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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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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合同诈骗罪辩护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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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正宇,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于长沙市望城区,汉族,高中文化,电工。因本案于2013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13)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正宇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正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魏正宇利用伪造的中交第四公司京港澳高速公路长沙黎托段改造工程第一合同段的承包合同及项目部的临时图纸,冒称该项目总承包商,以分包该工程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张某、唐某履约金共计人民币35.5万元。得手后,所得款项已被其全部挥霍。
2012年12月17日,被告人魏正宇冒充中交四公司京港澳高速公路长沙黎托段改造工程第一合同段指定收货经手人,以钢材业务介绍费的名义骗得被害人旷某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魏正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其辩称没有伪造中交第四公司京港澳高速公路长沙黎托段改造工程第一合同段的承包合同给被害人看,而是用的他承包中交第四公司长沙项目部的一个水电工程的合同。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魏正宇谎称其承包了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四公司)京港澳高速公路长沙黎托段改造项目施工第一标段的钢筋、泥工、木工等劳务项目,可以将上述项目转包给王某、张某、唐某等人,并向王某、张某、唐某等人出示了其私自从项目部拿出的京港澳高速公路长沙黎托段改造工程第一合同段的临时图纸,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的履约金人民币22万元、张某的履约金人民币5万元、唐某的履约金人民币8.5万元,并与被害人王某签订了该项目的钢筋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被告人魏正宇将其所骗款项用于打牌赌博、个人消费。2012年12月17日,被告人魏正宇冒充中交四公司京港澳高速公路长沙黎托段改造工程第一合同段项目人员,与被害人旷某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以钢材业务介绍费的名义骗得被害人旷某人民币5万元。2012年底,被害人王某等人找被告人魏正宇退钱时已无法联系。直至2013年3月20日,王某甲、王某等人找到被告人魏正宇,将其带到了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的长风宾馆。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魏正宇的亲属以非法拘禁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到该宾馆将上述人员带到派出所。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中交四公司京港澳高速公路长沙黎托段改造项目施工第一标段项目经理部的证明,证明至2013年3月26日止,此标段的工程未承包给魏正宇和舒某。
2、证人舒某的证言,证明魏正宇于2008年左右在他的项目上做电工。魏正宇在2012年10月份承包了中交四公司长沙项目部的1个电缆线架设工程,总造价是15.6万,工程款已经付清。他于2012年7月份开始申请承包京港澳高速黎托段改造工程第一标段项目,该项目一直没有开工,到2013年3月21日止,他还没有承包到这个项目。他开始申请承包的时候,魏正宇就知道这件事了。魏正宇一直跟着他做电工,应该知道他没有承包到这个项目。2012年9月份的样子,魏正宇带了一个包工头过来找过他,说如果这个项目他中了标,就请他考虑分点项目做,他当时说如果魏正宇介绍的公司具备条件,也要等他中了标再说。他不认为魏正宇有这个资质接下业务,他也不会分项目给魏正宇个人做。
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他通过朋友认识魏正宇,了解到魏正宇手头有工程。魏正宇要他再邀请3个班组一起来参加并支付一定的履约金,他先后找了王某、张某、唐某,上述三人都先后向魏支付了履约金,在2012年9月份的时候,王某就交了5万元现金给魏正宇。过了4天,魏正宇召集他们3人在长风酒店见面,张某支付了5万元现金给魏正宇。10月9日,王某转账给魏正宇17万。11月30日,魏正宇要他们还确定一个泥工班的人,他就通知了唐某。后来,唐某通过转账给魏正宇8.5万元。2012年底,他们发现被骗了,就找魏正宇退钱,魏正宇以各种借口拖延,后来就联系不上。
4、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大概在2012年9月中旬的时候,他和王应军、张某、王某4人来到雨花区树木岭路长风宾馆。见到了一个叫魏正宇的男子,见面后,该男子称其有一个老表在中交四公司负责,可以拿到工程。2012年9月底的时候,他们4人又和魏正宇在长风酒店见面商议工程事宜。魏正宇拿了一份绿色封面,有A4纸张大小的一本书样的京珠高速黎托段的图纸给他们看。王某取了5万元现金给了魏正宇。第三次大概是2012年9月底10月初的时候,他和王某、王某甲、魏正宇4人又在长风宾馆见面了。张某放了5万元履约金在魏正宇处。他感觉魏正宇是骗人的没有交履约金。
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他是中交四公司的职员,现在是京港澳高速公路长沙黎托段改造项目施工第一标段项目部综合部的负责人。民警提到的一本绿色封面的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长沙黎托段改造的图纸以及相关的照片,这图纸没有加盖公章,是一份临时性的图纸。这种临时性图纸出来的时候,有几十本,有时少了的话,还会拿去复印的,所以设计公司或者复印的地方都可能有。
6、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11月20号左右,王某甲带他跟魏正宇在长沙树木岭长风茶楼见了面,当时王某、张某也来了。2012年11月27日,张某和王某、王某甲跟他打电话,他们说看见了魏正宇和项目部签的合同,还有魏正宇交给项目部的履约金32万元的收条。接着魏正宇就打电话给他说要给8.5万元的履约金,魏正宇说是因为已有一个人想承包这个项目,把对方推掉,要他多打5千元作为给对方的赔偿,他在望城坡的一个邮政储蓄银行汇给85000元。2012年11月29日,他和王某、张某、王某甲、魏正宇几人就在树木岭长风茶楼碰面,一起协商写了一个合同,到了30日,他和王某、张某与魏正宇签了这个合同,签完合同,魏正宇打了一个8万元的履约金收条给他。他们签的合同中他是承包项目的混凝土、临建、做杂工等,王某承包项目的钢筋等业务,张某承包项目的木工等业务。王应军后来打电话给了项目部的法人代表舒某,舒霜讲并没有承包到这个项目,就算承包到了也不会把这个项目给魏正宇做,他们就意识到被魏正宇骗了。
7、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明他看到了魏正宇与别人签订的工程项目,2012年9月18日在长风宾馆签意向协议时给了魏正宇5万元现金,2012年10月7日和王某甲、魏正宇一起到长风宾馆斜对面的工商银行给魏正宇汇款10万元,当时魏正宇写了一张15万元的履约金条子,2012年10月9日给魏正宇7万元现金。
8、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明他经王某甲介绍认识了魏正宇,魏正宇称自己在老表舒某那里承包了京港澳高速黎托段改造工程第一合同段,让他承包该工段木工业务,魏正宇还带他去了项目部并看到了规划图等,他给了魏正宇5万元现金作为履约金,一起承包工程的王某、唐某也先后交了履约金,其中王某交了22万,唐某交了8.5万。后来觉得不正常去找魏正宇,魏正宇同意退钱,但之后便联系不上魏正宇了。他们要王某甲去找,王某甲从舒某处了解到舒某并未承包到项目,才知道受骗了的事实。
9、被害人旷某的陈述,证明他是湖南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老板,2012年8月份的时候,他和湖南革再生资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他本人兼任某公司的业务经理。2012年7月份的时候,公司职员王某说有一个叫魏正宇的男子是中交四公司的采购员,承包了京珠高速长沙黎托段。需要从公司购买25000吨钢材。2012年12月17日下午4点多,他和王某在湖南某公司以金虎公司的名义和魏正宇签订合同。魏正宇要他缴纳5万元钱的中介费。魏正宇提前给他们打了一个借条。回去后他就通过银行汇款打钱到魏正宇提供的账号5万元钱。
10、证人王某的证言,他是湖南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职员。2012年,魏正宇自称是京珠高速长沙黎托段改造工程项目部的材料员,以京珠高速改修工程建设要从他公司购置25000吨钢材为由,从他公司诈骗了5万元钱。当时去的还有他们老板旷某。魏正宇要他们先交5万元的履约金。魏正宇就写了一张借条给他们,借条内容是今借到王光志现金人民币五万元整。
11、证人魏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21日,他的侄子魏正宇因为债务纠纷被人带长沙市雨花区长风宾馆405房。他接到魏海滨的电话要他报警,他报警后,民警把魏正宇几个人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12、扣押物品清单及京港澳高速公路长沙黎托段改造工程图纸一册,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魏正宇处提取并扣押京港澳高速公路长沙黎托段改造工程图纸一册。
13、魏正宇与王某签订的钢筋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证明2012年11月30日,被告人魏正宇以中交四公司京港澳高速长沙黎托段改造项目劳务总承包的身份与王某签订合同,该合同约定将京港澳高速公路长沙黎托段改造项目施工第一标段钢筋工程交由王某施工,由王某缴纳履约保证金32万元。
14、被告人魏正宇出具的收条4条,证明2012年10月7日,被告人魏正宇向王某出具收条,收到王某的履约保证金15万元。2012年10月9日,被告人魏正宇向王某出具收条,写明收取王某的京港澳高速公路黎托段改造工程第一合同段钢筋班组制作质保金22万元(包含2012年10月7日收的15万元)。2012年10月7日,被告人魏正宇向张某出具收条,写明收取张某的京港澳高速公路黎托段改造工程第一合同段木工班履约金5万元。2012年11月30日,被告人魏正宇向唐某出具收条,写明收到唐某8万元。
15、魏正宇出具的借条,证明2012年12月17日,被告人出具借条写明借到王光志现金人民币五万元。
16、被告人魏正宇的供述,证明他跟王某等人讲从舒斌手上承包了中交四工局京港澳黎托段改造项目第一标段的钢筋、泥工、木工清包项目,可以将该项目钢筋、木工、泥工分包给王某他们,要王某他们先向他交纳一定的合同履约金,然后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在谈的期间他从项目部拿了一本装订好的图纸给王某他们看。2012年11月底他与王某、张某、唐某三人在长风宾馆分别就钢筋、木工、泥工项目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他收了王某等人合同履约金共计35.5万元,分别是张某5万元,唐某8.5万元,王某22万元。这些保证金他借出2-3万元,其余的全部打牌、玩花掉了。2012年农历11月中旬的样子,他晓得舒斌放弃这个项目后,没有和王某他们说,王某等人也没联系他。因为他拿了保证金全部花完了,没有钱退只好躲起来了。2012年12月份的时候,他和王光志代表的公司签订了一份样板合同,并从他们合同这里收取了5万元钱的介绍费,当时他写了一张借条给了王光志。他并没有与项目部签订相关的采购合同。
17、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及情况,2013年3月21日10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有人被非法拘禁,遂出警将王某、唐某、张某、魏正宇等人带到公安机关。因魏正宇有诈骗的重大嫌疑,遂立案调查。
18、被告人魏正宇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魏正宇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前科。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正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履约保证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正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正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付 冰
人民陪审员  毛宗复
人民陪审员  朱志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漫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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