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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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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阅读:
 
    摘要: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的隐私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保护,目前我国对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已建立,并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现有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已不能满足公民隐私权请求权的法律保护,隐私权法律保护明显滞后。因此,加强对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探讨和完善是我们当前必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 完善
  
  1、隐私权及其内容概况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1]。
  隐私权内容主要是排除他人侵害,通常要求一般人不得做出某种行为。它包含对隐私有权隐瞒。隐私在本质上就是不愿为他人知道或涉入的信息、领域等,隐瞒不为外界所知晓则是其应有之义。与此同时,隐私权主体还有权抵制外界的不法侵害,禁止他人非法刺探私人活动、私人领域,并禁止在私人领域从事相关活动。它包括有以下四种权能:(1)隐私隐瞒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隐瞒,使其不为人所知。对于无关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无论是有利于权利人的隐私还是不利于权利人的隐私,权利人都有权隐瞒。(2)隐私利用权。权利人可以自己利用自己的隐私,满足自己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需要。但是这种利用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3)隐私支配权。支配自己的隐私,准许或者不允许他人知悉或者利用自己的隐私。这是隐私权的核心。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公开自己的部分隐私,准许他人对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等。(4)隐私维护权。当自己的隐私权被侵害的时候,权利人有权寻求司法保护,可以向侵权人请求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隐私权的这些权能的核心,是对隐私及其利益的支配。一个人不愿意让人知道自己的隐私,而他人恶意进行探听,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违反了权利人对自己隐私及其利益支配的意志。一个人愿意将自己的隐私告知某人,但是只要是权利人没有授权,被告知人就不得将这种隐私进行宣扬或者泄漏,恶意宣扬或者泄漏者,为侵权行为[2]。
  2.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
  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而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是对隐私权中的私生活安宁的直接确认与保护。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隐私权的保护。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在所有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中是保护最充分最完整的法律部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公民的民事权利尤其是人身权进行原则性规定,确立了公民隐私不容侵犯的民法保护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提供了保护。关于人身权规定有: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等。关于财产权规定有:“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二是通过确定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而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法定的民事权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承担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1)停止侵害。当加害人对受害人实施侵害时,受害人得依法请求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赔礼道歉。(4)赔偿损失。
  三是通过法律解释明确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构成侵权。
  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刑法主要是通过追究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刑事责任来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如刑法第252条规定的“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中设立的侵犯通信自由罪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通过惩罚侵犯公民私人信息保密权的行为,加强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行政法规的保护。行政法规对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关于新闻、出版、广告、等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中都有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国家通过对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来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3.隐私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立法方面。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比较零散,没有一个比较系统全面保护隐私权的立法。隐私权还没有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隐私权的保护以及侵害隐私权的诉讼也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制度。我国宪法、民法都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公民人格权予以明确规定。公民的隐私权保护缺乏明确性、独立性。另外,我国现有的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还停留在最基本的隐私保护上。而随着时代的进步,对隐私权的侵害方式更加多样和丰富。危及公民隐私权的产品(监听、监视等设备)日趋高科技化、微型化,尤其是具有迅速收集、传递和处理信息能力的电脑网络的兴起,给公民隐私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使人们的隐私权在新的领域面临新的威胁。我国原有的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严重滞后于现代科技的发展。
  司法方面。隐私权受到侵犯的公民,不能以他人侵犯其隐私权为诉因直接提起诉讼,只能以侵害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这不利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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