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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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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awpass  来源:张斌  阅读:

 

摘要:事实婚姻在古代一直存在,现代西方各国一般都承认事实婚姻,并且对事实婚姻采取了法律保护。我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于事实婚姻采取了不同的措施。我国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婚姻,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本文认为,保护事实婚姻既有理论基础,也有现实基础。事实婚姻是一项民事习惯,也是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保护事实婚姻有利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也有利于保护弱者的权利。因此,我国应该加强引导婚姻关系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但是同时应该对事实婚姻进行法律保护。保护事实婚姻总体上的思路是只要符合一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就应该当作合法婚姻来保护。
关键词:事实婚姻;法律保护;登记婚姻
 
THE RESEARCH ON LEGAL PROTECTION OF DE FACTO MARRIAGE IN CHINA
ABSTRACT:  De facto marriage exists in different civilizations; many western countries admit de facto marriage and protect it in law. The government of China took different measures to deal with de facto marriage. There are many couples living under de facto marriage, but it’s hard to say that they are protected under marriage law. So this paper insist that protect de facto marriage is reasonable in theory and also in reality. De focto marriage is an important civil custom, it bases on the couple’s free will. So protect the de facto marriage is good for the stability of the family relationship, and it’s also good for the women and children. The government should courage people to register but I the meanwhile the government should also protect the de facto marriage. De facto marriage, which fits in with some conditions, should be protected by the marriage law or other laws related.
KEY WORDS: De Facto Marriage; Legal Protection; Registered Marriage
 
引言
事实婚姻在社会生活中是一种常见的现行,男女双方没有经过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儿育女。这并不是农村特有的现象,在城市中也广泛存在;这也不是我国特有的现象,其他国家也存在事实婚姻,有些国家甚至规定事实婚姻是合法婚姻的一种。我国法律对于事实婚姻的态度经历过多次变化。由于事实婚姻而引起的争议也经常见诸司法实践活动中。因此,研究事实婚姻问题,针对我国事实婚姻现象研究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事实婚姻,对于我国婚姻制度的完善是很有意义的。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对事实婚姻的研究,希望能够对我国将来完善婚姻制度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
 
一、事实婚姻概述
()事实婚姻的概念
   不管法律是否承认,事实婚姻都是婚姻法学上客观存在的一个概念,也是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所谓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一种两性结合方式。[]对于事实婚姻的效力问题,各国法律存在不同的规定,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比较模糊,学术界对于事实婚姻一直存在着争论。
(二)事实婚姻的构成
从上述概念来看,事实婚姻构成要件有着许多有别于登记婚姻构成要件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事实婚姻是男女主体之间的结合。这是主体特征,即事实婚姻的双方必须是男女,而不能均为男性或者均为女性。原因是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因此同性之间的结合不能被视作是婚姻。但是在其他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这种同性之间事实上的结合应该也能被视作事实婚姻。那么,男女双方在缔结事实婚姻之前没有配偶是不是事实婚姻的特征之一呢?笔者认为不能把男女没有配偶作为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之一,因为是现实中,重婚一般都是以事实婚姻的形式进行的,因此如果把没有配偶作为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之一,不利于对合法婚姻的保护。
2.男女双方必须有共同生活的行为。这也是事实婚姻的形式要件之一。男女没有共同生活不能算作是事实婚姻,因为在客观上无法认定,群众也无法辨识。而法律婚姻则只要登记就生效,并不一定要共同生活。可见,在共同生活这个要件上,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是不一致的。
3.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以夫妻名义展开。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不正当男女关系的重要区别之一。其他和事实婚姻类似的男女关系有姘居、包二奶、通奸等行为。这些行为一般都是违法道德的,因而与事实婚姻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事实婚姻是正当的,至于是否合法,则各国规定不同,即使在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国家,事实婚姻也不一定是非法的,而只能说这种婚姻形式不具备婚姻法上的效力。
4.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是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在形式要件上最重要的区别。事实婚姻之所以被称为是事实婚姻就因为其在法律上缺失了某些构成要件,但是具备了婚姻的某些事实要件。可见事实婚姻注重婚姻的自然属性,而不重视婚姻的法律属性。 
二、我国法律对待事实婚姻的历史
我国古代一直是承认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结婚须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民国时期也是认可事实婚姻的,我国台湾地区也承认事实婚姻的。新中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在不同的时期而不同,这种不同的态度是由各个历史阶段的时代特点所决定的。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绝对承认阶段
新中国于1950年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其中明确规定登记为法定婚的唯一要件。然而由于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没有进行登记的婚姻,使得立法者不得不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调和理论和实践冲突的规定。19792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首次对事实婚姻提出了概念性解释,指出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行为。双方已满结婚年龄的事实婚姻纠纷,应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从这个意见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实际上是认可事实婚姻的,将事实婚姻最为合法婚姻处理,当双方发生纠纷要求“离婚”时,就按照离婚处理。1980年我国修正了《婚姻法》,但是在1984年的有关司法解释仍然坚持上述观点。
(二)相对承认阶段
19891121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第一、1986315《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二、1986315《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这个阶段以1986315为分水岭,规定了如何认定事实婚姻的方法,所以可以当然认为法律是承认事实婚姻制度的,关键一点在于何时成立的问题。而且《若干意见》仍然承袭了19792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事实婚姻的概念性解释,指出事实婚姻仅限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行为。
(三)绝对否定阶段
199421起至2001428期间。1994 2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并且规定对于起诉到法院,应按照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由此可以看出在这个期间民政部完全否定事实婚姻制度。但是也应该看到,这仅仅是民政部的规定,在效力层级上比较低,仅仅反映出中国官方对于事实婚姻的模糊态度。
(四)再次相对承认阶段
2001428我国出台了新的《婚姻法》,该法对于事实婚姻问题的态度还是比较模糊,其中第8条规定:“没有办理结婚证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最高院在随后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并且规定在199421以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此之后,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官方对于事实婚姻再次进入了一个相对承认的阶段。
从上述四个阶段可以看出,第一、我国官方对于事实婚姻问题的态度一直不是很明朗;第二、我国官方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并不相同。总体上看,我国事实婚姻大量存在,但是我国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并没有很好地解决事实婚姻问题。很多人认为事实婚姻只存在于偏远、落后的山区,其实并不尽然,在现在中国,很多城市男女也选择了事实婚姻,而不是法律婚姻。可见,人们对于事实婚姻的需求是确实存在的。因此,我国有必要认真审视事实婚姻问题,并且对该种婚姻形式采取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
 
三、其他国家对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以比较法为视角
 
(一)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对事实婚姻的立法例
婚姻法有着极强的地域色彩和民族色彩,因此各国在事实婚姻问题上也有不同的规定,本文在第三章中将详尽介绍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做法,之所以选择它们作为研究对象是因为这个国家分别代表了不同的法系,同时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比较完善,均属于法治国家,这些国家的做法能够对我国产生一些良好的启示。
1)美国。
美国实行的是联邦制,各州的具体做法不一定相同,但是总体上美国是承认事实婚姻的,并且将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一并保护。在美国,事实婚姻被称为普通法婚姻,由于各州法律规定不同,因此,各州关于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也不尽相同。“有些州认为构成婚姻的要件为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已经足够;有些州则认为只要双方同居呈现婚姻的状况和社会上一般承认即构成夫妻。未承认普通法婚姻的一些州对于未办理结婚程序的一方或双方在某些条件下也赋予一定的法律效力。”[]这明显与我国在事实婚姻问题上的态度不同。
 2)德国。
德国法在结婚程序上采用仪式和登记结合制,即合法婚姻的缔结不但要经过法律登记,还需要举办一定的仪式,以向社会公示。虽然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被称为“不存在的婚姻”,但是在80年代以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依据宪法的规定为“公认的配偶双方”提供了某些保护措施,因此一些无辜的当事人得到了法律的救济,并且德国在1998年修订的民法典第1310条第3项也对此作出了变通。可以看出不同于我国的是德国承认仪式婚,并且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而我国却只有登记制,所以在德国的事实婚姻概念和我国的事实婚姻的概念是不一样的,只有不具备仪式和登记的才有可能是事实婚姻。
 3)日本。
 日本和我国有着几乎相同的文化传统,两国原本均属于中华法系的成员,因此考察日本在事实婚姻方面的做法能够给我们带来一些启发。日本在法制近代化过程中模仿德国的立法体制,因而也不承认事实婚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事实婚姻是大量存在的。如果不承认事实婚姻,则会造成法律与现实生活的脱节。为了避免这种不足,日本在法律理论上确立了准婚理论,给予事实婚姻的双方以一般婚姻的法律效果,这样的婚姻双方同样应该承担同居义务、贞操义务、婚姻生活的负担义务等等。可见,日本法律和法学理论,在面对社会现实中,也不得不作了一些变通。
(二)上述立法例对我国的启示
从上述立法例来看,这些国家有的直接承认事实婚姻,认为事实婚姻是合法婚姻的一种,也有的国家原本不承认事实婚姻,但是在法律实践中对此作了变通,即变相地承认了实施婚姻,以避免法律规定和现实生活相脱节。从中不难看出,这些国家在对待事实婚姻问题上并不是拘泥于法律规定,而是采取了相当务实的态度。
笔者认为,这些国家之所以对事实婚姻采取这样的态度是因为这些国家的人民均崇尚自由,在婚姻问题上也是如此,即有人自愿选择事实婚姻,而不愿意进行法律婚姻。面对这样的社会现象大量出现的时候,立法者只能对此进行妥协。因为在婚姻问题上,不可能采取强制登记的做法,否则可能被认为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甚至可能会被认为是违宪。但是对于如此众多的事实婚姻现象,如果不采取保护措施则有可能会使一些无辜者的权利受到伤害,对社会的安定和谐产生不良的影响。
此外,从人类社会婚姻制度发展的脉络来看,特别是在各国封建时代,婚姻的成立都是以举行一定的仪式为要件,并不要求进行登记。举办仪式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示,而近代以来对婚姻进行登记是为了完善对婚姻的管理。上述各国显然注意到了法律婚姻在某些效果上甚至还不如事实婚姻,因此这些国家均对事实婚姻采取了肯定的态度,以满足社会的需要。
我国在对待事实婚姻上也面临着和这些国家类似的两难的窘境。一方面,我国为了管理婚姻制度,为了减少有关婚姻问题引起纠纷以及进行计划生育管理等而不得不要求婚姻双方进行婚姻登记;但是另外一方面,一些落后地区由于法律观念不强,男女婚配仍然采取仪式婚,并不进行婚姻登记,此外在城市中,一些人特别是离异或者丧偶后再婚的,很多都采取了不进行登记而同居的做法。所以,我国事实婚姻现象也是大量存在的,但是在法律规定上国家对于事实婚姻的态度却模棱两可,不利于对事实婚姻进行法律保护。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学习上述国家的立法例,直接对事实婚姻进行保护,以维护当事人的婚姻权利。相关论述将在后文继续展开。
 
四、法律应该保护事实婚姻的理由分析
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对事实婚姻进行法律保护,因此必须对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改变,对事实婚姻进行法律保护有着深厚的理论方面和现实方面的原因,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论方面的原因
1)立法与习惯之间的关系。
立法与习惯之间的关系是法理学上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婚姻关系方面,我国的民俗和习惯都是采取仪式婚的,我国古代对于婚姻的要求是满足“六礼”的要求,否则会被成为“淫奔”。我国在古代只采取仪式婚,而没有登记婚,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律对于仪式婚也是认可的。仪式婚和事实婚姻虽然有区别,但是大体上可以归为一类,即没有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而采取其他公示的方式来表明男女之间的关系。对于仪式婚来说,就是举办仪式,向一定范围内的人们公示婚姻的缔结,而事实婚姻是采取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方式来对群众进行公示,并不必然要求举办仪式。缔结婚姻举办仪式,仍然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俗,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皆是如此,但是仅仅举办仪式的婚姻在我国法律上,就是事实婚姻,因为该种婚姻缔结方式完全满足事实婚姻的要件。
“我国两部婚姻法一直将从原苏联法律中移植而来的婚姻登记制度作为结婚的唯一必备要件,导致了立法与实践的严重脱节。”[]这种冲突导致了法律规定与民事习惯之间的冲突,给法律的实施带来了不利影响。
2)事实婚姻是婚姻自由的体现。
笔者认为婚姻自由不仅仅表现为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还应该包括采取何种形式结婚的自由。当然,事实婚姻问题也表现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意志之间的紧张关系。即一方面国家出于管理的需要,对婚姻关系进行统一的管理,但是另外一方面公民出于自由意志选择了事实婚姻,两者之间产生了紧张的冲突关系。那么,应该如何消弭这种冲突呢?笔者认为,国家应该鼓励公民进行结婚登记,但是对于确实不愿进行登记结婚的也不能采取强迫的手段,当然也不能直接宣布这种婚姻无效,而是应该用法律明确保护这种婚姻关系。笔者认为,保护事实婚姻体现了国家对公民自由意志的尊重。
(二)现实方面的原因
1)事实婚姻的大量存在。
对此前文已经有所论述,即我国事实婚姻还大量存在,在短时间内人们的观念并不能被扭转过来。“20024月,全国妇联就如何修改《婚姻法》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民众意愿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已婚而未办理登记的人占成年人4. 2%,占已婚者的4. 6% ,而在农村,这种情况占到成年人总数的6. 9%,占农村已婚者的7. 5%11%的人至今认为结婚没有必要登记,城市居民认为结婚不必登记的占6. 1%,农村则高达15. 9%。”[]面对如此多的事实婚姻,保护这些婚姻是现实的需要,否则很多人将被排斥在婚姻法律保护之外,得不到权利救济。
2)保护婚姻关系中弱势群体的需要。
不管是在事实婚姻中还是在登记婚姻中,妇女、儿童均处于弱势地位,妇女儿童的权益往往受到他人的侵犯。如果法律把事实婚姻排斥在外,则妇女、儿童的权益无法得到婚姻法的保护。在实际生活中,妇女的权利最容易在事实婚姻中受到侵害,因为按照现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事实婚姻一般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事实婚姻中的妇女并不能取得“妻子”的地位,这对于妇女而言显然是不利的。
3)事实婚姻并不能取代法律婚姻。
在各国婚姻制度中,法律婚姻均是核心,是主体,而事实婚姻是少数。我国也表现出同样的状况。虽然事实婚姻占有一定的比例,但是大多数适婚人群还是选择了法律婚姻。[]婚姻进化史是一部婚姻形式的文明史,从人类无拘束的群婚至今之一夫一妻制,从抢夺婚、买卖婚、仪式婚到如今的登记婚,更体现了人类行为规范的发达史。有强制力后盾的法律当之无愧成了婚姻制度的保护神,不容否认法律婚在现代各国之核心地位。否定由法律来制定婚姻形式是一种历史的倒退。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对婚姻进行规范的方法,是引导还是命令,是保护还是强制。笔者认为,法律婚姻应该成为我国的主体,但是这并不代表不对事实婚姻加以保护,政府的职责一是要适当引导人们采取法律婚姻,另外一方面要对事实婚姻采取一定的保护。
五、完善我国事实婚姻保护的法律对策
 
通过以上的论述,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在适当引导的同时加强和完善对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来看,我国对于事实婚姻的态度是很模糊的,既没有说承认也没有说否认,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难题。因此,我国有必要继续修改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来完善我国对事实婚姻的保护。笔者认为,在保护事实婚姻方面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有条件地保护事实婚姻
笔者认为,保护事实婚姻是有条件的,即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事实婚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在具体的条件设定上,应该照顾到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以及我国原有的民事习惯等。笔者经过研究认为,我国应该把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的条件设定为如下几个:
1.自愿。不管是法律婚姻还是事实婚姻,自愿均是一般要求,也是基本要求,体现了婚姻自由。如果不是自愿的婚姻,如采取胁迫等手段则不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还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同居至少5年以上,有子女的不受该时间限制。笔者认为,以夫妻名义同居虽然是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之一,但是在同居时间上应该做出严格的限定。笔者认为以5年为期间比较合理,应该在5年时间中,家庭关系经过了一定的磨合,能够形成比较稳定的关系,同时,有子女者不受该时间期间的限制,则是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特别是使儿童的权益能够得到婚姻关系的保护。
3.满足婚姻法的某些条件。
笔者认为事实婚姻要取得婚姻法的保护就必须满足法律婚姻的某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同居时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得为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以及双方均无配偶。如果不能满足这些条件,则只能按照一般的同居关系处理,而不能认为是事实婚姻,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确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笔者认为,在确认事实婚姻的效力方面,就是把事实婚姻视作法律婚姻,即作为合法婚姻的一种,并且给予同等的法律保护。法律给予婚姻关系以保护,无非就是设定婚姻关系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笔者认为,在事实婚姻中,婚姻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要点:
1)双方享有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关系主要表现为同居义务、贞操义务等等,即事实婚姻的双方同样享有配偶权这一重要的民事权利。
2)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3)财产权利方面,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于事实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
4)继承权方面,夫妻双方互相享有继承权。若双方同居不满五年,一方可作为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给财产。
5)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事实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当然就是婚生子女,这一点应该不会有什么疑问。
6)在重婚问题方面,事实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与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是事实婚姻夫妻,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按重婚处理。以此显示国家对事实婚姻和登记婚姻的同等保护。www.lawpass.cn
(三)事实婚姻的离婚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法律通过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就可以把事实婚姻当作法律婚姻一样来保护。但是在离婚问题上,事实婚姻和法律婚姻有所不同。因为事实婚姻双方在缔结婚姻过程中并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因此不能去婚姻登记机关解除婚姻关系,所以事实婚姻的离婚只能去法院起诉。
事实婚姻的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应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离婚诉讼,享有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上的权利义务。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方面应该和法律婚姻相一致。
笔者认为,通过上述三个方法就可以比较好地保护事实婚姻,避免一些社会成员的两性关系被排斥于法律保护之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男女双方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认为成立了事实婚姻,否则便不能成立事实婚姻,只能按照一般的同居关系来处理。www.lawpass.cn
 
结语
本文从研究事实婚姻的基本概念和构成要件入手,分析了事实婚姻的概念特征。在此基础上,本文以比较法的眼光审视了其他国家关于事实婚姻的法律制度,从这些国家的做法中吸取一些经验。我国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事实婚姻采取了不同的规定,但是总体上看我国法律对于事实婚姻的态度很不明确,需要法律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保护事实婚姻。笔者认为,我国应该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即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事实婚姻就能够受到法律婚姻同样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事实婚姻关系双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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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杉.论事实婚姻.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92-96
[] 根据笔者的观察,在我国社会生活中,青年男女一般先在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随后设宴席、办仪式,如此才被一般的社会观念认可为已经缔结婚姻。因此,实际上我国更类似于“登记+仪式”的婚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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