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案例 >> 文章正文
47岁得女却非亲生 离婚诉讼中获赔精神抚慰金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黄戌娟 李鹏  来源:中国法院网湘潭频道  阅读:


    家住湖南省湘潭县的周景华在47岁时,妻子胡丹生育了一个女儿,可经推算,妻子怀小女儿的受孕期间,自己却在外打工。纸包不住火,妻子不愿再与他纠缠,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近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离婚纠纷,因小女儿却非周景华亲生,胡丹存在明显过错,遂胡丹自愿支付周景华精神抚慰金5000元。
  周景华和胡丹经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8月登记结婚,1998年生育大女儿, 2011年生育小女儿。小女儿出生后,周景华总是听到周围邻居议论小女儿并非自己亲生。于是,周景华总是就此事质问妻子胡丹,夫妻俩经常发生矛盾。后胡丹不愿再与周景华纠缠, 2012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官调解和好,但周景华心中的结始终没有打开。
  2013年10月,胡丹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周景华离婚。周景华辩称,自己与妻子关系不好的原因在于妻子在外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经过推算他发现在胡丹怀小女儿的受孕时间里,自己在外地打工,他联系到当地群众议论他小女儿并非自己亲生一事,特要求法院做亲子鉴定并依法追究胡丹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胡丹确认小女儿非周景华亲生。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周景华自愿抚养大女儿,胡丹自愿一次性支付大女儿的抚养费7000元;胡丹自愿独自抚养小女儿,并一次性支付周景华精神抚慰金5000元。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为被纠集参与者的无罪辩..
·最高院民诉意见
·湖南省2009-2010年度道..
·购销合同样本
·邵阳市司法局 邵阳市律..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2011-2012年度湖南省道..
·女方未婚怀孕男方要其引..
·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