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文章正文
律师是企业灵魂的工程师——漫谈企业的风险管理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邱旭瑜  来源:  阅读:

 

    一、我与风险管理特殊的缘份

  我这一辈了似乎是注定了要把风险管理作为生命的主题,这似乎与法律有关又似乎与法律没有关系。打我有记忆开始我似乎就生活在死亡的威胁中,二十岁前我是认定自己能活不过二十岁,但是二十岁那年也就是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却因为意外的原因,在手臂已经铁丝缠绕的情况下没有被高压电电死。在此前的那段梦魇岁月,我只要闭上眼睛就躺到祖辈安息的坟堆里,以至于口袋中要藏着桃木。
  侥幸捡回了这条性命后,似乎一切都发生了改变,虽然此后又发生了两起凶险事件,但一起是有惊无险、一起是有凶无险,如果再加上小时候没有学会游泳以前的一次落水,我平生已经经历了四次让我足以丧命的凶险,按乡下人的说法是过了四次鬼门关。有了这些经历后,我对自己的生命也就越来越自信了,现在已经到了无所畏惧境地,在我看来一切与生命有关的风险已经和我没有关系了。
  至今我无法解释小时候的经历,我也曾经请教过我的老师,但是他给我的答案还是让我觉得很迁强,也许这原本就是个迷,永远也不会有答案。但是也许正是因为有了这些不同寻常的经历,对“凶险”有着特别的理解,行路、骑车、坐车,无论去到哪里、在何种场合,和任何人在一起,对安全的敏锐似乎到了一种超乎寻常的地步,有好几次我亲历凶案的发生,但在发生之前一刻我已经到了最安全的地方。我敏感神经就象X光一样不停地扫描着周围,有一点点的异常,就马上就采取行动远离是非之地。就拿第三次的有惊无险的事来说,我是在配合法院查封房地产公司房屋开发现场,当时我拿着在变焦相机在照相,一边对焦一后退,就在退最后一步的同时我本能地回了一下头,才发现如果我那一脚如果真迈出去,就会从刚刚完成框架结构的楼上来一个完整的自由落体运动,估计不死也残,但是我很平静地收回了脚步,继续完成了工作,事后也没有对任何人讲起这事。
  由于时进身外凶险中,对“风险”的关心自然而然的事,但风险管理一直是我生命的主题,无论是在生活中还是工作中,尤其是在人际交往中,风险这两个字是越读越深奥、越读越有学问,于是就干脆就与自己从事的律师职业结合起来,全心钻研企业的风险管理,当然读的全是无字书。

  二、利益、文化企业的风险管理

  对企业风险管理谈不上有什么成果,2003年3月我曾经写过一篇《风险管理—企业的生命线》,但这仅仅是关企业风险管理的要点,仅仅是一些风险管理的理念,罗列了一堆的感悟和心得,在网上发表后被少数的几个网站零星地收录,没有产生什么影响和效果。这么多年来,我法院到银行,再从银行到律师,从贸易公司到制造业,从食品行业到IT行业,又从礼品行业到工程建设行业等,一边在艰辛推销自己的风险管理理念,一边在实践中摸索、思考到底什么是真正的风险管理。
  经历过一次又一次的失败,一次又一次的撞墙,终于豁然开朗,风险管理压根就不是技术层面或制度层面的问题,归根到底依旧是人的问题,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就拿企业的风险管理来说,从企业设立开始到企业消亡为止,一切的风险都源自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无论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还是外部市场,风险总是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品质和质量来得以体现和实现的。
  中国人最不善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正因为如此中国的企业的寿命相对来说都比较短,平均寿命连三年都不到,表面上看是技术问题、产品问题、市场问题、人才问题、经营管理问题、制度和流程问题等等,其实这些都是表层的问题,根本的问题是一群人在起共事,只有“共同”的利益没有共同的文化,人与人之间利益正如一群人面对一桌宴席一样,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席尽人必散,甚至是席未尽人已散,如果席间遇到酒鬼或饿鬼,不尽也乱。
  哪什么是企业文化,如果还是拿宴席来比喻的话,就是一群人在吃这一桌宴席的时候,共同想着下一次宴席什么时候吃、怎么吃,在哪里吃,再下一次又有什么打算和目标,以至于十年二十年后五十年、一百年以后,自己的子孙后代该有什么样的宴席,并在席尽以后依然能同同舟共济、齐心协力地为创造未来的宴席而共同努力。
  一餐与一百餐的区别就是利益与文化的区别,中国企业短寿的基本的原因就是大多数的企业原本就仅仅是为了饱餐一顿而存在的,这样的企业能长命乎?
  一个企业要有自己的文化必须有自己的信条,那种近乎于宗教的信条,企业文化说白了就是企业宗教,让企业的每一台机器、每个组成、每一个人都在为一百年以后的未来而付出的文化。
  中国企业最大的风险不在于技术、不在于产品、也不在于人才、更不在于市场,而在于没有属于自己的文化,一种近乎于宗教信条的企业文化,一种为了百年大餐的文化,一种为了一百年以后的未来的文化,不知道自己一定要做的事和一定不能做的事。所谓企业信条,就是组成企业的一群人一定要有一定要共同而为之的事、不得不为之的事、不能不为之的事,同时企业又有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都不可以为的事,这二者合起来就是一个完整的企业信条,也就是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
  企业文化从哪里来,一定是从现实中来、从传统中来、从历史中来、从不同的文化源渊中来,它既来自世界又自立于世界,并且有一个相当于电脑软件中的防火墙式的强有力的文化隔离带,把一群现实世界的人人封闭于现实的世界之外,但又以其独有脐带联系着世界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其实就是创造出一种不变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信条,并依赖于这种信条与外界发生联系和交往。
  这样的企业文化,不管有多么的深奥和高深莫测但也一定是人创造出来的,人类能创造历经千年不衰的宗教,也就一定能创造出经得百年考验的企业文化,理论上讲这一点都不难,难的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真正创造这样的文化,也许这样的文化已经在现实中已经开始了。
  这是企业的最高境界,也是管理的最高境界,也是企业风险管理的最高境界,文章的最后还是回到我自己的命题上来,还是来谈谈风险管理的境界,当然这仅仅是一些个人的感悟和心得。

  三、风险管理的境界和层次

  1、回归生命的灵性是风险管理的最高境界
  大自然中真正的识别风险、管理风险高手的不是人,而是看起来远没有我们人类强大的动物,无论是地震、火山喷发还是海啸发生前,野生动物们早就悄悄地溜到了安全的地带,只有聪明的人类至今还在傻乎乎地坐等灾害的到来,没有能力预测和摆脱自然灾害。应该说这是人类在进化过程中和功能退化的结果,但是人世间确也存在着这样回归灵性的高人和奇人,能达到料事如神的境界,能早在风险发生之前是置身于事外。但是一个人一旦达到了如此境界就会变得与世无争,或归之于山林成为隐士或世外高人,或干脆归之于寺庙或道院之中,但大多数都是有内无外,故史书有记载的也就寥寥无几了,笔者孤陋寡闻,知道的似乎也就是鬼谷子一人,如果不是他培养出了象苏秦、张仪、孙膑、庞涓这些文才武略的学生,历史上也不会留下他如此的声名。
  但人确实是可以回到灵性中生活,到底是天性使然还是后天的修炼的结果,不得而知,这样的人只能归之于可遇不可求了。
  2、大智慧是风险管理次高的境界。
  中国历史上凭借后天的修炼而集大成者而成传奇式的人物,第一位是姜子牙,第二个是孙武,再者就是诸葛亮了。姜太公钓、愿者上钩,孙子一生亲自指挥战役70余次,不成功的只有3次,刘备三顾茅芦,请出孔明而定三国,都已经是千古佳话。
和第一种人比较,这类人属于俗世高人,完全是凭聪明才智立于世上而终成大业。有关他们的功德从《封神演义》、《孙子兵法》、《三国演义》等古籍中能得以精彩回放。他们都是风险管理的高手,特别在那种资讯极端不发达的历史年代,仅凭自己的智慧铸就历史的伟业。大事业一定需要大智慧的人来成就,这是至今依然不变的法则。
  3、再强大的外力只能铸就一时的强大、辉煌,这也是风险管理的第三境界。
  历史上最有名的人物无非楚霸王项羽了,“力拨山兮力盖世”,但最终还是落得个自刎乌江的下场。但这是中国企业界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依靠政治、权势、财富上的优势行一时之勇、图一时之强,依靠强大的外力把每一块可活动的块堆砌起来的大厦,本身就是件最危险的事,总有一天块砖滑动而导致整个大厦的倒塌。
  中国目前的这个强那种强的企业,谁也不知道谁能笑到最后。
  4、羊群中的羊,永远是风险管理中的弱者。
  这是一种随大流者,别人做什么他也做什么,别人不做什么,他也不做什么,别人能成他不一定成,但别人败的时候他一定败。中国目前在太多太多这样的企业,永远是羊群中的羊,只要在他前面有一头羊跌下悬崖,他也一定会跟着掉下去,事实上大部分企业都是这么跟死的。
  5、唐诘诃德式的冒险,风险管理中永远的失败者。
  这种人一生都在冒险,总梦想以小搏大,以少获多,以为天偶尔捡到一块铜就以为天上一定会天天下金雨。把冒险当勇敢,视经营为赌博,把千万分之一希望当作100%的目标,结果总归是一场空,注定是一个永远的失败者。

  四、律师与风险管理

  不知不觉已经是写了三千多字,如果再写下去就是罪过了,风险管理看似与律师的专业和职业没有太大的关系,但是如果从人与人的关系的角度来看这就是律师的本职工作了,只为法律本来调整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一个企业就象一个国家,管理一个企业和管理一个国家大同小异,企业权利的来源、权利的分配与监督,企业的运作机制、管理流程,如何处理好对内对外的关系的处理,一定要做的和一定不能做的选择等等,都离不开律师的帮助。一个从企业酝酿成立的那天起就需要就要有律师的参与,企业本身就是无数契约或合同的组成的,是人与人关系的组成体,所以从整体来说律师就是企业灵魂的工程师。
  总的来说一句话,伟大的时代造就伟大的心灵,伟大的心灵造就伟大的胸怀,伟大的胸怀造就伟大的智慧,伟大的智慧造就伟大的事业,一切的一切都有待于我们这个时代的人去创造。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为被纠集参与者的无罪辩..
·最高院民诉意见
·湖南省2009-2010年度道..
·购销合同样本
·邵阳市司法局 邵阳市律..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2011-2012年度湖南省道..
·女方未婚怀孕男方要其引..
·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