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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者犯罪及刑事责任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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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郝缎  来源:网络  阅读:

 

内容摘要:精神障碍者有异于常人的特性,表现在犯罪方面亦是。我们关注精神障碍者的成因、犯罪特性、刑事责任等问题,希冀相关机构和人员客观、公正地对待精神障碍者犯罪的现实情况,积极预防各种精神疾病的出现及发展,从而控制和减少因精神障碍而导致的犯罪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精神障碍;犯罪;刑事责任

    当今,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所面临的各方面压力越来越大,导致精神疾患比率越来越高,精神障碍者的犯罪也呈上升趋势。精神障碍者犯罪问题涉及的领域较为广泛,既涉及司法精神医学的范畴,也有心理学内容,当然更要涉及刑法学和犯罪学的相关内容。实际上,精神障碍者的犯罪情况十分复杂,有的犯罪性质甚至十分严重,与精神健全者相比,有其特殊性,所以,对精神障碍者犯罪需要各学科加以特别关注,尤其是刑法学,应通过借鉴其他学科对精神障碍者病情轻重的认定、精神障碍的形成及犯罪原因的产生等来更加准确解决精神障碍者犯罪后的刑事责任及刑事处罚问题,最终,使精神障碍者犯罪的防治达到预期的效果。

一、精神障碍者的界定

    精神疾病与精神障碍是两个既有联系又不尽相同的概念。虽然迄今为止,对精神障碍的范围认定还未形成高度共识,但大都趋向于精神障碍与精神疾病相比,它的范围更为宽泛。精神障碍包括两类情况:一类是精神病或精神病性障碍,如: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情感性精神障碍、心因性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达到中度(痴愚)或者更为严重程度(白痴)等,这是一些已被医学确认为疾病的严重精神障碍;另一类是尚未被公认为疾病的一些精神障碍,又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心理障碍等。这两类精神障碍者,不仅仅是病情轻重表现不同,而且还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第一类可以称为精神病,而第二类则不宜称为精神病。可以用“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作为各类精神障碍的总称。我国刑法典中只有“精神病”一词,并未详细规定精神病的范围以及和精神障碍者的联系与区别,一般多依据司法精神病学上关于精神障碍的认识和见解来认定,即“对刑法中精神病词义应作为精神疾病”来理解,但在如何具体理解上,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至于精神障碍者犯罪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轻重,除了医学标准,还有法学标准:即看精神障碍者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具体情况。

二、精神障碍者犯罪的原因

    实证学派的犯罪学说,其着眼点不在于犯罪的“行为”,而在于“犯罪人”。研究犯罪人的目的,在于阐述犯罪人的特性,认为犯罪人具有某种精神上的缺陷。虽然精神障碍并不必然导致犯罪,但确实有部分精神障碍者犯罪是由于其自身精神障碍的发作或影响而发生的,精神障碍与其犯罪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精神障碍者犯罪的病理原因有:精神障碍者大多不能正确认识自我和周围环境,难以对外界刺激做出准确和适当的判断、反映,出现诸如知觉障碍、思维障碍、注意和记忆障碍、情感障碍、意志和运动障碍、意识障碍、智能障碍、欲望障碍、性格障碍等。具体表现为:幻听、幻觉(假想敌)、妄想、情绪躁狂、易激惹、自制力差、易冲动、攻击性强、抑郁、情绪低落、精神错乱、意识不清、谵妄、欲望亢进等等。他们不仅仅是精神障碍患者,更重要的是这些精神症状容易导致犯罪。但精神障碍并不是所有人犯罪的原因,罹患精神障碍而不犯罪的人很多,而精神障碍者犯罪并不一定都以精神障碍为唯一或主要的原因。精神障碍者犯罪除了精神病理原因之外,还有其他方面的因素。对精神正常者犯罪发生影响的各因素,对精神障碍者也都起着相同的作用。这些影响精神障碍者犯罪的现实因素有:一是社会因素:社会生活环境中存在着各种不利因素,如:不良的社会风气、公共舆论、家庭结构等,这些不利的外在因素对精神障碍者起到了潜移默化的影响,为精神障碍者犯罪提供了机会,创造了条件。二是文化因素:文化决定了人类的思维与活动方式,构成了一切实践活动的大舞台,犯罪是社会文化的一个侧面反映。文化对犯罪者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对犯罪者人格、犯罪的原因及犯罪手段与技能的影响。精神障碍者一般文化程度偏低,辨别是非能力差,容易失足堕落。三是经济原因:部分精神障碍者工作能力较差,没有丰厚、稳定的收入,经济地位低下可能使一些精神障碍者产生不满情绪或反社会意识,进一步导致犯罪现象的发生。四是自然因素:时间和空间是制约人类活动的基本条件。不同的季节、不同的时刻与不同的社会周期;不同的气候条件、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等,对犯罪的发生、犯罪的种类等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精神障碍者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及承担

    犯罪人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后果,即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罚处罚。所以刑事责任在刑法中居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因其特殊性,故而精神障碍者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问题尤其值得关注。

    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方向,即行为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时,如果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为有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反之,如果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则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有多种因素可以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我们注意到人的各种知识和能力是随着身心的不断发育、成熟、学习、实践而逐渐拥有和丰富的,所以年龄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是首先要考虑的一个因素。其次,精神状态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也不容忽视,精神障碍可能对人的意识、意志、思维、情绪造成严重损坏,精神障碍者,对于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的比正常人减弱,有的甚至完全不具备。

(一)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那么,认定精神疾患即精神障碍者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应以什么为标准?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两个标准:即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

    1.医学标准:也叫生物学标准,即实施危害行为者必须是医学上认为正处于发作期的精神病人。首先:行为人必须是精神病人,即中国司法精神病学中所指的第一类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等。他们因精神功能障碍而导致其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的完全丧失。其次:精神病人必须实施了特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些危害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如果精神正常者实施,即构成犯罪和应承担刑事责任。虽然是精神病人,如果没有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自然不是刑法规范调整的范围。再次:精神病人实施严重危害行为必须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即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必须是精神疾病的发作期,精神疾病的发作与严重危害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精神病人虽然处于发病期,但其危害行为不是由于其精神病理性机制所致,即其精神疾病与危害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时,应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医学标准虽然能认定行为人罹患何种精神障碍,但不能说明精神障碍是如何导致行为人实施犯罪这样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个对司法机关来说十分重要的问题,这就需要从另一个角度即法学标准来全面认识有的精神障碍者为什么不承担刑事责任。

    2.法学标准:亦称心理学标准。精神障碍者的危害行为从医学角度看是由其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但从心理学、法学的角度来看,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其行为时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不能正确地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危害后果,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地选择实施或不实施危害行为。当然,具有其中之一情形,即应认定为丧失责任能力,而不要求两者同时丧失。

我国刑法采用了医学———法学标准,兼采两者之长,把精神障碍与犯罪行为纳入因果关系之中来考察,既考虑行为人在犯罪时是否处于精神障碍状态,又考虑精神障碍对行为人在犯罪时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否有影响及影响的大小,为尽可能准确地认定刑事责任能力设置了双重保险。

对实施危害行为的无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刑法规定其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从认定犯罪看:定罪必须具备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犯罪构成,无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符合犯罪的主体要件,如果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客观归罪,从根本上违反了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从刑罚适用看:我国刑法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改造罪犯,预防犯罪,即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要达到这一目的,被适用刑罚的对象必须有能力承担刑罚处罚。精神障碍者因其精神病理作用不能正确理解对其刑罚处罚的原因和对其改造的意义,如果给予其处罚,则既不能震慑社会上不稳定分子,也失去了人民群众的理解和同情,既达不到特殊预防的目的,也达不到一般预防的目的。

(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是介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之间状态的一类人。根据司法精神病学理论和鉴定实践,一般认为,有两类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者:一类是处于早期或部分缓解期的精神病患者;另一类是某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者,如:轻至中度的精神发育迟滞者、脑部期质性病变或精神病后遗症引起的人格变态者、神经官能症中少数严重的强迫症和癔病患者等。从实际情况来看,各种类型的精神障碍对人的精神活动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有的影响严重,有的影响轻微。同样一种精神障碍,对于不同的患者,影响也不完全相同。精神障碍作为一种疾病,反映在患者身上,通常都有从产生到严重的逐渐发展过程。相反,如果对其疾病进行治疗,精神障碍者的病情也可能得到不同程度的缓解。所以,不同类型的精神障碍者,甚至同一类型以及同一精神障碍者在不同时间的行为辨认能力特别是行为控制能力,在程度上自然会有所不同。有些人具有与正常人相同的行为辨认和控制能力;有些人完全没有行为辨认和控制能力;有些人虽然有一定的行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但与一般人相比,这种能力是不完整的,相对减弱的。因此,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于最后一类人,在认定他们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上,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是正确的选择,也是符合刑法精神的。

四、精神障碍者犯罪的防治

    为了减少犯罪并最终消除犯罪,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必不可少,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犯罪更为重要。犯罪的预防和惩治,是犯罪防治体系中的不同方面,相辅相成,联系密切。

(一)精神障碍者犯罪的预防

    犯罪预防是指为消除各种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动员一切社会力量而采取的防止和减少犯罪发生的综合治理措施。由于犯罪原因十分复杂,呈多层次、多方面,所以,需要建立综合防御机制来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精神障碍者犯罪,由于其特殊性,用预防一般正常人犯罪的方法尚不能完全、有效地阻止精神障碍者的犯罪。应仔细分析精神障碍者犯罪的病理原因和其他原因,掌握其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精神障碍者犯罪的发生。

1.遗传预防

    从生物层面考虑,早期精神医学认为精神障碍乃因体内液体失衡或遗传所致。迄今为止,遗传已被证明是导致精神障碍的重要因素之一。专家采用家族研究、双胞胎研究、领养研究、单基因或多基因研究、显性或隐性遗传以及染色体研究等方法,发现精神分裂症、精神发育迟滞、癫痫、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酒瘾等的形成存在着遗传因素。因此,对有精神病家族史的精神病患者,应控制其结婚、尤其是生育,避免将精神障碍遗传下去。摒弃先天缺陷基因,对于预防精神障碍及其犯罪的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躯体预防

    躯体疾病不仅可以危害人的肉体,而且也可能对人的精神造成损害,引起精神障碍。比如:躯体感染导致意识障碍;内脏器官疾病导致意识障碍、精神病性状态等;内分泌障碍、营养代谢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血液病、恶性肿瘤、爱滋病等都有可能使人产生妄想和处于抑郁状态。未病之前,人人应从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注意坚持躯体锻炼,养成健康的体魄。得病之后,要积极治疗可能引发精神障碍的躯体疾病,以避免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的发生。

3.心理层面预防

    精神障碍的原因,除了生物层面的因素外,还有心理层面的影响。心理因素对精神障碍的形成、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精神健康的人,对自我有深刻的认识,善于解决内心矛盾和冲突,勇于承受应激和挫折,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避免精神障碍的发生。如果心理不健全,面对现实中难以解决的问题时,容易引发各种精神障碍。比如:一个人的目标不能达到或不能全部达到,如果同时存在的动机不能得到满足或不能得到全部满足,就会形成动机冲突。有的人经受不住冲突的痛苦折磨,出现精神崩溃。实际上,人人都会面对不同的挫折,挫折对人的心理影响是消极的,可以使人产生紧张、不安、沮丧、愤怒等不利于人心理健康的情绪。但每个人摆脱这种消极影响的能力不同,部分人在挫折的打击下,一蹶不振,意志消沉,过多的挫折及缺乏正性增强,导致各种精神问题的出现。要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人人都要注意自身的心理状况,及时调整不适应的心理及不良情绪,避免出现精神障碍从而导致犯罪;社会相关机构和人员也要关注人们的心理状态,适时地加以必要的疏导,实现心理与躯体、个体与环境的和谐。

4.社会环境层面预防

    人类的行为往往受社会环境的影响,每人在社会中的状况也不尽相同,有的人拥有财富、健康、名誉、荣誉、尊敬等,有的人则受人非议,财产缺失,自由受限等。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迁,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冲突,会引发各种精神障碍。有关机构、组织应创造和维持一种有利于精神健康的社会环境,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稳定,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生活水平,减少恶性应急事件的发生,使人们能够安居乐业,心情舒畅。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减少精神障碍及其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二)精神障碍者的治疗

1.精神药物治疗

    随着生物化学的发展,不断有治疗精神障碍的药物被研制出来并投入使用,现今已完全可以借助药物来控制人类的病态行为,如抗精神病药、抗抑郁药、抗焦虑躁狂药、精神振奋药、镇静催眠药等。然而药物的使用,仍无法消除、控制精神障碍产生的原因,只能影响外在的行为。尤其不能忽视的是:所有药物都有相当广泛的副作用,因此,药物的使用应严格限制,药物治疗应结合其他治疗手段,作为其他治疗手段的铺垫或补充措施。

2.心理治疗

    心理治疗是指以言语或非言语的沟通方式,对患有精神障碍的罪犯施以治疗的方法。是借助于对心理学知识、理论、方法和技术的运用,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业人员来完成。通过咨询、交谈、心理分析、角色游戏、心理剧、完型游戏等了解精神障碍者的真正思想问题所在,并通过心理上的影响方法来加以改造。心理治疗需要患者的配合,而精神障碍者罪犯如果没有接受心理治疗的意愿,则很难展现心理治疗的功能,应在包容、理解、尊重的基础上,力求转变精神障碍者思想,使其接受心理治疗,以期达到较为理想的改造效果。

3.社会及环境治疗

    处于监狱、拘役所等监禁环境中的罪犯,由于与社会隔离(尤其是长久被隔离的情况下),一旦重返社会,则无法重新适应社会环境,难以达到社会生活的目标。所以社会及环境的治疗也是防治方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精神障碍犯罪者回归社会后,有关机构、组织应解决他们面临的各种问题,恢复其受损的社会功能,对其进行道德情操和行为规范的引导,并通过系统的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实践教育等,使其顺利融入社会,成为能够自食其力、适应实际社会生活的人。此外,对一些犯罪性质较轻的精神障碍者,可以适用缓刑、管制等刑罚,放在社区进行矫正,不改变原来的生活环境,不与社会隔离,通过开放式的矫正措施,修复精神障碍者罪犯与社会的全方位联系,增强其适应社会的心理和行为能力,更有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

    作为一种特殊群体,各学科从不同角度对其行为的剖析,有助于形成更为客观、全面针对精神障碍者犯罪的法律和司法对策,控制和减少精神障碍者犯罪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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