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日,隆回县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申请对阳某强制医疗一案作出决定:依法对阳某予以强制医疗。这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发出的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3日18时许,隆回县金石桥镇峡溪村3组的彭某从山上捆柴回家经过2组村民阳某家屋西端时,发现阳某的弟弟阳范财被人杀死在阳某家大门口。隆回县公安局接警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侦查工作,经查死者阳范财的尸体位于阳某住宅的大门口,头南脚北呈俯卧状,尸体头部插着一把斧头,斧头深入颅内达10余厘米。在阳某的厨房门口发现一滩血泊,对应的墙上亦有喷溅血迹,从厨房门口经过堂屋到大门口有一趟行进中的滴落血迹,室内没有其他异常情况。经法医鉴定,死者阳范财系被他人持斧头连续砍击头部致死。隆回县公安局对插在死者阳范财头上的斧头进行DNA检验,斧头柄上检验出复合型DNA不排除为阳某与阳范财共同所有。隆回县公安局在侦查中发现阳某曾扬言要杀村干部,具有暴力倾向,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2013年1月17日,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对阳某进行了精神病鉴定,鉴定意见为:“阳某目前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鉴于对社会存在危害,建议长期监护治疗。”
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阳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故对阳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