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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性质的经济犯罪状况与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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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黎理/裘树  来源:网络  阅读:

 

内容摘要:腐败性质的经济犯罪是当代中国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根据国际组织、中国司法和行政机关公布的官方数据对中国的腐败现状做出了客观估量,并在此基础上对腐败性质经济犯罪的特质进行高度概括;探讨了腐败性质经济犯罪的深层次成因。对于全面客观地理解此类犯罪的性质、科学地构筑防治对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腐败性质的经济犯罪;现状与成因

    腐败性质的经济犯罪主要是指贪污和贿赂两大犯罪。自改革开放以来,腐败一直困扰着我国社会,并成为屡禁不止的负面社会问题。分析这类犯罪的状况与成因,对于全面客观地理解腐败性质的经济犯罪,科学地构筑此类犯罪的防治对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基本状况与主要特点

(一)基本状况

    由于腐败活动具有隐秘性,精确测量腐败相当困难。被曝光和查处的腐败案件其实只是“冰山一角”。

    综合分析高检和高院历年报告中所披露的数据,可见,我国腐败现象的发生可分为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80-1984)

    在八十年代初,刚实行改革开放,社会物质利益的分化尚未全面展开,腐败主要是发生在率先实行改革开放的几个沿海省份,是地区性的,腐败案件的数量、涉案金额和人员也相对处于低位。这一时期腐败主要是官员收受走私物品,在行使批准出境等行政管理权利中收受贿赂,放纵甚至参与走私贩私活动,但主要是个体行为,不具有集团犯罪的特点。[1]

    2.第二阶段(1985-1992)

    随着改革步伐的加快和双轨过渡模式产生,迅速发展的经济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使多种商品尤其是稀缺资源和商品供不应求。而政府享有所有社会资源的配置权,掌权官员自然成为需求者争相贿赂的对象。因此这一时期腐败波及范围很广,社会影响也很大,以致腐败现象在1989年前后达到第二个高潮。

    3.第三阶段(1992-1998)

    进入90年代,市场化势头很猛,形成了国家为主导的多种形式的卖方市场,包括产权转让、金融、证券、国土批租市场等。由于缺乏其应有的特殊市场机制和制度,出现了许多新的腐败形势,涉及的金额远远超过以前的规模,其最高峰出现在1997年。国际透明组织发布我国这一时期的清廉指数(CPI),专家对其分析后得出,1995年我国CPI为2.16,1996年则为2.43,属于极端腐败阶段。[1]

    4.第四阶段(1998至今)

    1998年之后,腐败呈逐渐增长趋势,而且腐败大案要案数量、涉案金额和县处级以上人数明显增加,远远超过以前的几个时期。、

    从全国法院判刑的腐败案件来看,2003年以来,大案的数量明显呈增多之势,职务犯罪居高不下,案犯的职务越来越高。仅2003年,全国法院共审结职务犯罪案件22986件,其中有537名县处级以上官员因腐败而被判刑,其中有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等6名省部级官员。

    原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陈良宇和最近发生的广东省原政协主席陈绍基、浙江原纪委书记王华元、重庆文强与从事走私、洗钱和赌博的“腐败利益集团”黑金交易是典型例证。

    2008年,全国被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共有15.1万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4960人;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32005件39265人,其中大案19729件,要案2538人。

    由于我国反腐败的数据统计和披露还很不全面,往往只公布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没有或者只是偶尔提及涉案金额,让人无从计算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对来说,检察院的数据统计相对全面些。从1983到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每年的工作报告中都公布了查办腐败案件所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金额达642.3亿元。尽管这已是一个惊人的数字,但我们还可预见那些“外逃”的、尚未曝光的、或已被挥霍一空的经济总量,不难想象,实际腐败案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堪称天文数字。胡鞍钢认为“,在90年代后半期,我国各类税收流失性腐败、地下经济腐败、公共投资与公共支出性腐败、寻租性腐败等四种主要类型的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9875亿-12570亿元之间,占当年GDP总量的13.2-16.8%。”

(二)主要特点

    从2001年后,我国CPI指数出现了下降趋势,但不可否认的是现今依旧处于比较腐败阶段,腐败大案和高层腐败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且腐败进入了高发期、频发期,并形成了新特点。当前腐败犯罪呈现的八个新特点,其中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资源开发等资金密集领域仍然是高发区。一是大案数量明显呈增多。2003年以来,百万元以上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在逐年上升,千万元以上的案件也时有发生。二是县处级以上要案比例较大。全国共查办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占立案总人数的7%左右。三是资金密集等领域属高发领域。发生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这6个重点领域以及出版发行、银行信贷、电力等9个重点方面的案件,占72.4%。四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比例逐步上升。如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7698人,占立案总人数的24.1%。五是贿赂案件比例上升趋势较明显。如2006年,贿赂案件占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总数的39.2%。六是一些地方和行业窝案串案增多。许多案件的查处,往往拔出萝卜带出泥。上下勾结、内外勾结作案现象比较突出。七是作案手段趋于隐蔽化、智能化。出现了诸如以低卖高买、合作投资、委托理财、挂名领取薪酬等名义和形式掩盖犯罪,钻法律空子的新型犯罪形式。八是向境外转移赃款外逃现象增多。据统计,现在真正逃往境外的贪官有二百多人。

二、成因窥探

(一)时代背景促成腐败的规律性发展

    1.历史渊源

    我国几千年来是一个以人治代替法治的国家,强大的历史惯性使得人治观念根深蒂固。掌权者往往只按自己的主观意愿去办事,忽视法律的存在。国民形成对权力的盲目崇拜,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为数众多的人法制观念缺乏,对规则淡薄,常常用人情来代替法制和规则。

    2.现有体制的缺陷

    (1)政企分离不彻底,官商不分

    改革开放后,政府虽然放开了对大多数企业的管制,但在某些特定的行业,连接政企的脐带仍未完全剪断,政府在这些领域常常以行业管理和维护市场秩序为名,通过法令、政策、行政法规等手段从事各种反竞争活动。

    (2)行政权干预司法权实施

     我国司法权独立性不够,行政权则过分强大。行政权往往凭借其强大权能非法干预司法权的正常运行,而我国确保司法独立的一系列关键制度又是缺失的。司法权的“不作为”并且未能独立于各类政治力量使其对腐败犯罪的惩罚力度大打折扣,导致以权压法的事情时有发生。

    (3)转轨时期的混乱

    改革开放后实现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新旧体制的转换带来了紊乱和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为腐败的滋生和蔓延提供“温床”。已有的立法滞后,现有的立法未能完善,执法能力也不能一下子与高发的经济犯罪相适应,造成某些立法和司法上的漏洞。现代化进程开辟了新的政治权利行使的领域,给腐败创造了新的机会。

    3“.一切向钱看”的社会环境影响

    市场经济解放了束缚生产力的桎梏,却也同时激发起人们追求资本积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欲望。越来越多的人“一切向钱看”,最终形成一种难以逆转的社会心态。一些官员受到了这股思潮的影响,产生了不正常的心理,铤而走险。

(二)自发内在因素是腐败发生的主观内部条件

    1.利益驱动

    腐败通常和政府行为特别是政府的垄断性和任意处置权相联系。很多关乎民生的被管制和被授权,往往给有些掌管授权和审查权的官员以垄断的权力。在由政府官员控制的绝对的“卖方市场”中,买方中的一部分人在利益的驱动下,采取以贿赂的方式来争夺“卖方”手中的“稀缺资源”,成为政府官员的被选择对象。少数政府官员以“权力求租”,以回扣、红包等形式收取“买方的”巨额贿赂。

    2.低风险、高收益犯罪特征带来高发案率

    低风险和高收益导致犯罪。数据显示,我国实际的腐败发案率远大于官方公布的数据。按照国际上采用的“腐败黑数”来衡量从事或涉及腐败公务员中没有受到查处的比例,我国的“腐败黑数”至少为80%,腐败的低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另外,腐败者越来越多地通过各种途径隐藏腐败所得,这无形地提高了案件的发现和侦破难度,降低了腐败的风险性。截止2008年底,近30年来,约5400人出逃国外,外逃资金675亿美元。这5400人只是外逃的一部分,而国内没外逃又未东窗事发的,相信他们的“资产”也不会相差甚远。事实上,巨贪被揭露仍属小概率事件,揭露后被彻底清算的更是微乎其微。

(三)预防机制失灵

    1.权力过分集中

    不受制约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部门的一把手,集人、财、物等多项大权于一身。高度集中的权力运行机制其实就相当于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其风险和危机应该说早已注定。

    2.权力缺乏制约

    来自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纪检监察机关、法律的制约机制不完善;大众传媒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缺乏相对独立性,受权力干预、限制采访普遍,“有利不问”等现象;权力实质主体与执行主体分离;权力执行主体和权力执行后果承担者的分离;人民群众民主法制观念薄弱;缺乏制度和体制保证导致社会大众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虚置化;信仰迷失促成腐败盛行等方面存在弊病,从而导致权力运行的无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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