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办案录 >> 文章正文
湖南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的欧阳X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二审辩护词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海永恒  来源:http://www.164885.com  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昌祥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欧阳X的父亲委托,并征得欧阳X本人的同意,指派本律师作为本案上诉人欧阳X的辩护人。受理案件后,本律师仔细查阅了案卷,认真分析了证据材料并会见了上诉人。本律师认为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法院的判决定性不准,量刑畸重,应当予以改判。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欧阳X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其理由:
  ()从主观上来说:
  欧阳X不存在有直接和间接故意杀人的故意:

首先,欧阳X等人去陈启明家主要是为了敲诈一笔钱,并没有杀人的意图,带刀去的目的是因为“怕当时买码的人多,我们会吃亏”(同案人李志成的供述);其次,欧阳X与死者以前从不未接触过,双方互不认识,没有过节,不存在有剥夺其生命的心理基础;再者,欧阳X他们砍伤被害人以后,也并没有意识到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当时并没有逃离远处,而是乘车回汽车南站,欧阳X到医院治了手伤,又在网吧上网到晚上十二点后在招待所睡觉,第二天他们等人在一起吃了中饭,直到出事后的第三天即1213日欧阳X才去深圳找工作,因此综合上述情况,欧阳X不存在直接和间接故意杀人的故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起诉欧阳X也是基于上述客观事实。一审认定的的证据并不能认定欧阳X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从客观上来说:
  一审法院把被害人的死亡归结为欧阳X一人的行为所致是严重错误的。因为一审法院认定的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词显示,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至少三人以上的砍击所致,而没有一位证人能够证实欧阳X砍了被害人两刀以上,并且追砍被害人的行为事前并未共同预谋,所以一审判决把多个分别为先后由多人独立伤害行为认定为共同行为,而要求欧阳X一人对多人的行为负责缺乏事实根据。上诉人只能对自己的伤害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不应当为其他个人独立的对被害人的伤害行为承担连带的刑事责任。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受到多人分别实施的伤害行为结合在一起所致的结果,属于多因一果,但多人之间的行为是相对独立,不应当互相之间承担连带刑事责任。
  二、我们再对一审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这些证据证明的事实并不充分、确凿,有的漏洞百出,有的甚至相互矛盾。

 

1、欧阳X的供述

   

20051223  1800 “我首先砍那个拿菜刀的,他也砍我,但没砍到,他被我砍了一刀,然后转头跑掉。然后,我看见强子用一张凳子在打一个高个子,后来那高个子倒在地上了,我和邹X冲上去砍了他几刀后,我们五个人就一起逃跑了。”“问:你们几个人拿刀砍了人?”“答:就我和邹X拿了西瓜刀砍了人。”

20051223  2030)“我先砍了那拿菜刀的,他也砍了我,但没有砍到,他手被砍到一刀,然后他就跑了。然后我看见强子用一张凳子在打那个高个子,后来那个高个子倒在地上了,我和邹X冲上去砍了他几刀后,我们五人就一起跑了”

“问:你砍了对方哪几个人?”“答:我砍对方码老板两刀,砍那个倒在地上的一刀,而且是砍的手臂(左手臂)。”

20051231  1030)“因为码老板跑得快,我们就没有追了,我们俩回头看到那高个子倒在地上,我就上去砍了他的左手臂,邹X也砍了他两刀(邹X砍了具体什么位置我不知道),后来我就跑了。”

 

分析:上述几次供述仅证实上诉人欧阳X只砍了死者史友生一刀,而且是左手臂,并不能直接导致死亡)。

 

2、李志X的供述

 

20051212  2140)“我们等追我们的人过来,波哥和涛哥各拿一把刀朝他们砍,波哥冲上去砍了那个拿菜刀的,我看见拿菜刀的往回跑了,波哥和涛哥又去砍另外一个追来的男的,强哥从路旁店子里拿了一把凳子朝那个男的砸了一凳子,我没有看清另外一个老乡的情况,我没有动手,没有半分钟,我就看见他们往远大路跑,我也跟着跑了。到了马路上我们搭110路公共汽车在一个站下了车~~~~

“问:你除着了看见波哥、强哥、涛哥动手砍人之外,还有谁动了手?”“答:我就看见他们三个人动了手,因为天黑,没有看清我们一起跑的五个人当中另外一个我不认识的老乡是否动了手。

“问:你们到卖码的那个人家里去为什么半路上要去买刀呢?”“答:我们想把买码和庄家搞到派出所去,又怕当时买码的人多,我们会吃亏,我们当中有一个人讲要去买刀,波哥就带着两个人去买了两把刀~~~~

20051213  915)“我看到波哥、涛哥将一个倒在地上的人刚爬起来就砍在地上了,强哥用凳子打了那个人的脑袋。”

2006114  1500)“那个女的老公从外面进来了,拿了一把菜刀砍了波哥一刀,我们就跑,他们仍追我们。有三个人追我们,我们跑了200多米,波哥要我把刀给他,我把刀给了他,他朝追我们的人砍去,这时,涛哥也拿了一把刀砍人,当时有一个人跑掉了,还有一个人倒在地上,强哥也拿了一把凳子砸那个倒在地上的,波哥和涛哥都用刀砍了那个倒在地上的人,我没有动手,穿武警制服的那个老乡动没动手没注意。

 

分析:上述供述并不能确切证明上诉人欧阳X用刀砍击死者史友生的次数及是否砍击过致命部位,因为只砍了手臂部位一刀的话不太可能导致死亡的结果,而且那个穿武警制服的(指太保几)有没有动过手李志X没注意,不能排除他也有砍击行为)。

 

3、证人陈启X的证言

 

“我朝浏阳河方向追出50米左右,他们一起有五、六个人又朝远大路方向跑,我们跟着追出100多米的样子,他们拿着尺多长的西瓜刀转身来砍我们,我跑在最前面,有两个伢子,其中一个是被我用菜刀砍伤的,他们拿着刀朝我一顿乱砍,那个被我砍伤的伢子砍了我左上臂一刀,我便转身就跑,我背上和腰部被他们各砍了一刀,我弟弟看见他们拿刀砍我们,转身就逃跑了,史友生没有逃掉,被他们用刀砍死了。”

 

分析:陈启X的证词只能证实上诉人欧阳X砍伤过陈启X本人的事实,没有证实是谁砍死了史友生,不能作为认定是上诉人欧阳X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证据)。

 

4、证人陈X华的证言

 

“问:对方是些什么人?他们的体貌特征?答:~~~~开始到我二哥家的那4、5个人都带了刀,从旁边冲出来的23个人拿刀没有我就没看清,我从没见过他们。”

 

分析:陈X华的证词证实当时欧阳X方至少45人都带了刀,而砍击死者史友生时陈X华并不在现场。因此该证词不能作为认定是上诉人欧阳X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证据)。

 

5、现场证人王X军的证言

 

~~看见五个人在追一个男子,追到大家乐超市旁边的盒饭店时就没有追上了,前面的男子已经跑掉了。五个男子就在盒饭店处停了下来,当时手中全部拿了刀,左手还抓着一个皮质刀套子。他们在盒饭店找到了另个一个男子(死者),我看见有五个男子中的一个拿着盒饭店里的一把餐椅照着这个男子身上砸了一凳子,接着有一个男子照着这个男子身上砍了一刀,被砍的男子又转过来往我们这边跑,我也向他那边过去看。(注:第一次被砍)”“被砍的男子跑到‘小香港’发廊的右边坪里时,被那五个人追上了,我也走到小香港发廊这里了,这时我看到那个拿凳子的男子照着被砍的男子头上砸了一凳子,随后又有一个男子手持西瓜刀照着被打的男子右肩膀砍了一刀,将他的右肩膀砍得掉了下来,砍完人后,这几个男子还在被砍人身边看了一下,直到被砍人跪到地上才离开。砍他肩膀的人最后才离开现场。”(注:第二次被砍)

“你所看到的过程有几个人拿刀砍了人?”“答:有两个人拿刀砍了人,在盒饭店那边是哪个人砍的我没有看清,最后在坪里砍的我看到了。”“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答:没有别的,五个人手中的刀均为长50cm,宽10cm平头西瓜刀。”

 

分析:王X军的证词证实了当时有5人拿了刀,而且砍击被害人时有两个不同地点,砍击了两次,究竟5人中是哪些人砍的并未指认,侦查机关也未对参与人进行辨认程序,因此该证词不能作为认定是上诉人欧阳X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证据。)

 

6、现场证人王X新的证言

 

“今年1210日晚6时多,我从一麻将馆往‘小香港’发廊走,这个时候我看见有四、五个男子在追两个男子,从我身边经过,我就站在‘小香港’发廊门口看,就看见被追的一名男子朝远大路方向跑了,另一名被追的男子就站在‘大家乐’超市的盒饭店的路口停下来讲了一句‘打架啊’,那四五名追人的男子就准备围上去,这名男子就往后退,由北往南退,退至酿酒店和‘小香港’发廊之间的一个坪里,就有一个追人的男子手拿一把浅黄色的背靠椅朝这名男子的脑袋砸下去,是从正面砸的~~~这名男子被打了一凳子后脑袋就低下去了,接着就有另一名追人的男子手拿一把砍刀从正面砍了这名男子的右手,当时右手就掉下来了,这名男子被砍了后就倒了下去,是往前倒下去的。”

“这名被砍的男子在退到‘小香港’与酿酒店之间的坪内之前是否受伤?”“答:我不清楚,后来被砍的时候我也只看见被砍了一刀。

 

分析:王X新的证词仅证明了被害人曾被人砍过一刀,但并未指认是四、五个人中的哪一个砍了被害人一刀,事后也没有经过辩认程序,因此该证词不能作为认定是上诉人欧阳X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证据。)

 

7、现场证人成X的证言

 

“当天下午6点过10分左右,我在塑料研究所大门口边的住房里,听见外面很吵,我就出来看,我走到研究所大门以南的电线杆边,看见一个男子捂着肚子往南方跑,左手已经断了(注:说明已经打过一次架),他身后约三、四米远有四个年青伢子追他,三个拿一尺多长的砍刀,还有一个手拿一张木椅子,那名受伤的男子走到‘小香港’发廊北侧仓库门口时就蹲在了地上,没多久就扑倒在了地上,身后追来的伢子中拿椅子的抄椅子砸在倒在地上的男子的背上,之后这几人有的往南跑了,有的往远大路方向跑了,还有的从小饭店边的巷子口跑了,那名受伤的男子已经断了气。”(注:第二次该证人并未证明看见有人动手用刀砍过死者)。

 

分析:成X的证词证实了被害人在走到‘小香港’发廊处时已经被人砍伤过,死亡地点和受伤地点不在同一处,这一点跟证人王X军的证词可相互印证,但成X并没有证实在‘小香港’发廊北侧仓库门口处有人用刀砍过被害人,与王X军的证词和其他证人证言不一致。因此该证词不能作为认定是上诉人欧阳X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证据)

 

8、现场证人丁X祥的证言

 

“当我快走到小香港美容院时,听见前面不远处(即塑料研究所门口)有人吵了起来,我看见一个大约30岁左右的伢子往我走的方向跑过来,那四个伢子就转身追,我继续往前走,当我走到小香港美容院右侧时,那个30岁左右的伢子刚好跑到了我的侧边时摔了一跤,坐在了地上,那个伢子正准备爬起来,这时从后面追上来的一个20岁左右的伢子拿把西瓜刀往那30岁左右的伢子右肩膀猛砍了一刀,另一个20岁左右长头发的伢子拿西瓜刀砍了那30岁的伢子的背上一刀,一个较高的伢子就拿把凳子砸了伤者的背一下。(注:第一次砍人)那伢子(死者)还是爬了起来,往小香港美容院右侧的空坪里面跑,那四个伢子还是去追他,追上去后,我看见他们中的三个伢子拿刀子砍了死者的背(注:第二次砍人),这三个伢子就转身准备走,此时,那个较高的伢子就将凳子猛的砸了死者的头部一下。然后那四个伢子就将凳子丢下,带着刀子就往铁通话吧对面的巷子跑了。”

 

分析:丁X祥的证词亦证实发生过两次砍击被害人的情况,而且有三个人都砍击过被害人,这一点与其他证人证言相互矛盾,而且并没有指认上诉人就是其中的三人之一,事后也没有经过侦查机关的辨认程序。因此该证词不能作为认定是上诉人欧阳X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证据)

 

9、现场证人黄X农的证言

 

“我在塑料研究所对面的家中酿酒,就有几个人从我家门口的路的南边追几个男子,我当时没有在意,约二分钟后,我看见有三个拿着砍刀的年青人从我家门口路的北边跑过来,我跑到门口看,看见我家的南边路上跪了一个男的,边上有四个人,有三个拿砍刀,一个拿着一张木凳子~~~当时这个跪的男子身上在流血,那个拿凳子的男子就拿凳子朝跪着的男子背上打了一下,凳子都打坏,打了后就和三个拿砍刀的男子朝远大路方向走了。”

“问:跪在地上的男子跪在地上之前是否受伤?”“答:应该受了伤,当时他身上在流血~~

“问:你是否看到砍人的过程?”“答:没有。”

 

(分析:黄X农的证词亦证实有三个人拿着砍刀,但他并没有看到砍人的过程,因此不能作为认定是上诉人欧阳X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证据

 

10、现场证人寻X长的证言

 

“今天晚上6点过10分左右,我在店门口守店,突然听见有人大叫,我出来看,看见从我店南向跑过来几个人,一名男子被四、五名男子追着往我这边跑过来,被追的男子手拿一把菜刀,一边往这边跑,一边对那些追他的男子挥动菜刀,那四、五名每人拿把一尺多长的西瓜刀,那名男子被这伙男子逼到我店子北侧的小巷子口,那些男子把他围住,拿刀乱砍。那名男子拿手上的菜刀乱挥,想把他们赶开,他的左肩部被人砍了一刀,那伙男子中有一人从旁边的小饭店里抄起一把木椅对这被砍伤的男子打去,打在男子肩膀上,男子被打后从人群中冲出来又往南边跑,那些男子又去追他,我怕出事就退回店子,以后发生了什么就不知道了。”(注:此受伤男子应为陈X明)

 

(分析:寻X长的证词亦证实当时拿刀的有四、五人这个情况,但他所看到只是陈X明受伤的场面,因为他看到的被砍伤的男子并不是后来死亡的被害人,被害人被砍的过程他并没有看到。因此该证词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欧阳X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证据)

 

11、现场证人万X武的证言

 

“我正在农科二组所开的小卖部内看见一群人跑来跑去,当时我一看情形不对赶紧跑出去一看,当时有两名年青人在追七名年青人,当时在前面的七名年青人年纪都不大,都穿深色衣服,我看他们在跑的时候这七名年青人的左边胸下都夹有一把刀,当时我判断刀都挺长,刀把都露在外边,有的刀是弯的,有直的。当时追的那两个人有没有拿工具我就没注意。他们在我们店子前面跑过去,以后发生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分析:万X武的证词同样证实欧阳X一方基本上都带了刀,而且对刀进行了具体描述。但他对动刀砍人的事并未看见,因此该证词不能作为认定是上诉人欧阳X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证据)

 

三、本案中尚有多个重大疑点未能排除:

1、关于史友生被砍的过程究竟是一次还是两次的问题。根据一审法院的认定只有一次,但现场多位目击证人证实案发当时史友生有两次被多人追砍的过程。

2、究竟是谁对被害人的伤害是致命的,一审没有进行区分,也无法分清,但这却涉及到上诉人定罪量刑的问题。

3、侦查机关对上诉人砍伤陈X明一事取证时做了辨认笔录,而唯独对如此重大的“命案”而没有要求现场目击证人对犯罪嫌疑人做辩认笔录。
   
本辩护人认为,对上诉人定罪量刑的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达到这个标准,必须排除其他可能性。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严重不足,其认定的事实亦与认定的证据不符;同时,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多人分别独立实施的单个犯罪共同作用而发生的。上诉人与其他人所犯罪名虽然相同,但是不存在共同的故意,上诉人的伤害情节并不严重,对受害人的死亡,只能承担次要责任,在量刑上只能针对各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致损害承担刑事责任。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人死不能复生。这两句话听起来普普通通,但却真真切切地警示着我们生命的珍贵。在决定一个失足时只有二十岁的青少年的生死的时刻,请我们冷静些,再冷静些,慎重一点,再慎重一点。在此,辩护人衷心希望,二审法院高度重视并充分考虑一审判决在事实和证据认定上存在的诸多疑点,以严谨细致的态度和作风,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和人性化的司法理念出发,对本案做出公正的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谢谢!
                 

 

湖南昌祥律师事务所  海永恒律师

                                                            联系电话:13187180151

                                           2007411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为被纠集参与者的无罪辩..
·最高院民诉意见
·湖南省2009-2010年度道..
·购销合同样本
·邵阳市司法局 邵阳市律..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2011-2012年度湖南省道..
·女方未婚怀孕男方要其引..
·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