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案例 >> 文章正文
狱中遇真凶 蒙冤判12年者昨无罪释放 已羁押4年半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霍仕明 张国强  来源:法制日报  阅读:

     1999年11月26日,李德田因涉嫌主使伤害刘铁夫,被沈阳市公安局东陵分局抓捕。公安机关先后两次将李德田以伤害罪报检察院批捕,都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而退回。2000年5月,李德田被取保候审。2001年5月,公安机关解除了对李德田的取保候审。2003年9月末,李德田突然听说刘铁夫被伤害一案判了,刘建、魏忠民等人因刘铁夫案被判刑了,而自己则被当作该案的主谋。2004年3月22日,李德田被沈阳市东陵区检察院批捕。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8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李德田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2006年4月16日,李德田被关押在抚顺市第二监狱服刑。

     李德田服刑后,便开始向驻监狱的检察机关申诉,称其是错案入狱。

     2006年12月的一天,李德田在狱中,竟戏剧性地遇到了伤害刘铁夫的真凶之一魏忠民。虽然依此案的判决可知,案件的主谋是李德田,魏忠民是受李德田指使的行凶者之一,可是两人并不相识。李遂将这一情况向辽宁省抚顺地区检察院进行反映。

     从2007年6月份开始,抚顺地区检察院先后多次来到“刘铁夫伤害案”涉案人员被关押的沈阳第一监狱、沈阳第二监狱、沈阳监狱管理局医院,提审了刘建、赵春吉、高云龙、王世英等人。

     随后,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此案进行了复核,并于2008年8月27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抗诉书。

     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李德田服刑后坚持向司法机关申诉,抚顺市河北地区检察院及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复核案件时发现 ,刘健、赵春吉、魏忠民否认了受李德田指使伤害刘铁夫的事实,三人均证实伤害刘铁夫的真正指使人为张宝玉、柴淑兰。原同案犯的供词和证言发生了重大变化,且变化的原因有一定的可信性。新证据的出现使案件及事实发生了变化,导致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辽宁省高院经查,刘健、赵春吉、魏忠民三人纠集他人伤害被害人刘铁夫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焦点在于他们的行为是受李德田指使的,还是他人指使的,或者说,李德田指使他人伤害刘铁夫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原审认定李德田指使他人伤害刘铁夫,主要证据就是刘健、赵春吉、魏忠民的供述。这三人的供述中,只有刘健供称是李德田对他们三人说要打刘铁夫,也就是说李德田是当着他们三人的面说的。而赵春吉、魏忠民却都供述是听刘健说的李德田要找人打刘铁夫。这三人的供述中,赵春吉、魏忠民的供述都属于传来证据,是间接证据,只有刘健的供述属于直接证据。而刘健在公安预审时的六次供述中,只有前两次供述称是李德田指使的,且内容很简单,没有如何指使、如何预谋等细节的描述。在以后的供述中,刘健虽没有供述是谁指使的,但已明确否认是李德田指使的,并对前两次称是受李德田指使的供述予以否认。就刘健在公安机关预审期间的供述来看,其供述前后不一,并且后面的供述已经明确否定了前两次关于是李德田指使的供述,那么,刘健的前两次供述是否真实,有待于进一步认定,不能作为李德田指使他人的证据使用,且刘健与赵春吉、魏忠民的供述又相互矛盾。因此,原审仅以刘健的前两次供述及赵春吉、魏忠民的供述作为证据,认定是李德田指使他人伤害刘铁夫,显系证据不足。

     从刘健、赵春吉、魏忠民在检察机关复核时的证言来看,三人都明确肯定是张宝玉、柴淑兰指使他们伤害刘铁夫,否认是李德田指使的,都认为李德田与刘铁夫被伤害一案无关。刘健和赵春吉均证实张宝玉找他俩,提出要教训刘铁夫,二人又找魏忠民纠集他人实施犯罪;事后,张宝玉又给了他俩两万元钱。三人都证实预谋后,张宝玉多次领赵春吉、魏忠民跟踪刘铁夫,找机会下手,前几次因故未遂。三人对张宝玉找他们预谋的时间、地点、谈话内容、作案过程等描述基本相同。三人的证言能相互认证,可信度较高。三人的证言更说明他们在公安机关关于是李德田指使的供述是不真实的。

     法院认为,原判以刘健、赵春吉、魏忠民三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作为主要证据,认定李德田指使他人伤害刘铁夫,构成伤害罪,证据不足。检察机关认为李德田无罪的抗诉理由应予支持。

 

 

 

    “原审被告人李德田无罪”。9月25日上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抚顺市第二监狱对蒙冤被判刑十二年的沈阳市个体货运业主李德田案作出再审宣判。法院自今年8月27日受理这一抗诉案后,仅用了28天便审结了此案。而李德田则因此案被羁押了四年六个月零二十四天。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为被纠集参与者的无罪辩..
·最高院民诉意见
·湖南省2009-2010年度道..
·购销合同样本
·邵阳市司法局 邵阳市律..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2011-2012年度湖南省道..
·女方未婚怀孕男方要其引..
·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