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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容留、介绍卖淫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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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容留、介绍卖淫辩护律师咨询电话:15116139186,QQ:865978086,公众微信号:cshails。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玉梅,男,1981年2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京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5月30日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吴志龙,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息烽县,汉族,文盲,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园园,女,1983年2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粟厚超,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5月5日被抓获,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正,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5月5日被抓获,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号军,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应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5月5日被抓获,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辰,女,1993年6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5月5日被抓获,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素香,女,1990年10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5月5日被抓获,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6)445号起诉书指控郭玉梅、吴志龙、唐园园、王正、粟厚超、张号军、张辰、雷素香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历玉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玉梅、吴志龙、唐园园、王正、粟厚超、张号军、张辰、雷素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长沙市芙蓉区鑫达贵都酒店四楼的“万寿宫足浴城”,在经营中分为正规足浴按摩和提供卖淫服务。在提供卖淫服务的收费上,该足浴城根据卖淫女的长相、身材定制一次650元、800元、1000元的收费标准。被告人郭玉梅为足浴城总经理,负责足浴城的全面管理;被告人吴志龙为足浴城副总经理,协助郭玉梅管理;被告人唐园园为足浴城的培训老师,负责对卖淫女进行培训;被告人王正、粟厚超为足浴城的领班,负责管理介绍卖淫的业务员;被告人张号军为足浴城的楼层管理员,负责楼层卖淫女卖淫时间管理和收银员管理;被告人张辰、雷素香为足浴城前台收银员,负责记录卖淫时间、收银工作。2016年5月5日23时许,民警在该足浴城查获七对卖淫嫖娼人员,并抓获被告人王正、粟厚超、张号军、张辰、雷素香等五人。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郭玉梅、吴志龙、唐园园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玉梅、吴志龙、唐园园、王正、粟厚超、张号军、张辰、雷素香的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郭玉梅系主犯,吴志龙、唐园园、王正、粟厚超、张号军、张辰、雷素香系从犯,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玉梅、吴志龙、唐园园、王正、粟厚超、张号军、张辰、雷素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长沙市芙蓉区鑫达贵都酒店四楼的“万寿宫足浴城”,在经营中分为正规足浴按摩和提供卖淫服务。在提供卖淫服务的收费上,该足浴城根据卖淫女的长相、身材定制一次650元、800元、1000元的收费标准。被告人郭玉梅为足浴城总经理,负责足浴城的全面管理;被告人吴志龙为足浴城副总经理,协助郭玉梅管理;被告人唐园园为足浴城的培训老师,负责对卖淫女进行培训;被告人王正、粟厚超为足浴城的领班,负责管理介绍卖淫的业务员;被告人张号军为足浴城的楼层管理员,负责楼层卖淫女卖淫时间管理和收银员管理;被告人张辰、雷素香为足浴城前台收银员,负责记录卖淫时间、收银工作。
2016年5月5日23时许,民警在该足浴城“S07”房内查获以289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行为的卖淫女邓某和嫖娼人员王某;在S06房内查获以65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行为的卖淫女田某某和嫖娼人员谷某某;在806房间内查获以8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行为的卖淫女刘某某和嫖娼人员周某某;在813房查获以65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行为的卖淫女罗卫华和嫖娼人员管勇;在802房内查获以10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行为的卖淫女万某某和嫖娼人员彭某某;在V03房间查获以10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行为的卖淫女陈某某和嫖娼人员潘某某;在1007房内查获以1000元价格进行卖淫嫖娼行为的卖淫女谷某某和嫖娼人员张某某(以上14名卖淫女和嫖娼人员均已被行政处罚);抓获被告人王正、粟厚超、张号军、张辰、雷素香等五人。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郭玉梅、吴志龙、唐园园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从粟厚超处扣押“万寿宫足浴城”营业执照一张、公章一枚、对讲机四台;从张辰处扣押POS机一台、现金人民币1000元、技师上钟登记表二张;从郭玉梅处扣押现金人民币48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及线索来源、证明:2016年5月5日23时许,民警在该足浴城查获七对卖淫嫖娼人员,并抓获被告人王正、粟厚超、张号军、张辰、雷素香等五人。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郭玉梅、吴志龙、唐园园到公安机关投案。
2、证人周某、刘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6年5月5日23时许,卖淫嫖娼人员周某、刘某、彭某等人在长沙市芙蓉区鑫达贵都酒店四楼的“万寿宫足浴城”卖淫嫖娼时被民警查获。周某、刘某、彭某某等人因卖淫嫖娼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3、查获现场照片、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现金存款凭证,证明:公安机关从粟厚超处扣押“万寿宫足浴城”营业执照一张、公章一枚、对讲机四台;从张辰处扣押POS机一台、现金人民币1000元、技师上钟登记表二张;从郭玉梅处扣押现金人民币48000元。
4、搜查、辨认笔录,服务流程,技师上钟登记表,证明:郭玉梅、吴志龙、唐园园、王正、粟厚超、张号军、张辰、雷素香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事实及各自职责分工情况。
5、被告人郭玉梅、吴志龙、唐园园、王正、粟厚超、张号军、张辰、雷素香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证明:被告人郭玉梅、吴志龙、唐园园、王正、粟厚超、张号军、张辰、雷素香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6、被告人郭玉梅、吴志龙、唐园园、王正、粟厚超、张号军、张辰、雷素香的供述,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玉梅、吴志龙、唐园园、王正、粟厚超、张号军、张辰、雷素香为获取非法利益,容留、介绍她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玉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吴志龙、唐园园、王正、粟厚超、张号军、张辰、雷素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玉梅、吴志龙、唐园园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正、粟厚超、张号军、张辰、雷素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郭玉梅、吴志龙、唐园园、王正、粟厚超、张号军、张辰、雷素香经审前社会调查,具备实施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玉梅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吴志龙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唐园园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王正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被告人粟厚超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被告人张号军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七、被告人张辰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八、被告人雷素香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九、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审 判 长  罗长华
人民陪审员  张建军
人民陪审员  刘 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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