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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对四川一故意杀人案复核裁定不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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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 荣  来源:人民法院报  阅读: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审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核准死刑的被告人龙强故意杀人一案,依法裁定不予核准死刑。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龙强与其前女友夏某、被害人阿里阿木同在一工地打工。2007年11月22日,阿里阿木邀请夏某、曲某等人在工地生活区小卖部门口喝啤酒。龙强途经此地时,亦受邀一起喝酒。龙强喝了一会酒后先行离开,稍后返回时,见夏某仍在与阿里阿木等人喝酒,心生不满,将夏某手上的酒瓶夺下放在一旁,阿里阿木当即指责龙强,二人遂发生争执,被在场的工友劝开。龙强到宿舍拿了一把弹簧刀返回,持刀捅刺阿里阿木的胸部、腹部等处数刀,致其死亡。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龙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9548元。宣判后,龙强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据悉,一审开庭时,被害人家属明确表示,如果被告人能赔偿经济损失,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但龙强本人无赔偿能力,且当时联系不上龙强的亲属,故一、二审时未作附带民事赔偿调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审理期间,考虑到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突发性杀人案件,龙强酒后自控力减弱,在一时冲动的情况下持刀杀死被害人,依法可体现政策,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害方有接受赔偿的意愿,故决定对该案开展调解工作。经调解后,被害人生前务工的公司支付了14万元赔偿款的基础上,被告人父亲又代为赔偿了5万元,被害人亲属表示愿意谅解龙强。  法院认为,被告人龙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龙强因琐事纠纷而持刀杀死一人,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但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龙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其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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