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日起,《房屋登记办法》正式施行。今天一大早,邵阳市房管局组织工作人员在市城南公园广场宣传该《办法》相关知识,同时,邵阳市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系统也于今日开通并投入使用。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房屋应按基本单元登记,办理登记的房屋,应当建立登记簿,今后房产证不再是房屋的惟一合法凭证,登记簿的证据效力将高于房产证。1日起收件的房屋产权登记,不再发放共有权证;也就是说,多人共有的房屋,将发放多本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我们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在房屋买卖、民间借贷等过程中,应及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否则其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如:甲向乙借得50万元,甲将其房屋权属证明押在乙处,而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在甲方无力偿还债务时,乙方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
首次提出房屋登记时,工作人员要履行询问程序,明确了询问内容、事项等的规定和要求,询问结果还要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一并申请登记,由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但不发房屋权属证明。
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