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案例 >> 文章正文
保险公司不理赔 诉求合理判给付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李楠  来源:人民法院报  阅读:

 

    原告客运公司已投保的客车将刘某撞伤后,客运公司赔偿了医疗费用等共计36434.38元,被告保险公司以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为由剔除了部分费用,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该部分费用。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客运公司保险赔偿金14327.9元。

    客运公司为其所有的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客运公司的董某驾驶客车将刘某撞伤,经认定董某负全责。保险公司依约先行支付了医疗费用8000元。刘某因伤共计花费医疗费34434.38元,扣除保险公司支付的8000元,客运公司支付了26434.38元。此外,经调解,客运公司一次性支付刘某误工费、护理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1万元。客运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不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从医疗费用中剔除14365.92元、从其他费用中剔除782元,最终支付客运公司保险赔偿金22106.46元。客运公司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14327.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表明客运公司主张的损失明显高于其实际损失,故其辩解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编辑:邵阳律师网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为被纠集参与者的无罪辩..
·最高院民诉意见
·湖南省2009-2010年度道..
·购销合同样本
·邵阳市司法局 邵阳市律..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2011-2012年度湖南省道..
·女方未婚怀孕男方要其引..
·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