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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捐赠存在的问题探求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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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蕾  来源:网络  阅读:


[摘  要]  公司社会责任是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有机结合的责任体系。公司的捐赠行为是公司社会责任的一个方面,是具有一定道义特质的公司社会责任的表现形式。新《公司法》明确了公司在进行赢利活动的同时要承担社会责任。在结合实践中公司捐赠暴露出的法律问题,从公司治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等入手,进一步完善公司捐赠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  公司社会责任;公司捐赠;法律规制

    2008年的雪灾和汶川大地震让我们感受到人们在自然灾害面前的软弱无力,但同时让我们心灵震撼的是社会上各个群体的慷慨解囊尽力减少灾害带给人们的痛苦。其中,各个公司在捐赠问题上的态度和表现差异较大,引起了人们对赈灾捐赠与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普遍关注。例如,私人企业中的加多宝集团(王老吉)捐款也达到一亿元。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私人企业如万科房地产企业,万科企业捐赠200万元,董事长王石对其普通员工的捐款要求为每次以10元为限,由此引发了一些人的声讨,万科的股价连续下跌,在6个交易日内公司市值蒸发了204亿元,万科的品牌价值与去年相比缩水12.31亿元。一些外资企业如三星,麦当劳,诺基亚等捐款不尽人意,从而导致许多人对这些外资企业产生抵制情绪。以上这些例子说明,在特殊时期中,人们对公司在承担的捐赠的社会责任有着较高的期望。

    那么到底企业所担负的捐赠社会责任以何为底线呢,我国现行立法对此是怎么设计的,以及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呢,下文将详细论述。

一、公司社会捐赠的的社会责任

    公司的社会捐赠是公司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以自己的名义向需要帮助的群体或向为公益目的的中介机构,无偿地提供资金、劳务或实物等帮助的行为。公司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按其产生的原因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直接社会责任与间接社会责任。由于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及其不受节制而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例如污染破坏环境、进行不正当竞争破坏社会秩序等,公司因此而承担的社会责任可以定性为直接社会责任;同时从另外一方面讲公司是构成社会这一有机整体的单元之一,要求公司的利益要受到社会利益的约束,公司的经营目标要服从社会利益的目标,公司有责任对社会上的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提供帮助,由此承担的社会责任我们称之为间接社会责任。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是多样的,公司的社会捐赠是履行公司间接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公司社会责任的问题,使传统的以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为公司目标受到了质疑,与经典公司法理论不同,将公司的目标分为两个层次:(1)公司的初级目标(或称根本目标)股东利益即公司的利润最大化,在公司的一般经营决策中,应以此目标为其根本目标。(2)公司的次级目标(或称衍生目标):社会公益,即公司董事在特殊决策过程中,应当把一定社会利益的增进作为决策的主要目标。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对传统的公司目标产生质疑,但从长远来讲有助于树立公司形象,实现公司的长远利益。公司要发展生存,除了要有过硬的技术,提供优质的产品和周到的服务外,还必须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度。公司进行公益捐赠,符合公众对公司的期望,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使读者和观众进一步加深了对公司的了解。每一次的公益捐赠,既是一次公益宣传活动,又是公司及产品的宣传展示活动,这不仅扩大企业知名度和公信度,创造了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的社会效益,同时增加了企业市场占有率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

二、公司社会捐赠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几个典型案例以及问题的提出:

    (一)2004年8月22日,湖南太子奶集团旗下的三家公司因不兑现捐赠承诺,被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告上法庭。问题一,企业的捐赠承诺不履行,丧失商业信用,这种情况下,公司责任虚空化。

    (二)2008年在抗震救灾中王老吉宣布向地震灾区捐款1亿元后,消费者对王老吉的热情达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万科房地产企业捐赠200万元,万科的股价连续下跌,在6个交易日内公司市值蒸发了204亿元,万科的品牌价值与去年相比缩水12.31亿元。问题二,企业在特殊情况下的社会捐赠责任其捐赠的数额底线是多少,其决策机构是哪个?如果捐赠的数额过大与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如何解决,两者利益的平衡点又在何处?

    (三)2008年在抗震救灾中,一些跨国企业捐款力度达不到民众的期望,网络上所谓的“国际铁公鸡排行榜”广为流传,以致于他们不得不集体到商务部“诉苦”,以求官方为他们“正名”。问题三,外国企业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为何反应如此之慢,其企业的内部的治理结构有什么问题?问题产生的关键在于制度设计的缺失,我们来看一下现行的《公司法》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明确了公司在进行赢利活动的同时要承担社会责任。但是,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多方面的,既有已上升为法律义务的责任,也有仍停留在道德义务层面的捐赠权利,两者的界限在哪里?以及行使该权利的决策机构、数额、激励机制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产生了现实中的争议。

三、完善公司社会捐赠的制度设计

    (一)公司内部的社会捐赠决策制度安排

    首先,捐赠决定权主体的规定。理论上认为公司的社会捐赠决定权应该由公司的经营管理主体行使,在“董事中心主义”模式下,公司的经营事务以及相关事务都应该由董事来决定,公司社会捐赠决策权在董事会,这也是世界各国目前通行的做法;我认为可以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赋予董事会以捐赠决定权。董事会的决定权是有限度的,其只能在章程规定的数额、目的等范围内进行,如果超出该范围,应该举行临时的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或者事先经由股东会设计一些紧急捐赠措施,授予董事会在这种危机时刻行使较大数额捐赠的权利,避免企业因捐赠力度大大低于公众预期而出现公关危机。至于对董事会行使捐赠权利的监督,如果利益相关者认为董事会滥用此种授权,可以在事后对董事提起诉讼。外国公司在2008年抗震救灾中表现欠佳,其决策上的难度与反应较慢是一个原因,我认为这与公司的治理结构是相关的。比如美国,公司股份极为分散,正是由于公司股份极为分散,因此要想临时决定进行大额捐赠,难度较大,所需决策时间较久。因此,按照上述的制度安排将有利于社会捐赠的作出,提高公司的公共形象。其次,捐赠的数额和财产来源的规定。应对公司捐赠的财产来源和数额加以限定。数额的规定是公司恪尽社会责任与顾及公司股东权益的一项平衡点设计。因此,公司捐赠不得损及公司的财务结构及债权人利益。公司用于捐赠的资金的额度可以规定一个确定的上限规定,或者规定一个比例,如每年的捐赠额是每年净利润的10%。

(二)外部约束机制

    首先,在损害债权人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下,董事会的捐赠行为效力如何?股东可否撤销捐赠呢?笔者认为,在公司捐赠行为中,公司与受赠人之间是赠与法律关系,因此应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应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公司在能够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二款又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由此可见,赠与合同在交付赠与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作为例外,只要做出了赠与的意思表示,就不能单方面地撤销赠与。如果董事超出权限做出捐赠,捐赠行为也应为有效法律行为。因为从公司章程的性质来看,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制定的文件,对受领捐赠的善意第三人而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除非受赠方明知董事超越了他的权限做出了捐赠的决策而仍然接受捐赠,该捐赠行为仍然有效。第二种情况是,公司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这种情况下,就适用《合同法》第195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据民法原理,在这种情况下,已经捐赠的财物不能请求返还,对没有捐赠的财物可以不在履行。

    其次,完善公司慈善捐赠的激励机制。“对企业而言,在正常纳税的情况下,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使其在付出不太多的情况下,通过捐赠达到其所期望的社会公益效益或公司长远利益的回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刺激公司捐赠的积极性。”2007年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也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利于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同时还可以通过立法对于可享受税收减免的捐赠主体、不同捐赠形式等问题还可以进行更为细化和明确的规定。应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声誉激励制度,对在社会捐赠中表现突出的企业予以表彰和宣传。

    最后,受捐赠单位积极维权。在问题提出部分,指出有些企业在做出慈善捐赠决定后,通过书面形式或媒体机构传播对捐赠意思进行了表达后,捐赠的资金、实物不到位或不全部到位,甚至捐赠反悔,这个问题该怎么解决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属诺成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行为达成合意后就生效,捐赠企业就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除非有法定的免责条款,在捐赠企业不履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来曝光企业的行为,让企业尽快履行义务,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还不履行,受捐赠的个人或单位就应该通过法律的渠道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公司作为一种市场经营主体,其首要目标仍应是股东利益,在一般的经营决策中力图谋求公司利润最大化。在一些特殊时期的决策中其目标才可定位于为社会谋福利。当这两种目标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即股东利益无论在短期内还是在长期来看都无法得以实现时,董事就应当以公司的根本目标———股东利益为标准做出决策,我们不可能要求公司在违背“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来增进社会福利,这既不现实,又不合理。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需要制度的设计来完善,这种制度的设计既要督促公司履行其义务,同时又有利公司利润最大化的最终目标的实现,在两者之间达到一种平衡。

 

[参考文献]

[1]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发布,万科受损10元门品牌缩水12亿[N].北京晚报,2008-6-3.

[2]武俊桥.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理基础[J].法制与社会,2006,(8).

[3]孙鹏程,沈华勤.论公司捐赠中的社会责任———以现行法为基础的制度设计[J].华东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

[4]See R.W.Hamilon:The Law of Corporation(sForth Edition),WestPublishing Co.1996,p.265.

[5]赵万一,张晓玲.公司捐赠法律问题研究.公司法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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