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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购物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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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峻宏  来源:网络  阅读:

 

摘要:目前由于都市生活节奏的加快,通过网络购物的人越来越多,网购行为也越来越频繁。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网上购物交易总额去年仍实现50%左右的增长。但是,这样的背景下,由网络购物引发的消费纠纷也频频发生。那么,应该如何去避免这样的纠纷?本文对此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网络纠纷;网络实名;诚信

 

一、前言

    艾瑞咨询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网络购物交易规模(实物类商品为主)达2630亿元,较2008年增长105.2%。其中,仅淘宝网的交易规模就达2083亿元,连续5年实现100%以上的增长。进入2010年以来,网络购物市场发展更为迅速,艾瑞咨询最新市场数据显示,2010年第一季度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突破千亿元,达到1026.9亿元,同比增长119.4%。与此火爆景象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由假冒伪劣商品、霸王条款、随意曝光买家隐私等引发的消费纠纷与日俱增,由于网购市场监管缺乏具体的相关政策,消费者维权困难重重。据统计,2009年淘宝网消费者维权部一共介入处理网购纠纷数十万起,占总交易笔数的万分之五。

二、网络购物消费者维权困难的原因

    网络购物与传统的购物方式相比,优势明显,但其虚拟性、流动性、开放性、无地域性也给电子商务发展带来不少制约,同时给传统法律带来诸多挑战。消费者对销售者和商品的知情权受限,容易受到商户欺诈,引发产品质量纠纷,纠纷发生后管辖法院又难以确定,消费者举证也很难。1.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遏制网络诈骗十分乏力,这也导致网民维权困难重重:我国现有征信体系建设落后,条块分割严重,法院、银行、工商等系统的内部征信不仅信息更新落后,而且适用范围狭窄,一些信息参考价值不大,有时还会误导。2.《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并没有达到立法预期,没能真正应用、普及到日常的网络交易中,电子证据获取的代价较大。按照现在实务惯例,为满足实践中一些法官的判案标准,当事人对电子证据要进行公证,但公证收费很高,大大超出普通网民的承受能力。3.网络购物诈骗治理遭遇行政不作为,网络购物欺诈案件举报立案率低。调查和处罚网络欺诈行为本应是公安部门的法定职责,但在法律实践中,网络购物受害人向公安部门举报时,往往会被以不属于其管辖等借口推来推去,直至网络购物受害人不得不自认倒霉。这在无形中助长了诈骗分子的气焰。4.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网络购物诈骗、侵权的形式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给消费者和相关权利人维权带来更高的成本、更多的不便。5.网络购物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不能满足电子商务发展对司法高效率、低成本的要求。电子商务纠纷案件通常标的额小,数量多,目前司法资源有限又效率低下,成本高昂,无法适应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三、网络购物纠纷解决的措施探讨

(一)强化网络购物纠纷首问责任制

    淘宝网宣布作为2010年淘宝消费者年重要举措之一,淘宝网消费者维权首问责任制是让在交易后维权处于弱势的消费者重新获得平等,实质上是网规颠覆了旧有的商业规则。一旦出现卖家不配合售后维权的情况出现,淘宝网动用消费者保障基金将对买家进行先行垫赔。而后再追究卖家的相关责任,如果卖家受到冤枉,那淘宝网将承担此笔纠纷中产生的费用。

(二)尽快推广网店实名制

    从7月1日起,工商总局将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网店实名制正式启动。规定从多个方面作出了规定,力图全面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例如,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办法》根据网络消费特点,从消费者有效识别网络经营主体真实身份、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行为规范、交易合同、交易凭证、交易信息保护、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维护消费者权益应当履行的义务、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等方面作出规定。

(三)制定诚信体系建设的标准和规范

    打破目前各行业征信系统分割的现状,将各行业征信系统进行统一整合,并向社会公众开放,这样才能有效遏制网络欺诈行为。此外,我们要推广和普及《电子签名法》,细化电子证据司法认定的标准,使其更具操作性。另外,国家还可以考虑建立电子商务司法解决的新途径,如建立独立的网上司法机构,针对电子商务小额纠纷及时、快速地做出审理和判决。

(四)加大对发布虚假网络信息及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虚假信息与网上诈骗已成为网络购物环境的两棵毒瘤,不少非法之徒充分利用网络的传播速度快、隐蔽性强及监管难度大的特点,大行发布虚假信息及欺诈之能事,侵害消费者利益,敛取消费者的钱财,已到了非根治不可地步。工商部门、司法机关应引以高度重视,加强查处和惩治力度,规范网络经营秩序,为消费者创造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

(五)强化网络营运商的监管责任

    网络购物纠纷产生与网络营运商对销售商家的营销信息发布审查不严和监督不力是相关联的,网络营运商对销售商家所发布的信息应负审查义务,并负责进行监管,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对于快递物流业,淘宝网应尽快建立起一套推荐物流指数评价体系。每个月将根据每个快递公司当月的投诉量、投诉处理量、快件准确送达率等系列参数进行综合评定,建立物流指数进行排名公布,最终通过市场的手段,交由用户来选择和淘汰。

 

参考文献:

[1]王军.网络传播法律问题研究.群众出版社.2008年版.

[2]杨坚争.电子商务安全与电子支付.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

[3]于巧娥,王震.电子商务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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