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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者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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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中强  来源:网络  阅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进步、文明的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正在逐步形成,婚姻家庭正在以一种全新的生活模式展现在人们面前。然而由于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第三者”婚外情现象,正在干扰着我们正常的家庭生活与稳定的社会环境,对此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对于什么是“第三者”,目前的立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立法空白,使得“第三者”现象得不到有效的制止,这不利于保护合法婚姻,惩戒婚外侵害人。
一、第三者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危害
1、第三者侵权行为的性质
“第三者”作为一个社会学的概念,它通常是指介入他人婚姻家庭,与夫妇中一方有婚外性关系的人。有些观点把第三者与通奸、姘居混为一谈,抹煞了第三者主观故意破坏他人婚姻关系内容的本质特征。
2、第三者侵权行为的危害
首先,由“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直接导致的恶性刑事案件相应增多,影响社会安定。其次,“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破坏了传统的一夫一妻制家庭模式。再次,“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不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长。家庭在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特殊作用,是任何社会都无法否认的。然而由于第三者插足,引起婚姻家庭的破裂、生活条件的突变对青少年影响较大。
3、第三者行为是否仅仅受道德约束和“谴责”
在一个时期很大一部分学者和司法实践者认为,这种对第三者追究,会产生一系列的不太好的社会效果,并且无法保护感情与婚姻不一致的家庭成员对生活的追求。该观点认为不应当对第三者给予法律上的调整,第三者问题是个道德问题,应当由道德去调整,法律不能越俎代庖。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对配偶权的侵害。“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使配偶一方违反了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忠诚的义务、给另一方配偶带来损害,所以法律惩治“第三者”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其确定为民事侵权,即侵害了配偶权。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配偶权是立法
上的一个严重疏漏。首先,配偶权作为夫妻双方之间的身份权是客观存在的,任何法律都不应当加以回避。其次,不享有权利即不承担义务。由于法律没有配偶权的规定,因此,“第三者”可以肆意侵害婚姻家庭受害方配偶的权利,受害人亦无法向“恶意第三人”(插足者)索赔。所以在立法上,我们应该明确赋予婚姻家庭受害方配偶以一定的权利,使其能够向有婚外性行为的一方配偶主张权利,使婚外性行为得以成为侵权行为、产生侵权之债,受害方配偶可通过提起侵权之诉使其所受之损害得到补偿。
民法通则认定行为人侵权过错的标准应具备四个要件,而第三者的行为恰恰符合了四个要件的规定。其一、行为的违法性。一夫一妻是我国基本的婚姻制度,此制度的实施有待于我国公民的普遍遵守和执行,这是法有明文规定的,违反此制度应为违法行为。按照民法通则的理论规定,如果行为人有民事违法行为,那他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而第三者侵入夫妻家庭,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家庭制度,破坏了夫妻感情,其行为显属违法。其二、损害事实存在。由于第三者的侵入,造成无过错方精神和身心的极大伤害,同时对未成年子女教育和成长受到很大的影响,给他们成长留下隐患,更为严重的大多数第三者插足直接造成夫妻离婚、家庭破裂的恶劣后果,可见,第三者侵权的损害事实明显存在。其三、行为和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和身体上的伤害的是由于过错方的感情出轨引起的,而过错方的感情出轨完全是由于第三者的介入,正因为第三者的介入引起无过错方感情受到伤害的必然结果,二者的因果关系显而易见。其四、行为人主观过错。第三者应当知道她插足别人的夫妻感情是违法的,并应预见到这种行为的后果,主观上应当抑制和控制这种行为的发生和发展,但第三者明知违法,却不予控制,可见主观故意过错的存在。
三、第三者责任的司法适用依据
婚姻法46条规定的精神,过错方损害赔偿应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提出,没有起诉离婚的,不能要求过错方赔偿。那么,第三者赔偿是否应遵循这一规定。笔者认为不然,第三者赔偿不能局限于必须双方离婚,如果第三者破坏了夫妻的感情,其行为的存在已经构成侵权,并已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伤害的后果。是否因此解除婚姻关系,只是双方对于婚姻状态的处理结果,是否造成离婚后果,只能作为认定侵权的严重程度和作为无过错方获得赔偿额度多少的尺度。
第三者和过错方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吗?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但笔者认为第三者赔偿一概适用连带责任很难操作执行。因第三者侵权引发的后果有二种。一种是造成离婚的后果。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种情况下,财产是可分的,过错方有独立的财产,可以判令赔偿损失,在过错方的财产中赔付。另一种后果,无过错方和过错方感情和好,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承担连带责任,因双方的财产是共同的,不可分割,判决执行无法操作,这种情况下,就不适用连带赔偿。第三者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从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后果,其侵权的结果是无形的,给无过错方带来的是精神痛苦,身心创伤,没有体现物质损失,应参照婚姻法46条的规定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的数额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相关因素确定。另外,构成重婚的,应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处理;未构成犯罪的,除民事案件处理外,还应积极建议有关组织按党纪政纪处理,尤其对第三者的处理更为重要。
笔者相信不久的将来,我国也将认同第三者属于侵权,无过错方有权获取赔偿,将得到法律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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