某来到长沙神州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因徐某某提交的驾驶证不合格,被告人郭某就冒用“彭某某”的信息租给徐某某一辆牌照为鄂AHN250的别克凯瑞轿车,租期从2013年7月28日开始。2013年7月28日至2013年10月25日,郭某收取徐某某33天的汽车租金和89天的保证金共计7731元,删除公司记录,利用职务之便,将其占为己有;2013年10月26日至2014年1月24日,郭某收取徐某某60天的汽车租金和91天的保证金共计12250元,删除公司记录,利用职务之便,将其占为己有;2013年1月25日至2014年3月13日,郭某收取徐某某37天的汽车租金共计11329元,删除公司记录,利用职务之便,将其占为己有。
2、2014年1月12日,汽车租户刘某某来到长沙神州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一辆牌照为鄂ASH82的别克凯瑞轿车,租期从2014年1月12日开始。2014年1月12日至2014年4月11日,郭某收取刘某某20天的汽车租金和89天的保证金共计7805元,删除公司记录,利用职务之便,将其占为己有。
被告人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没有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及线索来源,公司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门店经营目标责任书、郭某的工资表,租车单、结算单、验车单,证人唐某、蒋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郭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被告人郭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公司财物39115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的家属代为赔偿公司的损失,取得公司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郭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某经审前社会调查,具备实施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郭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罗长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谢利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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