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案例 >> 文章正文
长沙离婚律师-长沙离婚纠纷律师-离婚律师咨询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长沙离婚律师咨询电话:15116139186,QQ:865978086,公众微信号:cslshai。
      原告周某某,女,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游某某,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游某某发生离婚纠纷,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成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游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周某某与游某某于2011年1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名游XX。因夫妻双方性格、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在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经常发生各种矛盾。游某某在婚后也没有承担一个丈夫应负的家庭责任,没有固定收入,也不照顾家庭中的老人和孩子,家庭中的绝大部分责任均是周某某一人承担。双方的夫妻感情本来就非常脆弱,在周某某的督促和努力下,游某某近几年并没有变好,反而导致夫妻感情恶化。目前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游XX由周某某抚养。
被告游某某未到庭,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答辩和辩论的诉讼权利。
经审理查明:周某某与游某某经自由恋爱后,于2011年1月31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25日生育一女名游XX。周某某与游某某在婚后生活中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可。
本院认为:周某某与游某某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且婚后生育了女儿,可以说明双方感情是有基础的。在夫妻感情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生活习惯等因素难免会产生一些矛盾,只要秉持互谅互让、积极沟通、珍惜夫妻感情的理念,双方应该是可以和好的。女儿游XX尚年幼,一个完整的家庭更有利其健康成长。因此,为了维护社会和家庭的稳定,对周某某要求与游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成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毅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为被纠集参与者的无罪辩..
·最高院民诉意见
·湖南省2009-2010年度道..
·购销合同样本
·邵阳市司法局 邵阳市律..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2011-2012年度湖南省道..
·女方未婚怀孕男方要其引..
·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