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日前对在一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替人顶罪的犯罪嫌疑人高某提起诉讼。
据介绍,2007年4月16日,高某乘坐被告人张某(已判刑)驾驶的一辆斯太尔大挂车,在赤峰市元宝山区沿S20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青山桥路段处,与一辆相向行 驶的皮卡汽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张某因没有准驾证,提出让高某替其承担责任。高某碍于情面,同意替张某承担责任并向公安机关作了虚假陈述。
日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某涉嫌包庇罪向元宝山区法院提起公诉。高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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