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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干预家庭暴力 法官建议立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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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记者 陈丽平  来源:法制日报  阅读:

 

    今年3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称,她因不堪被告的殴打等暴力行为而离家躲避,可被告多次到原告父母家骚扰,并且威胁原告及其家人。

    岳麓区法院的承办法官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当即向原告介绍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原告与父母商量后,4月初向法院申请了这一裁定。

 岳麓区法院随后为此案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内容为:禁止被告殴打、威胁、骚扰原告及原告的亲友。

    原告收到裁定后欣喜地说:“法院的裁定让我和我的家人有了安全感。”

    被告在签收裁定时也明确表示:绝不会再对原告及其家人进行骚扰、威胁。

    法院还将该裁定送达有关公安机关和社区,同时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记者近日在岳麓区法院采访时了解到,目前,这一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得到了较好的执行。

    规定原则

    公权力对受害人保护明显滞后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其严重性和特殊性也越来越受到人民法院的重视。”岳麓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胡忠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据了解,全国妇联的一次问卷调查表明,我国有29.7%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90%的受害者是女性。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网络在浙江、湖南和甘肃三省进行的一项调查也表明,家庭暴力的发生率为34.7%。河北省、辽宁省妇联曾对监狱中的重罪女犯进行了关于家庭暴力和涉嫌犯罪的调查,结果发现,逮捕前她们遭受过家庭暴力的比率为60%左右。

    “家庭暴力不仅损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对家庭和谐幸福造成破坏,更会引发许多社会问题,如青少年犯罪、以暴制暴的刑事犯罪等,从而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曹守晔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因此,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明令禁止家庭暴力,全国各省市也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但上述规定的相关条款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曹守晔说,在实践中,公权力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具有明显的滞后性,通常只是在家庭暴力上升为刑事案件时才介入。因此,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行为或者持续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难以及时、有效干预。施暴者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也没有获得强有力的保障,家庭暴力的法律防治很难收到实效。

  积极探索

    岳麓法院发出人身保护裁定

    为加强各级法院对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2008年3月,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作为法官参考性办案指南,审理指南创造性地设计了针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措施,规定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以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审理指南还对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条件、审查重点、裁定内容、生效执行、违反裁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

    据介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又称为保护令,是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法院为保护特定人免受家庭暴力所作出的裁定。

    国际上以保护令的形式来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80年代中期,美国的各州都颁布了法律,规定要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签发保护令。此后,以保护令方式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救济成为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下发后,岳麓区法院在湖南省率先对指南进行了大胆的试用。

    2008年9月26日,岳麓区法院发出了全省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当年9月3日,原告罗某以其丈夫陈某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岳麓区法院起诉离婚。而后,被告多次威胁要与原告同归于尽。

    9月8日晚,被告在原告娘家附近,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当晚报警,并于次日到法院,请求对其人身安全采取保护措施。

    法院实地调查和询问被告后,于9月26日对该案当事人发出民事裁定:禁止被告陈某威胁、殴打妻子罗某。裁定有效期3个月,送达后立即执行。同时,法官告知被告:在裁定有效期内,如果被告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原告及其亲人,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相关处罚。

    为保证裁定的执行效果,法院还向原、被告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他们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予以密切关注。公安派出所将该案的协助执行工作纳入当地片区民警的日常工作管理,加强了对当事人的监督保护,并及时向法院反馈信息。当地街道办事处也予以全力配合。

    2008年10月20日,在法官主持庭审调解过程中,被告当庭表态以后会善待妻子,原告也表示愿意与其和好。原、被告双方当庭签署了“和好协议”。

    最近,法官回访中了解到,被告在夫妻双方和好后不仅再没有殴打过原告,还主动承担起更多的家务,夫妻俩的生活已趋于平静、和谐。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签发,不仅有效防止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再次发生,而且成功挽救了一个陷入危机的家庭,促进了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胡忠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遇到困难

    保护裁定处罚措施有待完善

    “我们法院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用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困难。”胡忠对此一一做了列举。

    首先在当事人方面,她们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存在顾虑。

    “在实践过程中,常有当事人主张家庭暴力的事实,但又不愿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胡忠分析,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害人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当做是宣扬家丑,怕人笑话。同时,因不想离婚而担心申请这一裁定会激怒丈夫导致婚姻的最终破裂。

    对此,胡忠提出的解决办法是,加强对法官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强化法官的反家庭暴力意识。同时法官应加强家庭暴力发生原因及对策等相关知识的宣传解释,消除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和无谓的担忧,让她们认识到只有大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才能有效地消除暴力,最终促进家庭的和谐。

    其次,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有效期规定有待完善。

    “指南对已经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均设立了有效期,容易让人产生有效期过后就能继续实施家庭暴力的误解。”胡忠建议,对于限制加害人近距离接触受害人、要求加害人暂时搬出双方居所等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强制令,有必要设置有效期。而对于“禁止暴力及暴力威胁”等需加害人长期遵守的禁令,则不宜设立有效期。

    第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处罚措施的规定亟待完善。

    目前法院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者,只能参照民诉法予以处罚。但对于同一生效裁定多次违反的,能否给予多次处罚,尚有争议。

    “如果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人处罚不到位,将无法实现保护裁定的最终目的。”胡忠建议,在现行的法律规定范围内,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可采用法院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的办法,例如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情形列入公安机关对施暴人予以治安处罚时从重考虑的情节等。

  法官建议

    应立法确立民事保护令制度

    “对于保护令这样的临时性救济措施,我国目前存在立法空白。”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陆茵认为,我国需要通过立法确立民事保护令制度。

    陆茵认为,民事保护令对我国法律而言是全新的制度,应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在这一法律中,保护令制度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规定:

    ———明确家庭暴力受害者为保护令的主要申请人。目前,许多国家的立法都赋予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公安机关、检察院等主体保护令的申请权。然而就我国的传统以及目前国情来看,让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这些公权力直接介入家庭暴力案件存在一定的障碍。因此,在保护令的申请中,公权力的介入还是应当让位于受害人的意愿。

    ———降低紧急情况下受害方的举证义务。除非施暴人能提出相反证据,否则申请人只需要在保护令申请书上填写出受暴时间、地点、手法、伤势等事项,法官就应当核发临时性保护令。当然,申请人如若故意虚报,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规范保护令的终结方式。保护令可因以下原因失效:存续期间届满;受害方或是加害方死亡;申请人提出撤销保护令的申请。

    ———确定违反保护令执行的法律后果。

    “保护令制度并不能根除家庭暴力行为,”陆茵认为,但是它的确能够为受害人提供最直接的帮助,防止进一步暴力行为的发生。因此,在防治家庭暴力立法中引入保护令制度是值得的,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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