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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侵权法上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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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安  来源:网络  阅读:
 
    [摘    要]: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德国法系所创造出的编纂概念①,是极尽抽象化与体系化的产物。本文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基本原理与在侵权法中的制度表现来充分论证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本质与性质,进一步阐述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基本理论问题。并阐述观点。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债务;请求权竞合;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德国概念法学的理论构造之一,在侵权法中穷尽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具体类型也是一件难事,源于民事生活的复杂性与多样化,法律作为一种事后规制的方法无法全面地予以描述。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受潘德克顿学派影响而产生的编纂概念,有其理论与现实的合理性与实用性。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体系是复杂的,本文就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蜻蜓点水地进行一定的论述。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
学理的通说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也即数个债务人不具有主观的共同关联性,不具有共同的目的,其行为偶然结合对债权人造成了同一的不可分的损害后果,其实质仍是数个债务人数个不同的单一的债务。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产生原因之探析
通说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出现了法条竞合,其本质是广义的请求权竞合。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为债的一种独立的类型原因在于其发生原因上的不同,是因为数个债务人之间没有主观上的共同关联,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其行为在事实上偶然结合造成了不可分的同一的损害后果而产生的一种独特的债的类型,区别于连带之债。
    三、侵权法上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一)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性质
“超市买刀案”②是典型的“间接结合”的案例,数个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只是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原因和条件,并不能直接造成损害后果。类似于“间接结合”这种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鉴于其各自行为的独立性,数行为之间不存在主观目的共同与客观行为共同,对因这种偶然的情况导致的同一损害后果各个行为人应依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承担自己应付的责任,这是该种侵权形态的一般原则。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造成同一且不可分的损害,且各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也无法划分时,在这里侵权法引入了“不真正连带债务”这一法律技术来解决这一问题。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性质正好与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相契合。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同不真正连带债务一样,都是由债务人的行为在事实上偶然结合而产生的债的关系,实质上是由于法条竞合引起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只是在损害赔偿责任不能确定的情形下,为了实现侵权法“填补损失”的立法目的与功能,才要求数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此种“连带责任”实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故在这个程度上说,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性质是不真正连带债务的一种典型形态。③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性质
第三人侵害债权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的旨在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造成债权实际损害的行为。债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债的相对性是指债的对内效力;债权的不可侵性是指债的对外效力。由此而言,债的相对性并不能否认债权的不可侵性。④债权与物权同样具有对世性与不可侵性,理由是债权并不是完全封闭的,它也是一项财产权,有可能为第三人知晓并有可能被其损害。
以债权人的债权不得实现或者不得完满实现为目的,故意侵害债权致使债务人履行不能、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侵害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人身等即可认为是债权受到了侵害。在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形下,为尊重债权的相对性和防止侵权责任的不当扩大,应以第三人具有故意或恶意侵害债权的目的为其主观的构成要件。⑤在第三人侵害债权中,若因第三人的侵害债权行为致使债务人违约时,则该第三人与债务人须向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在这种情形下不真正连带债务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有了重合与交叉,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可用来解决第三人侵害债权时的这一类法律问题。由此可见在第三人侵害债权致使债务人违约时,第三人与债务人均应向受损害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此种“连带责任”的性质应为“不真正连带之债”。
    (三)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⑥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都是由于法律竞合而产生的责任形态,实质上都是广义的请求权竞合。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最大的不同是就由此而产生的数个请求权的行使存在行使顺序上的区别,在补充责任中,实施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有轻有重、有主有从。这种情形下的数个责任有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区别,间接责任是从属的第二位的责任,为了体现这种责任性质和关系的不同,立法者采取补充责任形态加以区别。权利人必须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在顺序在先的请求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实现全部债权的情况下,要求补充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责任人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后,有权利向直接责任人或者直接侵权人追偿;另一方面的区别是补充责任要求责任人根据其过错程度和实际情形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而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的债权人即可要求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同时或者先后履行全部债务。由此可见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在责任的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四、结语
本文论述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基本理论问题,论述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与产生原因,从理论的角度对不真正连带债务有了一个铺垫性的描述。然后从侵权法的视角论述了不真正连带债务,在无意思连联络的数人侵权、第三人侵害债权、补充责任的责任形态即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实质上是单一主体之债,而非多数人之债,是广义的请求权竞合,可见不真正连带债务存在着广泛适用的空间,其自身具有特殊的制度价值。不真正连带债务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与无可替代性,应该为立法所承认与规定,发挥其独特的制度功能,来更好地调整此类民事法律关系。
 
注释:
①刘克毅.论不真正连带债务—一种方法论的思考.法律科学.2003(6).
②③赵林青.浅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法学.2006(6).
④李敏.第三人侵害债权法律制度探析.宁夏社会科学.2005(5).
⑤梅夏英.论债权的相对性与不可侵性的关系.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
⑥补充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施加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同一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了同一内容的给付责任,受害人享有的数个请求权在行使上有顺序的区别,首先须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受害人的债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时再行使顺序在后的请求权的责任形态。
参考文献:
[1]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王泽鉴.民法学说与案例研究(第五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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