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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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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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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91年3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4)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艳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9日,被告人杨某在长沙市芙蓉区纬一路塑料厂宿舍1单元5楼东侧的房间,持菜刀抢劫李某、何某的现金、手机。后又持菜刀逼迫李某脱掉衣裤,摸其胸部,何某被迫跳楼。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的事实2014年7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到长沙市芙蓉区火星镇纬一路火星塑料厂宿舍,发现该宿舍1单元5楼阳台所晒衣物均为女性的,即产生进入该户盗窃财物的想法。杨某从该宿舍1单元的楼梯间窗户爬进5楼东侧房间的厨房,先用一个塑料袋蒙住头部,再在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后持菜刀进到李某的房间。杨某在房间内翻找财物时,李某被惊醒,杨某见状持菜刀威逼其交出财物。杨某在没有抢到李某钱财的情况下,逼问李某另一房间所住人员的情况,在得知另一房间住了一名女子后,杨某持菜刀胁迫李某一起来到何某所住的房间。杨某持菜刀威胁何某,要其交出财物,何某被迫拿出现金500元、价值人民币3515元的苹果5S手机一台及数据线一根、两张银行卡,杨某后又逼迫何某说出银行卡的密码和手机解锁密码。
二、强制猥亵妇女的事实2014年7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长沙市芙蓉区火星镇纬一路火星塑料厂宿舍1单元5楼东侧何某所住的房内,杨某挟持李某抢得何某的财物后,将手伸入李某的睡衣内,摸其胸部,后将李某推倒在何某的床上,以不脱衣就持菜刀砍死何某相威胁,逼迫李某脱掉睡衣,李某被迫脱掉睡衣赤裸上身,杨某继续逼迫其脱掉裤子。何某见状,对杨某进行反抗,将杨某所持的菜刀打落在地,在反抗过程中,何某的左手大拇指、右手食指被菜刀划伤。杨某从地上捡起菜刀,何某害怕继续受到伤害,从其房间的窗户跳下,被卡在4楼的防盗窗处,何某即大声呼救。李某见何某跳窗,也对杨某进行反抗,杨某用菜刀背砍了李某背部一下,随即逃离现场。
2014年7月12日,杨某在杨家山立交桥附近被抓获,从其身上收缴何某被抢的苹果5S手机、数据线,案发后,已发还被害人。
经法医鉴定,何某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长沙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芙蓉大队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由来;
2、被害人李某、何某的陈述证明,她们是吉安驾校的员工,租住在长沙市火星纬一路火星塑料厂的宿舍楼。2014年7月9日凌晨,她们住的房内进来了一个头上戴着塑料袋的男子,手里拿了一把菜刀,要她们分别交出财物,何某被抢了现金和苹果手机,后该男子摸了李某的胸部,持菜刀威胁要李某脱掉衣裤,何某反抗并被逼从住房的窗户跳了下去,李某被该男子用菜刀背砍了一下;
3、处警经过证明,2014年7月12日19时,干警接到报警后,在杨家山立交桥西南角抓获杨某;
4、证人李某乙、吴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们是吉安驾校的员工,他们同事何某的手机被抢了,2014年7月12日,他们在杨家山附近发现何某被抢的手机信号出现了,他们用手机对一男子拍照,通过微信经何某、李某确认,抓住了该男子并报警;
5、长芙公(刑)勘(2014)K43010210199920147016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6、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明,从杨某处扣苹果5S手机一台、数据线一根,发还被害人;
7、长沙市芙蓉区价格认证中心(2014)374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被抢苹果5S手机的价值;
8、何某、李某的辨认笔录证明,入户抢劫的是杨某;
9、杨某指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及照片;
10、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法医室的情况说明证明,何某构成轻微伤;
11、被告人杨某的供述、户籍资料证明,杨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其供述的事实与审理查明的情况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的方法,持刀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杨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某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3日起至2026年7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纪 斌
人民陪审员  张建军
人民陪审员  黄明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利国
附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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