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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诉讼费用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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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云霞  来源:网络  阅读:

 

摘要:合理规范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制度可以在更广层面上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可以有效实现社会正义;有利于当事人更好地行使程序选择权;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现行离婚案件诉讼费用制度的缺陷主要在于:分段收取诉讼费用违反了离婚诉讼的本质;诉讼费用在当事人之间的负担不尽合理;因财产分割协议产生的纠纷如何交纳诉讼费用缺乏立法的明确规定。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应当按件交纳,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具体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负担规则;因财产分割协议产生的纠纷提起诉讼应该按照离婚案件的标准交纳诉讼费用。
关键词:离婚诉讼;诉讼费用;缺陷;完善
 
诉讼费用被称为“通向正义的成本”,诉讼费用制度是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正如谷口安平所说,“虽然像手续费那样的问题相对而言比较简单,但是这些问题大都关系到司法制度的根本”。[1]一国诉讼费用制度的合理性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国公民受法律保护的程度。因此,诉讼费用问题一直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200741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以后,大大降低了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费用,并取消了原《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的“实际支出的费用”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费用”,从而提高了诉讼费用的透明度,使当事人对诉讼所需成本有了更明晰的心理预期,降低了“接近正义的成本”,其积极意义自然不容小视。但是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并非完美无瑕,例如,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其主体是否合格就一直受到多方质疑。此外,与现行诉讼费用制度相联系的周边制度有很多问题已经涉及到人民法院财政保障体制和中央、地方财政收支等深层问题,已远非学界讨论所能改变。笔者不拟在这些问题上过多论述, 仅着眼于诉讼费用制度本身,选取离婚案件中的诉讼费用的交纳问题进行粗浅探讨,以引发学术界的思考和讨论,促进诉讼费用制度的完善。
  一、规范离婚案件诉讼费用制度的意义
  作为具有极强的人身关系的非诉案件,离婚案件中诉讼费用的交纳在立法规定中存在着很多问题,一些条款过于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官把握不一,极易造成司法不公。加之离婚案件的普遍性,往往影响广泛。因此,对离婚案件中诉讼费用的交纳予以规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合理规范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可以在更广层面上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
一般而言,合理的诉讼费用制度,可以使普通民众以较低之诉讼成本接近司法正义或享受司法福利,对公民社会权利保障机制的形成和发展影响甚大。[2]离婚诉讼中的诉讼费用往往更为关键,这是因为婚姻制度中蕴含的社会属性常常使它具有更强的社会影响力,因此与其相关的制度也就更容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2001年《婚姻法》出台前,修改草案广泛征集社会意见一度引起强烈反响即是明证。在诉讼层面上来讲,离婚诉讼在现在的中国司法实践中,尤其在中西部的基层法院,几乎是最常见到的民事诉讼。很多公民终其一生在其交际范围中可能不会遇见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但一定会或多或少地目见、耳闻过离婚案件。鉴于离婚案件的广泛性,在离婚诉讼中合理规范诉讼费用,不仅可以让广大的人民更有效地享受司法福利,积极实现个案的正义,而且可以在更广层面上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
()双方当事人合理负担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可以有效实现社会正义
离婚案件中诉讼费用的负担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规定得十分模糊。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是诉讼费用负担的基本原则,然而在离婚诉讼中,由于婚姻关系特殊的人身性质,很难找到绝对的败诉方。不同法官对“败诉”的理解不一致导致离婚诉讼中诉讼费用的负担在司法实践中做法很不统一,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正义。尽管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采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家庭很少,大多数家庭还是采用传统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判决由谁负担诉讼费用在物质上的意义并不大。但是,由谁负担诉讼费用却彰显了法律的一种态度。法律应该对符合社会正义的行为予以弘扬,对违反社会正义的行为予以否定,并进而指引人们的行为,这是法律的不可或缺的功能之一。尽管物质上的意义不大,但是精神上的意义却不可小视,立法对此应该有所作为。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合理负担诉讼费用,使无过错方得到诉讼制度的保护,使过错方得到应有的惩罚,能够更好地弘扬正气,实现社会正义。
()合理规范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有利于当事人更好地行使程序选择权
根据《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相对于其他民事案件,离婚纠纷没有仲裁这一重要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除了协议离婚,就只能通过法院来解决。然而离婚纠纷本来就具有非常强烈的感情色彩,对于众多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而言,协议离婚未免过于小资。因为这些夫妻往往已经“反目成仇”,双方的矜持礼让甚至不如普通民事案件中生意往来的陌生人,双方已经难以坐在一起,更遑论心平气和地讨论离婚事宜,这种情况在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的广大中西部农村地区尤为严重。如此一来,更多的夫妻双方倾向于选择诉讼手段解除婚姻关系。由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更小,因此在设计可供选择的程序之时就要格外规范,离婚诉讼的诉讼费用制度也因此需要给予格外关注。
()合理规范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为这场婚姻付出了更多的感情成本,这种成本是金钱无法衡量的。婚姻失败更多的是当事人内心的情感失落,这对当事人的伤害往往更大。很多人终其一生可能不记得某一次生意失利,但绝对会记得一场失败的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家庭中感情受到严重挫折的当事人更容易对社会产生不良情绪,从而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在夫妻生活的私人空间里,国家权力不便、也不应过多地干预,但是一旦这场婚姻诉诸法院,请求获得公权力的救济时,国家权力就应尽其所能对双方当事人的戾气进行格外安抚。因此,合理规范离婚案件中的诉讼费用,避免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因诉讼费用问题激化矛盾,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二、现行离婚案件诉讼费用制度之缺陷
()分段收取诉讼费用违反离婚诉讼的本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2款第1项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如此分段收取诉讼费用的方式违反了离婚诉讼的本质。因为,这个制度意味着财产总额超过20万的家庭要为离婚付出更大的成本。“无论审判怎样完美地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则人们往往只能放弃通过审判实现正义的希望。”[3]诉讼费用的昂贵不仅意味着绝对费用的高昂,也意味着相对而言的不公。在这个条款中,之所以采取20万元为分界线,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透露,是因为“在目前中等以及不发达地区, 20万元基本能包括房产在内的农民的全部财产”。[4]那么财产总额超过20万的家庭应不应该为离婚付出更大的成本呢?如果无法找到相应的正当性基础,那么该项制度是否合理便存在讨论的空间了。为该制度辩护的观点可能是:诉讼费用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司法资源在相应案件中的耗费,数额大的案件耗费的司法资源更多。笔者认为这个理由并不成立。这是因为司法资源的耗费并不取决于在相应案件中财产总额的多少,而取决于案件的难易程度。财产总额高但案件并不复杂的案件并不少见。很难说法官审理家庭财产总额20万以上的案件所耗费的精力就一定比审理20万以下的案件耗……(以下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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