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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律师会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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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潘新国  来源:前方律师网  阅读:

    

    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在这种背景下,中央及司法部门高层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的重大刑事司法政策,20071028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新律师法》于200861日起正式施行了,由此给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空前的机遇。

    《新的律师法》的出台,是中国法治的一个重大进步,在我国目前控辨双方平等对抗,法院居中裁判的刑事诉讼结构与模式下,辩护律师是不可或缺的一方,凭借对刑事案件的参与活动,辩护律师成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新《律师法》赋予律师更优的权制,使律师能在第一时间与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且是无障碍的“零距离”的接触,享有不受监听的秘密会见的权利,辩护律师才能针对具体案情,为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法律意见,从而达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维护嫌疑人、犯罪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下面我就新《律师法》中律师会见与《刑事诉讼法》中律师会见之不同及相同问题谈点自己的想法。

    一、新《律师法》的亮点与软肋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与《刑诉法》中律师会见的规定有质的区别,《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通过对此可以看出《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是无条件无障碍的,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都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或审查起诉机关安排或批准,同时不存在派员在场,更不准监听,律师只需凭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委托书就可直接会见,这是新《律师法》的亮点,从根本上解决了会见难的问题,这无疑是立法的一重大进步,从而能更有效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新《律师法》在中的困惑

    新《律师法》从200861日实施至今已一个多月了,律师会见是否能如《律师法》规定的畅通无阻,下面我谈一个案例,目前本人接受一共同贪污案中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在犯罪嫌疑人被讯问的第二天我就接受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到办案单位询问犯罪嫌疑人关押在何处以便会见,被告知案情重大需向领导请示方能告知,一直等到下午快四点,办案单位领导倒也热情接待,但提出目前《律师法》虽已实施,但他们没有接到上级相应规定,一番争辩后,虽同意让会见,但已到下班时间,只得等到第二天上班再说,第二天上班后去看守所时又被告知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单位提走了,再赶回办案单位时,告知正在讯问,马上就可以会见,同时又“善意”的提出案情重大,从保护律师的角度出发,最好叫人陪同,且告知不能问案件的主要事实,为了尽快会见,只得“主动邀请”陪同会见,到真正会见时,已是午后快一点了,会见的陪同人员竟有两、三人之多。听完会见经历,相信同仁们都有自己的想法和感受。

    新《律师法》实施后,谁也无法阻止立法的进步,但侦查机关虽少了以往的霸气,却多了一种让你无奈的办法拖延以往会见要侦查机关安排,实际上改成了批准,现在无需侦查机关安排、批准,闵想尽一切办法措施,以给他们更多的时间,如果不能在第一时间会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那么就违背了立法的初衷。立法的意图就是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保护,也只有法律能为其提供全面、系统的保护,在重大恶性案件中,律师的提早介入可能为其创造生的可能,在其他案件中,律师及时的介入,都能或多或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和辩护,而会见是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的前提。只有在面对面、无障碍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能有效的与律师进行沟通,律师才能了解最真实的案情,律师才能为犯困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取有效的法律帮助,从而达到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目的。

    三、律师会见的对策

    在会见过程中,侦查机关总会找各种非正当的客观理由予以拖延、阻碍律师及时、有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法》虽有会见的规定,但没有制定相应违反的不遵守的处置措施,这只能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云争取,权利是斗争的结果,如果我们自己不去争取,那么《律师法》在实施过程中会打更大的折扣,针对侦查机关常用的推诿、拖延手段,我们应采取如下几种手段予以反击、斗争,以确保有效、及时会见。

    1、与办案人员接触时,应有礼有节,取得办案人员的支持,为会见提供必要的便利。

    2、对办案人员要向领导请示批准等拖延手段,应当面宣讲法律规定,取得认同,如不能凑效,则应迅速向其主管领导或法制部门反映和沟通,以便达到及时会见的目的。

    3、针对陪同会见这一不合法要求,应予以拒绝,如不能,则在会见时应将自己会见的目的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而达到真正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目的。

    4、针对至少现阶段还存在的陪同会见。干涉正常会见的情况,应当场理直气壮宣讲法律规定。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法律规定,同时引起共鸣,迫使在场办案陪同人员让步,保证正常有效会见,达到预期目的。

    总之,律师是高素质人才,应利用自己的智慧、精湛的法律知识和特有法律赋予的身份,排除一切干扰,达到及时有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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