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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干部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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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文俊  来源:网络  阅读:

 

摘要: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热点问题和顽症。如何富有成效的治理和预防“村官”案件成为检察机关的重要课题和任务。本文结合基层检察院办案和预防工作实践进行探究,与同仁共商。

关键词:“村官”犯罪

一、基本特点

1.发案率较高,涉案范围较广。据统计,近五年来,我院处理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案件中,涉及“村官”案件占近三分之二,从中立案侦查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占总立案数的三分之一,而且涉案人员较多,涉及支书、村主任,副主任、两委会委员、会计、出纳、村民小组组长,涉案金额较大,窝案、串案时有发生,所查案件案值均在万元以上。

2.贪贿案件最为突出,“一把手”,党员作案比例大,作案年龄趋于年轻化。我院查办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案件数量最多,受贿案件次之,挪用、行贿案件不足为鲜。从作案成份看,支书、主任犯案率最高。从年龄上看,“36”、“49”现象最为普遍,且趋于年轻化。

3.农特税征收,集资建校修路、农网改造、移民迁户扶持、招商引资、房产土地转让等政务公益活动中职务犯罪增多,且居高不下。少数农村基层干部借举办集体公益事业和代政府从事公务活动之机,直接或变相侵吞集体资产、索贿受贿,作案手段多见于采取收支不报帐、少报帐、重复报帐、虚报冒领、索要他人财物、吃回扣等。

4.巧立名目侵吞公款,不计后果。突出表现:一是以多种名义白条领取个人补助款;二是以自打“证明条据”为凭证,以吃喝招待、烟酒开支、送礼等名义虚报冒领,有的基层干部想法设法索取了一些空白票据,以他人名义填开,采取多种途径侵吞公款。

二、成因

(一)主观原因:

1.当干部的动机不纯。少数基层干部思想扭曲、心理变态,把当干部与发财等同起来。为了当上干部不惜拉关系买选票,当上干部一心想着为自己“发家致富”,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个别人甚至信奉“当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的腐败论调,彻底践踏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2.心理失衡,力求补偿。党的富民政策使一部分人相继走上富裕之路,一些农村基层干部眼看着别人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而自己辛辛苦苦干了一年又一年,所得甚少,心理便失去平衡,潜意识地认为自己付出多,报酬少,遂产生了利用职权捞钱“致富”的念头,一步一步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3.侥幸心理。一些农村基层干部认为工作环境特殊,天高皇帝远,工作时间长,经验比较丰富,作案手段诡密,有的自恃订有攻守同盟或有保护伞,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以为然。

4.法制观念淡薄。农村基层干部大多数时间忙于事务,很少学法,更谈不上懂法,缺乏法制对自身行为的约束。

(二)客观原因:

1.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断层。一些乡村长期忽视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农村干部的政治思想意识不强,少数人在一切向钱看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消极腐朽思想的影响下,抵制不住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利已主义的思想诱惑,在金钱面前丧失免疫功能,走上犯罪道路。

2.财务管理混乱,财务人员素质不高。一些村组缺乏成型的财务管理制度,个别村组甚至不设会计出纳,村组主要干部一身揽、一肩挑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虽有专职会计、出纳,但事实上却是形同虚设,财务人员无职无权。一些村组主要干部利用白条自批自支集体资财的现象比较突出,白条记帐,随意性大,成为集体资产流失的“黑洞”。一些村组根本没有较为规范完善的财务帐据,财务人员不知怎样做帐,财务主管不知如何审批,“节节账”、“白条账”、“口头帐”问题屡禁不止。

3.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网络。一是纵向监督软弱。二是横向监督虚化。

4.查处不力不严。由于种种原因查办“村官”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着取证难、认定难、处理难的问题,加之个别乡镇对检察机关已查处的村干部采取继续留任的态度,使案件震慑教育性不强,群众抱有意见,使极个别犯罪的农村干部不以犯罪为然。

三、预防对策

1.强化农村思想政治工作,选好用好管好干部,使农村基层干部“不想所为”。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好,公而忘私,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深受群众拥护支持的两委班子。

2.全方位搞好监督制约,加大监督力度,使农村基层干部“不能所为”。一是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内部监督,建立以民主集中制为主要内容的约束机制。对容易滋生犯罪的环节,要通过分解权力进行制约和防范。二是要强化纪检监察、审计、检察等部门和乡镇对村组的监督机制,形成一个富有合力的互动网络。三是加强财务监督。要从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提高财务人员素质,规范财务管理入手搞好财务监督。做到会计管帐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帐,主任审批不染钱和帐四是加强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

3.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实行重大事项向村民大会报告制度,逐步推行农村会计委派制。这是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重要措施。实行会计委派制,一方面能确保村组财务定期向群众公开,推动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另一方面能够真正起到监督制约作用,便于乡镇直接监督管理村组财务。

4.严查严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使农村基层干部“不敢所为”。纪检监察、检察、法院、公安等职能部门,要不断加大查办案件工作的力度,对于群众举报反映的有关涉农案件,要果断查处,该立案的立案、该逮捕的逮捕、该重判的重判,不能失之过宽。要及时抓住一些典型案件,召开公开处理大会,震慑犯罪,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司其职,群众参与支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农村反腐败、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加大治本工作力度,从源头遏制和解决农村基层干部的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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