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步法院审结一起建筑企业将工程发包给自然人,导致其对承包人所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原告城步某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尹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案件得以调解结案。
2012年下半年,城步某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南山牧场牧道的修建工程发包给自然人肖某,肖某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周某,周某则雇佣了尹某等施工作业。尔后,尹某因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而向城步苗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发包人存在劳动关系。城步苗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裁决:确认发包人城步某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尹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该裁决,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城步某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建筑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自然人,对自然人所招用的劳动者,应当承担用工主体之责,故依法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请,确认该公司与尹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审理过程中,为有效化解双方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着重加强了法律释明工作,结合相关判例向双方详细释明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原被告双方都充分认识到了自己可以主张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双方在此基础上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整起案件的解决实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