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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失火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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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失火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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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刑诉(2014)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于2014年1月24日中午13时40分许,按当地习俗,携带纸钱、香烛、鞭炮等祭祀用品到长沙市岳麓区雨敞坪镇雨敞坪社区廖家老屋组化皮山山场下烂泥田焚烧香烛祭拜其已故的祖父母及父亲。在被告人廖某用打火机点燃香烛焚烧纸钱的过程中,因风力较大,燃烧的纸钱火星被风吹到山场下的荒田内,将荒田茅草引燃,致使茅草火苗向旁边山林蔓延,继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长沙市林业调查设计队对火灾现场鉴定,长沙市岳麓区雨敞坪镇雨敞坪社区化皮山森林火灾现场被烧毁林地面积为3.1888公顷。案发后,被告人廖某积极参与救火,并取得了长沙市岳麓区雨敞坪镇雨敞坪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谅解。

2014年1月27日被告人廖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廖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匿名群众的报案、长沙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廖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现实表现、提取笔录、望城县林业局出具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被害人周协中、廖观其、廖新科的陈述、被告人廖某的供述、证人潘文科、吴凯军、廖建武、李湘勇、马术华、张德明、廖毛细、曹家奇、李文的证言、长沙市岳麓区雨敞坪镇雨敞坪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刑事谅解书、长沙市林业调查设计队作出的Cldj-201409号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过失造成火灾致森林火灾现场被烧毁林地面积为3.1888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犯失火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能积极参与救火,并取得了当地居委会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当地基层组织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可酌定从轻处罚。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冯芳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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