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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和友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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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勇 蒋志强  来源:邵阳中院  阅读:

   

    邵阳法院网讯 10月25日下午,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对上诉人万和友等33人涉黑案件的二审判决进行了公开宣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万和友、刘政洋等30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上诉人袁介平、王铭超、袁胜平因在二审期间有立功表现等原因而被二审改判减轻了部分刑罚。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万和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除谭利民等4名被告人因罪行较轻被判处缓刑外,其余2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宣判后,万和友、刘政洋等15名被告人不服该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万和友自17岁开始与社会闲散人员纠集在一起进行盗窃、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自1997年开始,万和友在家乡绥宁县枫木团乡秋木田村经营贩卖木材和购买青山的生意,但依然与社会闲散人员混在一起。2002年,万和友因生意竞争失败,深感只有凭借强势地位才能赚大钱,因而开始有意识地结交拉拢社会上一些两劳及闲散人员,扩大势力,以凭借抬高社会地位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自2002至2008年,陈正云、梁明、向浩南、袁介平、黄颜喜等人先后加入万和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万和友及其手下通过青山交易、经营长途客运和宾馆、控制地下赌场等活动,强取豪夺,聚敛不义之财,为其团伙活动提供经济基础。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攫取经济利益的基础上,大肆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共致1人死亡、1人重伤、9人轻伤和重大财产损失,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影响了绥宁县的社会稳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认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了万和友等人提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上诉,并对其他上诉人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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